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陆观点评析:绿家园环境公益诉讼案例集

陆观点评析:绿家园环境公益诉讼案例集

【摘要】: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也是南平生态破坏公益诉讼案件审理的争议焦点,涉及法的溯及力问题。关于损失的确定以及评估意见的采纳是南平生态破坏公益诉讼的另一争议焦点。但谢某、倪某、郑某认为,评估报告中无评估人具有森林资产评估的资质证件,评估人资质存疑,评估报告不能采信。

一切准备就绪,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于2015年1月1日作为原告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由副院长林东波担任审判长,与法官甘代兴、张廷贵和人民陪审员黄慧勤、朱峰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这是2015年1月1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施行后,全国首例由环保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也是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施行后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全国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201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环境侵权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发布了10起环境侵权典型案例,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提起的南平生态破坏公益诉讼案件被收入典型案例中,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议。2018年,该案入选《人民日报》评选的中国改革开放40年40个“第一”。

王灿发教授:这个判决是环境公益诉讼一个划时代的开端

“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益诉讼后,在接着一年多的时间里,并没有真正的草根NGO成功提起公益诉讼。这次草根NGO提起的公益诉讼被受理,而且取得了胜诉,是一个很好的开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主任王灿发教授在《方圆》杂志的采访中说道,他还表示南平生态破坏案之所以成功,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环保组织、专业机构之间有良好的配合。“福建绿家园在福建,自然之友在北京,案件又是在中国政法大学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律师的帮助下提起诉讼的,中心也直接作为诉讼的支持方出席庭审。”多方合作凝聚了强大的法律能力和诉讼力量,再加上邀请专业机构中林公司出具评估报告,使得庭审准备在各方面都比较充分,案件得以成功也在情理之中。

王树义教授: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率先进行有益实践

“新《环境保护法》首次将破坏生态行为纳入环境公益诉讼的范围,而本案作为首例破坏森林生态类型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有别于以往污染环境类型的案件,对今后的环境司法实践具有参考价值和探索意义。本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的规定,支持原告要求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的诉讼请求,率先进行有益的实践,难能可贵。”

这是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树义教授,对该案件的点评意见。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也是南平生态破坏公益诉讼案件审理的争议焦点,涉及法的溯及力问题。我们认为,谢某、倪某、郑某及李某的环境侵权行为,在其侵权行为发生时,早已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中,均已将“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规定为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属于因侵权行为引起的损失之一,谢某、倪某、郑某及李某作为共同侵权人,依法应予赔偿。法院依据2015年1月7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等规定判决支持自然之友、福建绿家园要求谢某、倪某、郑某及李某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于法有据。

甘代兴法官:引入专家辅助人制度,解决损失确定问题

现任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庭原庭长,南平生态破坏公益诉讼案的主审法官甘代兴在接受《人民日报》采访时认为:“该案的审理不仅对公益诉讼主体的条件进行了规范,还引入专家辅助人出庭制度,让判决结果更加专业公正,并对那些肆意破坏环境的人提出警告,让社会看到司法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

刘湘律师:对专家意见予以采信,具有引导和示范意义

自然之友代理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诉讼部部长刘湘也认为:“判决中,法院支持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并且认可了原告委托生态评估公司做出的评估报告,对专家意见予以采信,这有很好的引导和示范意义。”

关于损失的确定以及评估意见的采纳是南平生态破坏公益诉讼的另一争议焦点。自然之友、福建绿家园主张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的依据为北京中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及其补充意见、说明。但谢某、倪某、郑某认为,评估报告中无评估人具有森林资产评估的资质证件,评估人资质存疑,评估报告不能采信。对此,法院认为评估意见系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北京中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虽未能提供评估人员的个人评估资格证书,但参与评估的主要人员具有生态学教授职称、生态学博士学历。其中厦门大学生态学的李振基教授、吴栋栋博士和景谦平博士都在庭审中出庭接受质询,可以视为专家意见。且谢某、倪某、郑某及李某未申请对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进行重新评估,因此法院将该评估意见视为专家意见应予以采纳并参考。

专家辅助人制度是201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后增设的制度,旨在保证鉴定意见在诉讼中的规范运用。我们认为,环境侵权案件相比于普通侵权案件,专业性、技术性更强且更为复杂,专家辅助人制度则能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由专家辅助人出庭并根据其专业知识,对鉴定意见、鉴定过程及鉴定方法等专业性、技术性方面提出意见、接受质询,可以帮助法院甄别、提高内心确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中也规定,法院可以参考“专家意见”等合理确定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进一步激活和强化专家辅助人制度在环境侵权案件中的运用,在南平生态破坏公益诉讼中通过专家辅助人出庭接受质询也较好地解决了损失确定难的问题,对其他案件具有良好的指引和示范作用。

福建绿家园林英女士:力求通过个案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发展,修复环境

福建绿家园主任林英女士在谈到本案时认为:新《环境保护法》实施后,作为全国首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公益组织,我们力求通过个案参考以及案件的影响力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发展。绿家园本着解决问题、修复环境的目的,而非获得利益及对抗性的理念,希望以这样的方式,联合社会各界力量,督促被告停止非法采石、破坏生态的行为,切实保障遭受破坏的生态得到修复。并通过此案对潜在的生态破坏制造者起到绿色法治教育的作用,推动社会的共同监督,和公众环境保护意识的提升。

作为环保社会组织,在缺乏人力、物力及多方的重重压力之下,环境公益诉讼所带来的挑战是巨大的,但面对当今严峻的环境污染,“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作为环境的守护者,有这份责任站出来为自然发声,承担起时代赋予我们的使命。生态保护必须让每个主体承担起应有的责任,发挥出各自的力量,才能最终达成绿色共享、环境共治的局面。地球是人类唯一生存的家园,人类的生存,必须要呵护、敬畏、爱护自然,我们与自然共存共生,命运与共。

吴安心律师:倡导环保理念,释放制度红利,支持环境公益诉讼发展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诉讼部公益律师吴安心律师认为,“现今为数不多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因数量太少,对生态环境的改善有限,其意义更多体现在观念倡导上。真要遏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越来越严重的势头,势必要有更多的环境公益诉讼参与环境治理,发挥干预作用,这就亟须修改过时的行政法规和司法政策,释放制度红利,支持环境公益诉讼发展。”

环境保护并非一朝一夕,而是一个长远的过程——需要人人参与的过程。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并不是目的,目的在于通过个案来推动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我们也希望通过个案让人们了解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以及毁坏环境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尊敬自然,敬畏生命,让大自然享有同等的生存权利,是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应有之义。

我们希望的并不是有多少起环境公益诉讼,我们希望的是没有环境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