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此次的走访、会谈与前期的多次电话沟通,2015年3月27日,长汀县环境保护局确定作为本案的支持起诉单位。5月7日,绿家园收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该水污染责任纠纷案交由长汀县人民法院审理。2015年6月5日上午9时,案件在长汀县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该调解协议需公告30日,如果协议内容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将依法出具调解书。该案也是全国首例结案且当庭达成调解的环境公益诉讼。......
2023-08-15
汉江是长江最大的支流,发源于秦岭南麓,流经陕西、湖北两省,在武汉汇入长江。汉江在我国历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与长江、淮河、黄河并称“江淮河汉”,浇灌了汉中平原、襄阳—宜城平原、唐白河平原和下游平原,养育了沿江流域无数的中华儿女。
汉江及其支流承担着饮水、灌溉、航运、水电蓄能及提供生态服务等诸多功能,是沿岸百姓的“母亲河”,却因为经济的快速发展,面临着越来越严峻的环境压力和挑战。
2018年初,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根据志愿者提供的线索,赴汉江支流莺河调研时发现,汇入莺河二库的南干渠上游,有一股山涧泉水周边受到严重污染,水流中的养殖废弃物冲击沿岸土壤,在泉水周边形成了一滩一滩的死水潭,气温稍高时便恶臭难闻。调研人员通过对周边环境的详细勘察,最终将污染源头锁定为宜城市襄大农牧有限公司板桥东湾原种猪场,该养殖场的养殖废水经污水站处理后,由排污管道排入流经厂区的泉水,造成了沿岸的污染现状。这股泉水最终汇入南干渠,携污染物流入莺河二库中,进一步威胁着莺河下游及汉江干流的水系环境。经多方查证,板桥东湾原种猪场建设项目通过了包括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批复在内的各项审批手续,却没有完成环保竣工验收,到目前为止的生产和排污行为均属违法行为,但未在公开渠道找到宜城市襄大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襄大农牧”)的行政处罚记录。
襄大农牧板桥东湾原种猪场建设项目,于2013年4月3日获得环评批复,在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中,相关责任人承诺该项目产生的废水将经污水站处理,然后全部通过农田灌溉设施灌溉农田,避免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地下。项目的设计方案中包含了《农田灌溉方案》,根据该方案,项目方将于2012年12月底建成污水灌溉暂存池、输配水管道、给水栓、闸阀、三通、泵站(高低压线路、配电设施)等农田灌溉设施。
畜禽养殖项目中,养殖废弃物的处理是环境管理的重要环节。宜城市板桥东湾原种猪场产生的养殖废弃物,主要混杂着猪的尿液、粪便、饲料残渣与其他污水,系固体废弃物与废水混合,成分复杂,将上述废弃物处理到可以直排的净水成本较高,故而可按照《农田灌溉方案》处理。一方面可以使猪场的生产废水得到综合利用,另一方面可以使灌溉地的旱地农田变为保浇水地,增加粮食产量,本是一举两得的好事。然而该项目自2012年底建成投产至今,目前仍未根据其环境影响报告的设计方案建设农田灌溉设施,也未通过环保竣工验收,生产产生的大量养殖废水只经过了污水站的初步处理,便直接经由场门口的泉水口排入地表泉水,造成了前述触目惊心的水污染情形。
废水沿山涧泉水顺流直下,流往莺河二库,汇入汉江。
基本掌握上述污染事实后,福建绿家园对本案展开了深入的调查。在进一步调查中发现,在襄大农牧生产经营期间,中国农业银行宜城市支行和湖北宜城农村商业银行共同向襄大农牧发放了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其畜牧养殖生产。根据法律规定,此类未通过环保竣工验收的项目,其开展的生产活动属违法生产。上述两家银行违反贷款人的合规审查义务,在襄大农牧违法生产的情形下,仍向其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其生产活动,从其违法生产所得中获取贷款利息盈利,客观上造成了污染后果的持续和扩大,其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因此与襄大农牧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016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对于有效地抑制污染性投资,构建绿色金融体系,促进环保、新能源、节能等领域的技术进步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例中银行对污染企业的资金支持正是违背该指导意见的典型行为。
在调研过程中,福建绿家园的工作人员目睹了污染区域触目惊心的现状,见证了违法企业无视长远环境影响、只图眼前利益造成的严重后果。水生态环境具有多种生态功能,其生态稳定性也脆弱易变,地表水系的污染降解能力往往在上游水系更为脆弱。襄大农牧为了节省农田灌溉设施建设的小额投资,将成本转嫁给外部生态环境,殊不知这种行为会对下游生态环境乃至汉江水体造成严重的生态威胁,因此受损的公共利益实际上远远大于其本应投入的环保设施的成本。还有很多像襄大农牧一样的企业,他们往往漠视公共利益,贪婪而短视地追求眼前的经济利益,枉顾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对自己造成的环境破坏视若无睹。而中国农业银行宜城市支行和湖北宜城农村商业银行,未尽审查义务,为企业实施污染行为提供了资金,让污染企业更加肆无忌惮。福建绿家园作为一家长期致力于生态环境保护与环境文化传播等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环保公益组织,面对这样明目张胆的污染行为,经多方面调研与沟通,最终选择了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公共利益,不仅是为了解决本案例中的污染问题,更是为了警醒更多有类似潜在风险的企业。
2018年6月6日,福建绿家园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及证据材料。一个月后,按照《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福建绿家园进一步向法院提交《追加被告申请书》,申请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城市支行、湖北宜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追加为本案共同被告。作为首例在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追加商业银行为共同被告的典型案例,明确在投融资决策中环境保护应该始终作为一项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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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5
不仅连续5年举办了具有广泛影响的“生态环境共治研讨会”,而且还积极推动和参与环境公益诉讼。从与自然之友共同提起新《环境保护法》生效后的第一起环境公益诉讼开始,5年中已经提起了16起环境公益诉讼,其中12起已经结案。这些案件基本上代表了由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要类型和解决方式,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特别是要求金融机构承担环境污染损害的连带责任,可以说是一个开创性的案例。......
2023-08-15
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也是南平生态破坏公益诉讼案件审理的争议焦点,涉及法的溯及力问题。关于损失的确定以及评估意见的采纳是南平生态破坏公益诉讼的另一争议焦点。但谢某、倪某、郑某认为,评估报告中无评估人具有森林资产评估的资质证件,评估人资质存疑,评估报告不能采信。......
2023-08-15
本着“以人为本,民生为重”的发展方针,1988年农业部提出建设“菜篮子工程”。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下,各地方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菜篮子工程”的建设。福州市人民政府自然也不例外,“菜篮子工程”轰轰烈烈三十余年,于2009年已经进入快速发展的阶段。时下,“菜篮子工程”提出了新目标,省、市也对副产品提出了调控要求,而福州市创世纪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需要寻找新址以保证公司规模继续扩大。......
2023-08-15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鄂民辖终5号上诉人 :宜城市襄大农牧有限公司。上诉人宜城市襄大农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水污染责任环境公益诉讼一案, 不服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 03民初1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审法院认定本案属除上述案件以外的“其他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定性不当,应予纠正。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23-08-15
然而,虽然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施行至今,各地社会组织和检察院发起的案件已达数千起,社会公众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认知仍相当有限。几年来,福建绿家园以原告身份发起了十余起环境公益诉讼,这些诉讼有些依托于他们坚持多年的一线环境调查基础,也包括在畜禽养殖污染领域的持续追踪,还有在绿色金融司法实践中取得的创新成果。本书呈现的六个案例,正是福建绿家园环保法律行动的代表作。......
2023-08-15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条、第31条、第342条、第34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单位福州创世纪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2023-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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