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绿家园环境公益诉讼案例集:伍多方观点与案件评析

绿家园环境公益诉讼案例集:伍多方观点与案件评析

【摘要】: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首次将破坏生态行为纳入环境公益诉讼范围,此案是依据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立案开庭的全国首例畜禽养殖水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对今后的司法实践具有引导意义。相关部门对协议约定的修复方式有意见和建议的,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

丘成发庭长:促进了长汀社会各界对环保问题的关注

“这是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全国首例畜禽养殖污染环境公益诉讼且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该案审判长、长汀县人民法院生态资源审判庭丘庭长在庭审后接受采访时说,“环境公益诉讼的调解以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其不仅能快速解决纠纷,使环境污染问题得到有效解决,而且被告自愿接受调解,一般会积极主动履行义务,社会公共利益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填补,可谓是多赢的结果。本次诉讼的公开审理促进了长汀社会各界对环保问题的关注,社会效益很大。”

祝文贺律师:对破解很多环保维权困局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起诉讼比几百篇论文更有效,新《环境保护法》进一步明确了民间环保公益组织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扩大对破解很多环保维权困局有着重要的意义,对唤醒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制意识有更好地促进作用。

吴安心律师:对今后的司法实践具有引导意义

提起破坏生态类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诉讼目的是恢复植被,有别于以往的污染环境类案件。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首次将破坏生态行为纳入环境公益诉讼范围,此案是依据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立案开庭的全国首例畜禽养殖水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对今后的司法实践具有引导意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贯彻实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通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协议内容告知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对协议约定的修复方式有意见和建议的,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对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结果,人民法院必要时可以商请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协助审查。本案调解协议规定,被告拆除养猪场占地范围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后,要对场地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应通过畜牧局、环保局验收。并在该养猪场占用土地上种植适宜植物,以恢复该土地的植被,并应通过林业局、环保局验收,防止水土流失造成危害。因此本案明确生态环境修复方式和结果的审查机关是畜牧局、林业局,方便协议履行中的实际操作。该调解协议对今后民间环保组织运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手段参与畜禽养殖面源污染治理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福建绿家园林英女士:以个案推动区域的环境治理

长汀县生猪存栏50万头,200头以上的养猪场超过500家,生猪养殖产生的污水严重超过全县环境容量。而该案一是生猪养殖场建立在汀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红线内,二是畜牧养殖粪便污水直排汀江母亲河上游,更是极端。因此,通过该案去推动该区域的环境治理迫在眉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