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立案后,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相关诉讼程序材料进行送达。......
2023-08-15
2014年底,绿家园接到了案件的投诉信息,林主任于2015年1月带着案件材料前往北京,找到了自然之友的葛老师、CLAPV(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的吴律师沟通交流,咨询这个案件的可诉性和被告的执行能力,以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未来是否会给环境带来改善,并得到了自然之友、CLAPV的支持。
2015年3月25 —26日,林主任同志愿者律师一同前往长汀县进行调研、取证,并与长汀县环保局就案件情况进行了座谈,后在县环保局带领下,前往兰某某的养猪场进行实地考察,并与县环保局的刘队长一同对兰某某进行了询问,同时劝导其停止污染水源、破坏环境的行为,希望其配合此次环境公益诉讼,修复已遭破坏的环境。经此次的走访、会谈与前期的多次电话沟通,2015年3月27日,长汀县环境保护局确定作为本案的支持起诉单位。
绿家园团队与长汀县环保局在现场考察。
2015年4月13日,在准备好所有起诉材料后,谁去龙岩向法院递交这份第二案的公益诉讼起诉材料成了难题,那时候绿家园还没有专职的法务人员,林主任开始向志愿者发出招募,后来福建闽润律师事务所的黄重取律师表示愿意帮忙,他派遣单位的许伟彬志愿者,帮助把起诉材料顺利递交到了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立案期间,4月下旬,兰某某先后两次致电绿家园时任法人,先加以胁迫,后以协商的态度要求撤诉。5月7日,绿家园收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该水污染责任纠纷案交由长汀县人民法院审理。5月27日,绿家园收到长汀县人民法院传票,传唤于2015年6月5日上午9时到长汀县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开庭。
在开庭的前一日,绿家园的委托代理人吴律师和鲁律师,同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的祝律师,一同前往长汀县人民法院丘庭长的办公室,了解被告的调解意愿、调解内容,并对即将在本案出庭,对案件所涉及专业问题进行解释说明、提出意见的郑高级工程师做了适当的庭前辅导。
2015年6月5日上午9时,案件在长汀县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长汀县人民检察院、环保部门、林业部门等及多家媒体单位出席旁听。
长汀县人民法院首次对庭审同时进行网络视频和微博直播。
庭审中,绿家园当庭出示了污染现场视频、检测报告等证据,将养猪场周围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展现在公众面前。原告认为被告将养猪场建立在国家级自然保护景区,污染了大气和水源,破坏了当地生态平衡。专家证人当庭陈述,其曾到过养殖场采集靠近沼气池的河流水源、下游水源各两份数据并送检,送检的结果表明被告养猪场排放的废水污染了濯田河,使河水氨氮超标3.35倍,总磷超标5.29倍。
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证据基本没有异议,其承认未办理环评手续,养猪场排放的废水对河水和生态环境造成了污染。对于原告要求其赔偿原地生态环境修复费5万元的诉讼请求,被告表示不愿赔偿,只同意在养猪场拆除后的土地上补种植物,恢复植被。
面对环境公益诉讼中不可避免的技术难题,长汀县人民法院推行公益诉讼专家咨询和专家陪审机制。在开庭审理前,合议庭法官多次就河水的水质、检测标准、污染的依据等专业问题咨询县水保站、环保局有关专家的意见,同时,法院专门邀请专家型陪审员黄高工参与该案审理。专家参与,对于提升公益诉讼的社会公信力,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经法庭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庭达成协议,确定兰某某于签订协议后10日内停止养殖和排污;2015年6月20日前拆除养猪场地面建筑物并进行无害化清理;2016年5月30日前对养猪场所占用的土地进行植被恢复。该调解协议需公告30日,如果协议内容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将依法出具调解书。该案也是全国首例结案且当庭达成调解的环境公益诉讼。部分省、市、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法院监督员、生态建设联动机制单位人员等近百人旁听了庭审。此外,长汀县人民法院在该案庭审中首次通过福建法院网和新浪微博进行视频与图文直播,近两个小时的庭审中,视频、微博观看量达3.8万人次,转发3900条次,评论2200条。长汀县人民法院的吴副院长说道,今后凡是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面大的案件,都尽可能进行庭审直播,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也让群众从中得到教育。
有关时代责任 绿家园环境公益诉讼案例集的文章
不仅连续5年举办了具有广泛影响的“生态环境共治研讨会”,而且还积极推动和参与环境公益诉讼。从与自然之友共同提起新《环境保护法》生效后的第一起环境公益诉讼开始,5年中已经提起了16起环境公益诉讼,其中12起已经结案。这些案件基本上代表了由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要类型和解决方式,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特别是要求金融机构承担环境污染损害的连带责任,可以说是一个开创性的案例。......
2023-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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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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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5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鄂民辖终5号上诉人 :宜城市襄大农牧有限公司。上诉人宜城市襄大农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水污染责任环境公益诉讼一案, 不服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 03民初1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审法院认定本案属除上述案件以外的“其他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定性不当,应予纠正。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23-08-15
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首次将破坏生态行为纳入环境公益诉讼范围,此案是依据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立案开庭的全国首例畜禽养殖水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对今后的司法实践具有引导意义。相关部门对协议约定的修复方式有意见和建议的,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
2023-08-15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州市首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案件之所以能成功调解,主要基于如下方面:1.庭前作了很多准备工作。本案调解书当庭向双方送达,按规定30天公告期满后,协议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正式生效。绿家园诉福州创世纪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环境侵权公益诉讼一案,是多方力量协同共进的一案。本案能够基本按原告的诉求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还得益于福州市林业局为案件审理和执行提供了专业支持。......
2023-08-15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条、第31条、第342条、第34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单位福州创世纪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2023-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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