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福建绿家园环保诉讼案例集:追加被告申请书

福建绿家园环保诉讼案例集:追加被告申请书

【摘要】:追加被告申请书申请人: 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 住所: 略,邮政编码:略。我单位根据《民法总则》第8条、第9条, 《环境保护法》第6条,《侵权责任法》第8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11条之规定,申请追加农行宜城市支行、宜城农商银行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请人民法院支持我单位请求事项。

追加被告申请书

申请人: 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 住所: 略,邮政编码:略。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职务:主任。

被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城市支行,住所:略,电话: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邮政编码:略。

负责人:覃某某。

被申请人:湖北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略,电话: 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邮政编码:略。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

请求事项:

追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城市支行、湖北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你院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与宜城市襄大农牧有限公司(板桥东湾原种猪场建设项目)污染环境公益诉讼一案的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我单位进一步调查发现,宜城市襄大农牧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宜城襄大农牧公司”) 生产过程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城市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宜城市支行”)、湖北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宜城农商银行”)分别向宜城襄大农牧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其畜牧养殖生产。

其中,农行宜城市支行于2015年6月8日与宜城襄大农牧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略,最高额担保债权期间为2015年6月8日至2018年6月7日,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为9150万元。在2015年6月8日之前,农行宜城市支行与宜城襄大农牧公司签订有三份借款合同,编号分别为:略,尚未受偿本金分别为1300万元、1800万元、3100万元。而2015年6月8日,农行宜城市支行又与宜城襄大农牧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略, 借款金额为2900万元。

宜城农商银行于2016年1月5日与宜城襄大农牧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略,最高额担保债权期间为2016年1月5日至2019年1月5日,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为2.9亿元。在2016年1月5日之前,宜城农商行与宜城襄大农牧公司签订有合同(略), 债务余额为4000万元, 起止日期为2015年1月12日至2018年1月12日。而2016年1月5日,宜城农商行又与宜城襄大农牧公司又签订流动资金社团(银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2.9亿元。

2016年8月30日,宜城农商行与宜城襄大农牧公司再次签订最高余额为2.9亿元的最高额抵押合同,期间为2016年8月30日至2019年8月30日。在2016年8月30日之前,双方签订有合同,编号分别为:略,债务余额为19 440万元,起止日期为2016年1月5日至2017年1月5日。2016年8月30日,宜城农商行又与宜城襄大农牧公司签订流动资金社团(银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2.9亿元。

宜城襄大农牧公司未建农田灌溉设施,未通过环保竣工验收,其生产活动违反环保法规定。农行宜城市支行、宜城农商银行违反贷款人合规审查义务,向宜城襄大农牧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宜城襄大农牧公司违法生产,造成污染扩大、持续,存在过错,与宜城襄大农牧公司构成共同侵权, 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我单位根据《民法总则》第8条、第9条, 《环境保护法》第6条,《侵权责任法》第8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11条之规定,申请追加农行宜城市支行、宜城农商银行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请人民法院支持我单位请求事项。

此致

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

2018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