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南平生态破坏案,法院和检察院积极支持

南平生态破坏案,法院和检察院积极支持

【摘要】:据《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评审认定办法》等法律规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需由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与注册资产评估师共同开展。2014年7月28日,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名判处谢某、倪某、郑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南平生态破坏公益诉讼案也是该基金支持的第一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南平当地各政府、司法部门的态度截然不同,最积极的当属法院和检察院。

如果可以,那就停止吧!如果不行,那就让法律作出裁决吧!我们相信正义会为自然“平反”,尽管我们面对的是比豺狼虎豹更为可怕的人性

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着手准备提起诉讼之时,如何取证是他们面临的第一道关卡,也是环境公益诉讼一直以来所面临的难关。林地毁损、层土遭铲、岩层裸露、环境破坏以及破坏面积、金额、环境恢复费用等,这些后果与谢某、倪某、郑某、李某的采矿破坏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似乎是顺理成章的事实,但在法律上需要证据来证明。收集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的证据,不仅对受害者是一个难题,即使是对具有环境公益诉讼经验的环保组织,这也是一道“难以逾越的障碍”。

据《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评审认定办法》等法律规定,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需由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与注册资产评估师共同开展。实践中,并非每一鉴定机构都具备评估森林资源的资质,即使有评估、鉴定资质,收费也较为高昂。仅就一般的环境污染案件,评估、鉴定等取证的费用就需要几万到几十万甚至上百万不等,环境公益诉讼的公益性质使环保组织在高昂的鉴定费用面前如履薄冰。

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坦诚在南平生态破坏公益诉讼一案中走了捷径。2014年7月28日,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名判处谢某、倪某、郑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再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借助已有生效刑事判决书及原有刑事卷宗材料,确定了谢某、倪某、郑某、李某破坏的林地面积为28.33亩,省去了诉讼过程中最为繁琐的破坏面积鉴定问题,极大地促进了本次司法诉讼程序的进程。

为解决资金问题,自然之友还启动了由阿里巴巴公益基金会支持下发起成立的“环境公益诉讼支持基金”用于资助和支持环境公益诉讼,提高公益诉讼的能力。“环境公益诉讼支持基金”也是“环境公益诉讼民间行动网络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在于推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真正落实。南平生态破坏公益诉讼案也是该基金支持的第一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在南平生态破坏案公益诉讼过程中,自然之友、福建绿家园还得到了厦门大学环境与生态学院李振基教授的大力支持,对此次公益诉讼的生态破坏进行了无偿鉴定,解决了生态环境破坏中最重要的损失鉴定难的问题。但这仅仅只是个例,在大量的环境公益诉讼中,鉴定、评估等取证问题依然是挡在公益诉讼路上的“鸿沟”。

“抱团诉讼”被证明是解决单个环保组织资源短缺、能力不足的可行路径之一。在南平生态破坏公益诉讼案件中,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作为共同原告,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作为支持起诉单位,在南平生态破坏公益诉讼中各自发挥领域、经验及资源优势,互相配合,共同分摊诉讼成本,在取证、鉴定及专家证人的聘请、讨论过程中起到了互为补足的作用,也解决了环保组织数量不足,南平当地环保组织无法提起公益诉讼的问题。

另一方面,若要顺利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并使之成为常态,那么破除地方保护就势在必行了。环境污染以企业污染者居多,这些企业污染者往往能给当地带来较大的经济收入,也往往更受当地政府部门的“青睐”,以环境换经济在一些地方并不少见。地方政府部门出于对当地形象的塑造和维护以及对当地经济发展的考量,往往不愿意将污染企业公之于众,更何况是将其诉之于法。以采矿占林为例,以往的森林主管部门,往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若接到群众举报,最多采取罚款、复绿补种等处罚措施结案了事,难以对环境污染者造成实质威慑。因此,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需要破除地方保护。在南平生态破坏公益诉讼中,自然之友与福建绿家园积极与南平当地政府部门进行讨论研究,以求“说服”对方并得到支持。南平当地各政府、司法部门的态度截然不同,最积极的当属法院和检察院。经过多方努力及沟通,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得到了南平市人民检察院的支持,以支持起诉人的身份支持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提起公益诉讼。在诉讼过程中,作为第三人的南平市国土资源局延平分局也对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的公益诉讼表示支持。但在大量的环境公益诉讼中,地方保护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公益诉讼路上的“障碍”,环境公益诉讼只有在得到当地各政府部门支持的情况下,才能快速、稳健而有序地推进。我们能够相信,在未来的环境公益诉讼路上,会有更多的政府部门出于环境保护而与我们站到一起,与环境污染者做斗争,正所谓“金山银山,不如绿水青山”,说的便是这个道理。

“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这是《逸周书·大聚解》对生态平衡以及保持环境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反思和实践,在经济及科技快速发展的今天,我们理应将这种精神贯彻到经济发展中,不逐一时之利,严格环境执法。在制度上也应促进司法及行政部门多方联动,为环境公益诉讼提供制度保障,方能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