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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时代责任 

【摘要】: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人: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地址:略,邮编:略。农行宜城市支行、宜城农商银行违反贷款人合规审查义务,向宜城襄大农牧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宜城襄大农牧公司违法生产,造成污染扩大、持续,存在过错,与宜城襄大农牧公司构成共同侵权, 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现我单位根据新发现的上述证据和事实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请支持我单位请求事项。

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申请人: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地址:略,邮编:略。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职务:主任。

请求事项:

申请将你院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与宜城市襄大农牧有限公司(板桥东湾原种猪场建设项目)污染环境公益诉讼一案的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外排养殖废水;二、判决被告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暂定1300 万元(最终以环境损害评估鉴定金额为准,支付到法院指定账户)该款用于襄阳市汉江流域水生态环境治理或者环境宣传教育活动;三、判决被告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暂定2500万元 (最终以环境损害评估鉴定金额为准, 支付到法院指定账户),该款用于襄阳市汉江流域水生态环境治理或者环境宣传教育活动;四、判决被告通过襄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襄阳电视台、襄阳日报向全市人民群众承认错误,赔礼道歉;五、判决被告赔偿我单位因本案诉讼实际支出的专家辅助人咨询费、 环境损害评估鉴定费、检测费、律师费、工作人员和律师差旅费等暂定200万元(最终以一审辩论终结前诉讼实际支出为准);六、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变更为:“一、判决被告宜城市襄大农牧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向地表水体排放养殖废水;二、判决三被告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暂定3800万元(最终以环境损害评估鉴定金额为准,支付到法院指定账户)该款用于襄阳市汉江流域水生态环境治理或者环境保护活动;三、判决三被告通过襄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襄阳电视台、襄阳日报向全市人民群众承认错误,赔礼道歉;四、判决三被告赔偿我单位因本案诉讼实际支出的专家辅助人咨询费、环境损害评估鉴定费、检测费、律师费、工作人员和律师差旅费等暂定200万元(最终以一审辩论终结前诉讼实际支出为准);五、判决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立案后,我单位进一步调查新发现,宜城市襄大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城襄大农牧公司”)生产过程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城市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宜城市支行”)、湖北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宜城农商银行”)分别向宜城襄大农牧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支持其畜牧养殖生产(详见《追加被告申请书》和《证据目录二》) 。

宜城襄大农牧公司未建农田灌溉设施,未通过环保竣工验收,其生产活动违反环保法规定。农行宜城市支行、宜城农商银行违反贷款人合规审查义务,向宜城襄大农牧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宜城襄大农牧公司违法生产,造成污染扩大、持续,存在过错,与宜城襄大农牧公司构成共同侵权, 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于是, 我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农行宜城市支行、 宜城农商银行与宜城襄大农牧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现我单位根据新发现的上述证据和事实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请支持我单位请求事项。

此致

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

2018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