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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责任:绿家园环境公益诉讼案例集-支持原告起诉意见书

【摘要】:为保护汉江和长江中下游流域水环境,故原告提起本案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我中心支持原告提起本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与理由。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1]支持原告起诉意见书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原告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诉被告宜城市襄大农牧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城市支行、湖北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等相关规定,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又称“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 通过向原告提供法律咨询、就案件提出参考意见、书面和出庭发表支持意见等方式支持原告依法提起本案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我单位支持的意见及理由如下。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又称“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成立于1998年10月。是经中国政法大学批准,司法部备案的民间环境保护团体。其成员由中国政法大学从事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教学的教授、副教授为主,联合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十所高校和研究机构热心环境保护事业的法律和技术专家、学者、律师研究生兼职组成。由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教授王灿发先生任中心主任。中心通过组织热心环境保护事业的法律专家、学者、律师和环境管理与技术专家对中国环境资源立法及其实施问题开展专题研究、进行国际交流、对环境执法和司法人员及公众进行环境法知识的培训,普及环境资源法知识,提高公众的环境法律意识和中国的环境资源立法、执法水平;通过对污染受害者提供法律帮助的方式,维护污染受害者的环境权益,促进中国环境资源法的执行和遵守。

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各种自然因素的总体,切实保护和改善环境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社会和谐安定和中华民族的永续发展。当前,我国面临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对此,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党中央高度关注。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并提出了“建设美丽中国”的美好愿景。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分别通过的《决定》[2],均强调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提出“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推进绿色发展”的部署要求。

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相继规定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2015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符合起诉条件的社会组织提供了法律的指引,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为“建设美丽中国”运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的决心。

汉江是襄阳市最主要的水系, 是长江最大支流,是襄阳市最主要的生产、生活用水水源及纳污水体。原告经过调研汉江水污染发现,被告宜城市襄大农牧有限公司违反项目环评报告和批复规定,没有建设农田灌溉设施,养殖废水经污水站后,经排污管道排入流经厂区的泉水,经南干渠流入莺河二库,最终流入汉江,被告违法外排养殖废水污染汉江水质,给汉江襄阳段和下游的集中饮用水源安全带来威胁,给长江中下游流域水环境质量考核带来极大的压力。为保护汉江和长江中下游流域水环境,故原告提起本案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我中心支持原告提起本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与理由。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原告提起本案诉讼符合原告主体资格法定条件,有权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二、根据我国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被告宜城市襄大农牧有限公司违反项目环评报告和批复规定,违法外排养殖废水污染汉江水质,给汉江襄阳段和下游的集中饮用水源安全带来威胁,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故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原告诉讼请求应当得到司法支持。

三、支持原告提交的追加被告申请和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贷款通则》第24条对贷款人的限制,“……二、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对其发放贷款……(四)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的;(五)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环发[2007]108号),“金融机构应依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和环保部门通报情况,严格贷款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对未通过环评审批或者环保设施验收的项目,不得新增任何形式的授信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8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9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9条第1款,“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68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1款和第2款,“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8条规定分别或者同时起诉污染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侵权人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第三人的过错程度确定其相应赔偿责任。”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定的内容,商业银行作为环境法律责任的主体是依法有据的。在环境污染对人类生存和发展造成威胁的当下,环境法律责任主体的扩大,已然成为趋势。企业因商业银行的融资行为导致侵害环境的能力扩大,是商业银行帮助企业实施了侵权行为,这种情况下,商业银行需要对环境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的被告宜城市襄大农牧有限公司未建农田灌溉设施,未通过环保竣工验收,其生产活动违反环保法规定。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城市支行、湖北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贷款人合规审查义务,向宜城襄大农牧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宜城市襄大农牧有限公司违法生产,造成污染扩大、持续,存在过错,与宜城襄大农牧公司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四、原告作为非营利社会组织,支持起诉单位建议人民法院依法缓收、减收或免收原告诉讼费用,加大对原告的司法救助力度。

五、希望三家被告能够通过本案负起责任,增强环境保护意识,依法自觉履行应尽的环境保护义务。

生态环境事关民生福祉,美丽中国需要司法保护。让我们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环保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建设美丽中国。通过司法保护,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

发展绿色金融,是实现绿色发展的重要措施。通过本案,促进我国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经济政策体系,大力发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金融产品,有效防范环境与社会风险,通过司法保护,推动贷款人环境法律责任制度建立,形成支持绿色发展方式的激励机制和抑制环境污染行业贷款的约束机制,为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坚实的典型案例支撑。

水、大气、土地、森林等自然因素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关系美丽中国建设,保护好各种自然因素构成的环境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内容。我中心支持原告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提起本案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望贵院依法审理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支持起诉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

2018年7月25日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支持原告起诉意见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对你院受理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诉宜城市襄大农牧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城市支行、湖北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污染环境公益诉讼一案,本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如下:

支持原告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的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宜城市襄大农牧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向地表水体排放养殖废水;二、判决三被告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暂定3800万元(最终以环境损害评估鉴定金额为准,支付到法院指定账户)该款用于襄阳市汉江流域水生态环境治理或者环境保护活动;三、判决三被告通过襄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襄阳电视台、襄阳日报向全市人民群众承认错误,赔礼道歉;四、判决三被告赔偿我单位因本案诉讼实际支出的专家辅助人咨询费、环境损害评估鉴定费、检测费、律师费、工作人员和律师差旅费等暂定200万元(最终以一审辩论终结前诉讼实际支出为准);五、判决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进程中,要以全域化美丽乡村建设为目标,给人民群众一个美好的生活环境。本案被告宜城市襄大农牧有限公司违反该项目环评报告和批复规定,从2013年4月3日环评批复下达至今,被告没有建设农田灌溉设施,没有通过环保竣工验收,养殖废水经污水站处理后,没有用于农田灌溉,经排污管道排入流经厂区的泉水,经南干渠流入莺河二库,最终流入汉江。被告违法外排养殖废水污染汉江水质,影响当地环境,是与我国党中央相关环境政策和环境法律规定严重背离的,对于被告污染环境的行为应予以严厉制裁。原告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对被告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起诉的一系列法律行动,本单位表示支持。

关于原告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城市支行、湖北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列为被告,本单位认为具有典型意义,有助于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发布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在银行业推广,进而推动银行业把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基本政策,并在投融资决策中考虑潜在的环境影响,推动银行业逐步建立银行绿色评价机制。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作为致力于维护公众环境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专门环保组织,长期致力于推进对环境污染行为的法律制裁。本单位不仅对既定的污染事实、行为进行关注,更注重从源头遏止污染,采取多样化方式推进环境污染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对银行业,我会亦高度重视,强烈倡导通过绿色金融从源头上把控、预防污染环境的企业和项目落地。一旦在实践中发现有关金融机构向污染的企业和项目提供支持,我会亦将通过法律的方式进行阻止,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因此,本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城市支行、湖北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被告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中批准贷款时未能考虑潜在的环境影响,应当承担相应的环境法律责任。

综上,我会对本案进行支持起诉,并坚定不移和原告共同推动案件的进一步发展。

此致

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支持起诉单位: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

2018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