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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近年火灾处理情况概述

【摘要】:火灾发生后,由于两人经济犯罪已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对其在这起火灾中应负的领导责任没有再予追究。这起事故的责任者邢某系过失犯罪,已在火灾中死亡,不再追究刑事责任。火灾原因为放火。火灾责任及处理情况:①电焊工胡甲、姬某违章电焊,分别构成失

案例一:

1993年2月14日13时15分,某百货大楼发生特大火灾,造成80人死亡,54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400余万元。该起火灾系电焊熔珠喷溅所致。案发区人民法院于1993年4月16日开庭公开审理了此案,判处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当地某建筑公司施工队队长岳某有期徒刑七年;判处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某建筑公司施工队电工黄某有期徒刑七年;判处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某建筑公司施工队该百货大楼工地负责人(技术员)张甲有期徒刑六年;判处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某建筑公司施工队技术员王甲有期徒刑六年;判处犯有玩忽职守罪的该百货大楼党支部书记兼经理孟某有期徒刑五年;判处犯有玩忽职守罪的当地劳动服务公司建筑公司经理王乙有期徒刑四年;判处犯有玩忽职守罪的该百货大楼副经理张乙有期徒刑四年。

案例二:

1993年5月13日21时30分左右,某商城发生火灾。大火烧损、坍塌房屋面积1.3万平方米,造成568个摊位和部分机电设备被烧毁,209个集体和个体工商户、123户居民受灾,直接财产损失585.6万元。这起火灾系日光灯电源线与镇流器长期接触不良,致使电线老化短路所致。该商城工程建设指挥部总指挥殷某和副总指挥马某,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要求,没有依法申请办理建筑防火审核手续,工程竣工后没有申请进行消防验收,即交付使用。对此建筑遗留严重的火灾隐患,对发生火灾造成巨大损失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火灾发生后,由于两人经济犯罪已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对其在这起火灾中应负的领导责任没有再予追究。

案例三:

1993年11月19日13时25分,某玩具厂因仓库电线短路打火,喷溅的熔珠引燃可燃物造成火灾,造成84人(女82人,男2人)死亡,45人(后治疗无效死亡3人)受伤,烧毁厂房2 160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260多万元。该玩具厂是一家生产布艺玩具的来料加工厂,有员工418人,起火时在厂员工404人。该厂于1988年5月向当地县建委报建,1989年5月建成后即投入使用。该厂房坐北朝南,为三层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东西长40米,南北宽18米,高12米,建筑面积2 400平方米。距厂房东侧10多米处是一栋三层的员工宿舍。厂房一层是仓库、裁衣车间,二层是加工车间,三层是电动缝纫车间。一层东南角为配电房,西北部为成品仓库,成品仓库对面为电修车间,东端为裁衣车间(为该起火灾的起火部位)。厂长黄某、业主代表劳某、经理梁某、电工刘某四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年、三年、二年。防火监督员吴某、李某对该玩具厂存在的重大火险隐患整改督促检查不力,并因利用职权,受贿索贿,犯玩忽职守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十一年。

案例四:

1994年11月27日13时28分,某歌舞厅发生特大火灾,造成233人死亡,20人受伤,烧毁建筑面积180平方米,烧毁音响、灯具、座椅、沙发和饮料食品等物品,直接财产损失12.8万元。火灾原因是舞客邢某将点烟时未熄灭的报纸卷塞入破损的沙发洞内,引燃沙发所致。歌舞厅特大火灾发生后,当地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了下列人员的刑事责任:王某,歌舞厅承包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李某,歌舞厅管理人员,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孙某,当地评剧团团长,犯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许某,当地文化局副局长兼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主任,犯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这起事故的责任者邢某系过失犯罪,已在火灾中死亡,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五:

1996年4月2日2时左右,某商业城发生特大火灾,直接财产损失 5 519.2万元。其中,房屋损失1 306.1万元、设备损失704.1万元、商品损失3 509万元。火灾原因为放火。火灾责任及处理情况:丁某,该商业城副总经理,1995年11月起分管防火和安全保卫工作,因工作严重失职,给予行政撤职、开除党籍处分。黄某,该商业城暖通科科长,具体负责商业城消防给排水设备、喷淋水幕、消火栓等设备的管理、维护工作。因工作失职,给予行政撤职、开除党籍处分。王某,该商业城总经理、法人代表,未能正确履行自己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对这起特大火灾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案例六:

2000年3月28日15时40分,某打火机厂因装配车间内,打火机爆裂产生可燃气体遇验机用的明火引发火灾,进而引燃堆放在台面上的打火机,致使火势蔓延,造成17人死亡,6人受伤,烧毁建筑308平方米及成品、半成品打火机一批,直接财产损失42 610元。火灾责任及处理情况:①该打火机厂负责人陈某,在厂房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的情况下,租赁厂房生产打火机,未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安全审核,擅自生产,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②当地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谢某,在该打火机厂未经消防验收,厂房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情况下,签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严重违反消防执法程序,犯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四年。③当地镇党委书记黄某,党委副书记、镇长吴某对消防工作不重视,在该打火机厂被查封后,帮助该厂向公安消防大队长谢某说情审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干预消防执法行为,使重大火灾隐患得不到整改,负有领导责任,分别给予黄某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吴某撤销党内外一切职务处分。

案例七:

2000年11月15日14时,焊工在某商都二期工程10层仓库违章动火焊割,电焊熔珠溅落在商品的可燃包装物上。16时许,在无人检查施工现场的情况下,所有人员全部离开。遗留下的火种渐渐引燃可燃物,22时许有人发现时,火灾已经处于发展蔓延阶段。消防支队调度指挥中心22时7分接警,先后调集14个公安消防队,5个专职消防队59辆消防车、325名消防人员前往扑救,于16日3时30分将火控制,12时许将火扑灭。过火面积5 222平方米,烧毁9层、10层仓库中的大部分库存电冰箱和洗衣机等商品,直接财产损失864.5万元。火灾系焊工违章焊割,电焊熔珠溅落在商品的可燃物上引燃所致。火灾责任及处理情况:①电焊工胡甲、姬某违章电焊,分别构成失火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依法刑事拘留。②更夫胡乙等人没有认真履行值班巡查职责,值班期间喝酒、擅离职守、巡查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火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③该商都保卫部副部长宋某,不熟悉防火工作职责和动火审批程序,家电商场申请电焊时,未能审查电焊工资格,随意批准动焊,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依法刑事拘留。④该商都总经理、党委书记曲某,副总经理孙某,保卫部部长王某对火灾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各罚款1 000元。⑤根据《吉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对该商都罚款86.4万元。

案例八:

2000年12月26日3时50分左右,某酒店一迎宾员到洗浴中心门口时,发现走道内有烟,随即喊人灭火,由于配电室值班员发现起火后即拉闸断电,消防控制室值班员启动消防喷淋泵未能发挥作用。火灾造成20人死亡(男8人,女12人;本店员工19人,浴客1人)、18人受伤,过火面积320平方米,地下一层的部分装修及室内物品被烧毁,直接财产损失22万元。火灾系酒店工作人员将烟灰缸内未灭的烟头倒在可燃物上引燃所致。火灾责任及处理情况:①该酒店副总经理韩某、保安部经理马某、保安部消防主管王某因消防责任事故罪被逮捕。②洗浴中心经理刘某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逮捕。③依据《吉林省消防条例》,对夏威夷大酒店罚款2.2万元。

案例九:

2000年12月25日21时,某商厦发生特大恶性火灾事故,造成309人死亡,7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275余万元。火灾原因为电焊火花溅入地下二层可燃物上,引燃地下二层的绒布、海绵床垫、沙发和木制家具等可燃物品。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和当地区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21日分别开庭,对特大火灾事故涉及的被告人做出一审判决。①A公司某店养护员王甲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A公司某店店长赵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②B公司执行副总经理王乙、A公司某店养护科副科长刘某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两罪并罚,决定分别执行有期徒刑九年。③A公司某店店长杨甲、B公司养护部经理周某、A公司某店养护课负责人来某、B公司采购部经理卢甲、C公司经理王丙犯包庇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④该商厦总经理李某、总经理助理卢乙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该商厦工会主席张甲、后勤保障部部长杜某犯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七年。⑤当地文化局文化市场管理科科长桂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当地老城区建筑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唐某、建设委员会城建监察办公室主任张乙犯滥用职权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公安局老城分局某派出所所长岳某、民警马某、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杨乙犯玩忽职守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分局局长郭某、副局长王丁犯妨害作证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⑥当地消防支队防火处指导科副科长姚某,在事故发生后,当地人民检察院于2001年1月2日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将其刑事拘留,1月14日批准逮捕。2001年8月21日当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认定,姚某身为公安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没有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且有弄虚作假行为,对火灾事故的发生及造成的严重后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

案例十:

2001年3月29日3时许,某音像俱乐部13号包间观众丰某及其女友李甲先后入睡,3时许,丰某醒后,听到靠北墙的包间内有着火声音,同时发现顺着墙缝往他所在的包间内渗烟,他穿上鞋走出包间,打开北边15号包间叫醒李甲,穿衣拿物后向外逃命。3时左右,服务员韩甲从2号包间出来,看见走道北端东侧14、15、16号包间着火。服务员薛某在大厅吧台听到一男子喊着火了,看到通往包间的铝合金玻璃门东侧包间处起火,马上到投影厅门口喊叫观众,并叫醒老板娘牛甲关电闸,随后打电话报警。火灾系15号包间内的石英管电暖器烤燃邻近的沙发等易燃材料所致。造成74人死亡,2人受伤,烧毁建筑800平方米及放映设备、家具等,直接财产损失20万元。经检察院批准,对与此起火灾事故有关的17名犯罪嫌疑人依法逮捕。一审判决:①俱乐部老板韩乙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和重大事故责任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②牛甲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和重大事故责任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万元。③俱乐部包房负责人王某犯重大事故责任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④俱乐部工作人员韩甲、无业人员康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⑤俱乐部工作人员牛乙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和重大事故责任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⑥刘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免于刑事处罚。⑦当地派出所民警李乙犯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⑧当地派出所借调人员赵某犯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⑨当地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主任陈某犯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罪和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⑩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直属分局副局长杜某、该局公交工商业登记科科长刘甲、当地派出所指导员刘乙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⑪当地某公司经理宋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公司原经理刘丙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 三年。

案例十一:

2001年4月22日上午,某鸡加工车间包装工段临时工贾某与当班组长赵某在由东向西数第二台封口机南侧摆盘,11时许,贾某发现包装工程的照明灯一闪一闪的,接着整个包装工程吊顶上的灯全部灭了,其他工段的灯还亮着。包装工程的照明灯灭了以后,赵某让贾某去看电闸,看到电闸没关,就转身向回走,边走边喊“开着开着”,喊完以后,又看了一下第一道工序的链条,当转身的时候,突然发现两台封口机上面,顺着封口机抽空管子周围的空隙向下窜火苗,顶棚开始往下掉。贾某就喊“着火了,快跑!”在向外跑的时候,她还发现其他工段的上方顶棚也冒出火苗。这时,同班的吕某就拽着贾某跑出车间。火灾造成38人死亡(均吸入有毒气死亡)、20人受伤,烧毁建筑5 040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95.2万元。经调查,火灾系肉鸡加工车间封口包装工段吊顶内日光灯镇流器发热引燃了聚氨酯保温材料所致。火灾责任及处理情况:公司总经理吕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车间主任李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陈某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5 000元;王某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3 000元。

案例十二:

2001年4月10日16时50分左右,某商品批发市场发生火灾。火灾过火面积1.8万平方米,烧毁大量的日用百货,533家个体工商户、30家住户受灾,直接财产损失1 821.3万元。火灾原因是某小区工地建筑工人程甲之子(程乙,5岁)、李甲之子(李乙,5岁),于4月10日16时50分左右在该小区工地民工住在二楼水电工间玩耍时,见床上有一打火机,李乙拿到打火机,两人开始点燃留在房间垃圾堆里的塑料袋玩,随后将该房间的一只胶鞋用燃烧的塑料袋点燃,继而引燃木隔板成灾。火灾责任及处理情况:①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是两名小孩,未成年,未达民事和刑事责任年龄,不予追究责任。②杨某系项目经理,是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根据《消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此次火灾负有间接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③程甲是该公司驻小区10号、11号住宅楼建筑工地的钢筋工组组长,违反该建筑工地管理规定,私自带小孩进入工地玩耍,致使小孩玩火引起火灾,并在火灾发生后携妻儿逃离现场,逃避法律责任,根据《消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程甲对此次火灾负间接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构成重大责任事故,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④陶某未能履行公安消防部门下达的《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关于立即拆除违章建筑,清理摊位,保证消防通道畅通要求,根据《消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此次火灾应负间接责任,依照《云南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给予 1 000元罚款的处罚。⑤当地铁路局房产建筑段系项目的承办单位,其在小区10号、11号住宅工程基础部分施工后,将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于2000年1月28日转包给甲公司施工,双方签订有合同,但未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单位的变更手续,并且对工地疏于管理,对此次火灾负有一定的责任,根据《消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应负间接责任,依据《云南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给予3万元罚款的处罚。 ⑥甲公司于2000年1月28日允许第三人杨某以本公司的名义与当地铁路局房产建筑段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并在合同上加盖公司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的印章,还注明第三人杨某系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某的一切活动所产生的后果由分公司承担,火灾虽系小孩玩火所致,但与分公司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有关,根据《消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该公司对此火灾负有间接责任,依照《云南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擅自在市场内搭建雨棚,占用防火间距,根据《消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地铁路局开发建设经营公司对火灾事故负有间接责任,依照《云南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给予3万元罚款的处罚。

案例十三:

2002年2月18日,某电子游戏厅因为供空调调压的变压器长时间通电,导致变压器绝缘老化过热引起火灾,造成17人死亡、1人重伤,直接财产损失1.2万元。火灾责任及处理情况:①凌甲,男,65岁。参与游戏厅非法经营,因使用变压器不当引起火灾,且把游戏厅门、窗封堵,导致起火后人员无法疏散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凌甲对火灾负直接责任,应追究刑事责任。因凌甲在火灾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②凌乙,男,37岁,非法游戏厅业主。无照经营,违反消防规定,在封堵门、窗的游戏厅内非法经营电子游戏,未配备灭火器材;着火后只顾自己灭火,既未及时报警,又未组织人员疏散,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凌乙对这起火灾负直接责任。犯有失火罪、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没收财产。③刘甲,凌乙妻姐。明知凌家父子的游戏厅属非法经营,仍将房屋租给其使用,并违反消防规定,将自己经营的近150公斤布头在游戏厅内存放,造成火灾蔓延。犯有失火罪、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没收财产。④李某,凌乙之母。身为原游戏厅法人代表,对游戏厅的无照经营采取放任态度,有明显的参与行为。犯有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没收财产。⑤刘乙,凌乙之妻。火灾发生后,凌乙准备出逃,作为妻子不但未规劝其投案自首,而且资助其2 000多元供其外逃,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案例十四:

2002年9月1日4时58分,某石油公司油罐区内的8个油罐已经爆炸起火,为猛烈燃烧阶段,而且随时都有再次爆炸的危险。油罐区200米范围内的杂草和其他可燃物、南侧铁路专用线上的枕木、西南侧办公楼下的车库、配电室都已起火,现场一片火海,油罐区内的火柱高达50多米,直接威胁着西侧另一石油公司油库区内的5号和4号汽油罐。一旦5号罐发生爆炸,将引起与之相邻的1至4号罐爆炸,继而引起库区其余71个油罐的连锁爆炸,还将引起毗邻的公路段加油站、区政府液化气站、加油站,甚至石油总公司油库的大爆炸,方圆几公里内的企事业单位和居民都将面临毁灭性的灾难,后果不堪设想。经检察机关批准,于甲因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于9月1日被刑事拘留,原沈阳军区直属军事检察院于9月30日批准逮捕(于甲系原沈阳军区后勤部退休军官);大龙洋石油有限公司总经理于乙对火灾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给予行政拘留十五天、刑事拘留三十天的处罚;火灾的直接责任者刘某、王某、雷某因死亡,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十五:

2003年11月3日,某大厦发生火灾,经统计,在不计坍塌损失的情况下,火灾的烧损面积为1 255平方米,18家仓库业主受损严重,另有部分和住户受灾,一层仓库建筑损失31.2万元,二层及二层以上住宅建筑损失105.4万元,住户财产损失43.8万元,合计直接财产损失501.6万元。坍塌事故共造成36名人员伤亡,其中,消防救援人员牺牲20人,受伤16人(消防救援人员11人,新闻记者4人,保安人员1人),受灾94户、412人。建筑坍塌损失按已坍塌部分的损失和残存部分(专家鉴定建议拆除)的损失两项分类,其中已坍塌部分的损失178.6万元,残存部分的损失318.3万元,合计直接财产损失496.9万元。截至2004年3月底,犯罪嫌疑人李甲、李乙、魏某已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被衡阳市检察院批准逮捕;沈某已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衡阳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冯某涉嫌失火罪,被衡阳市检察院批准逮捕;设计人员朱某、肖某、原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站站长黄某等涉嫌犯罪,衡阳市司法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其他相关责任人员,衡阳市司法机关也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案例十六:

2004年2月15日11时许,某商厦消防北侧锅炉房锅炉工李甲发现毗邻的商厦搭建的3号库房向外冒烟,于是便找来该库房的租用人——商厦某电器行业主焦某的雇工于某用钥匙打开门锁,发现仓库着火。他们边用锹铲雪边喊人从商场几个楼层取来干粉灭火器扑救,未能控制火势。火灾突破该库房与商厦之间的窗户蔓延到营业厅。此时营业厅内人员只顾救火和逃生,没有人向消防队报警。此次火灾共造成54人死亡(男 28人、女26人),其中烧死3人,窒息死亡42人,坠楼死亡9人。70人受伤,其中,男性34人、女性36人,重伤14人。过火面积2 040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426.4万元。火灾直接原因是商厦该电器行雇工于某在当日 9时许向3号库房送纸板时,不慎将嘴上叼着的烟头掉落在地面上(木板地面),引燃地面可燃物所致。2005年7月10日,当地区人民法院在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庭对火灾事故相关责任人做出判决:商厦电器行雇工于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商厦总经理刘某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商厦副总经理赵某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商厦保卫科长马某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商厦保卫科副科长陈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商厦保卫科干事曹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商厦保卫科防火员李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免予刑事处罚。

案例十七:

2005年12月20日16时26分,某市场突然停电,该市场某通信器材供应站9561号门面(以下简称9561号门面)没有关闭门面内的总电源,拔掉电视机、摄像头的插头,关闭照明灯具开关。7时30分,9561号门面上部冒烟,火光从卷闸门的缝隙及西北角破损处映出。此次火灾过火建筑面积83 276平方米,烧毁3 220个门面、3 029个摊位、30个仓库,受灾5 200余户,1名群众死亡,8名消防救援人员、15名群众受伤。起火原因系9561号门面内通电状态下的14英寸彩色电视机内部故障引起火灾。火灾责任及处理情况:经调查分析,认定9561号门面的户主杜某和经营者胡某对火灾的发生负直接责任;该市场开发总公司负直接责任,公司现任副总经理谢某负直接领导责任,公司现任总经理杨某负直接领导责任。杜某、胡某因涉嫌失火罪已被当地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依法逮捕。谢某、杨某因涉嫌消防责任事故罪也被当地市公安机关立案 侦查。

案例十八:

2005年12月15日,某医院发生火灾,造成37人死亡,95人受伤,2名消防救援人员受轻伤,直接财产损失821.9万元。2005年12月15日16时10分左右,医院突然停电,16时30分许,该院值班电工手动启动备用电源后,配电箱发出“砰砰……”的响声,随后发现浓烟和明火,在自行扑救无效的情况下,16时57分,该院副院长李某拨打了火灾报警电话。此起火灾系配电室电缆沟内2号部位电缆短路所致。该起火灾事故中,王某(该医院院长)等涉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失职罪被批捕,金某等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批捕,杜某等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罪被 批捕。

案例十九:

2006年1月7日零时15分,某建材市场因一无业人员用火不慎引发火灾,受灾经营户7户,直接财产损失291.9万元。2006年1月7日零时15分,建材市场4名保安准备下班,先后离开市场西门岗亭从不同路径到市场东南面的武装保卫部交班。保安魏某经过建-3栋时,发现某店面楼顶上的窗户有烟冒出,并看见红光,随即示警。保安班长王某听到喊声,拨打119报警。当地消防支队调度指挥中心于零时23分接到报警后,共派出10个消防中队、19辆消防车、130余名消防救援人员,于5时许基本扑灭大火。消防队到场扑救时,发现二层公正板材仓库内有一男子李某,遂将其带离火场。李某表情呆板,仪表不整,头发蓬乱,衣着单薄,全身有明显的烟熏痕迹。据李某交代,当晚他用火柴在公正板材仓库内点燃报纸取暖,引起火灾。火灾发生后,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李某涉嫌失火罪,经江西省精神病院司法鉴定,李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无责任能力,对其责任不予追究,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

案例二十:

2006年5月19日,某公司因电气线路短路引发火灾,造成13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67.4万元。2006年5月19日12时40分,在北楼一层织布车间工作的张某发现东墙3号窗户玻璃被浓烟熏黑,并出现裂痕,有火光从玻璃透出,他立即跑到北楼天井向楼上呼救,并到配电房关闭总电源,但并未报警。12时44分,居民刘甲发现该公司厂房东面有浓烟冒出,立即用手机拨打119报警。当地消防大队接到报警后,共出动18辆消防车、106名消防救援人员,大火于14时50分被完全扑灭。经综合分析,认定火灾系该公司压碗织带车间东墙配电盘引出的动力电源线短路,高温熔珠引燃周围可燃物所致。该起火灾事故中,刘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等3人,违章搭建临时厂房,厂房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堵塞;生产管理混乱,没有任何规章制度,平时没有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起火后又未及时组织员工疏散;非法使用童工。刘乙应负直接责任,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胡某、连某等涉嫌玩忽职守罪,检察机关对其立案查处。

案例二十一:

2009年1月31日,某酒吧发生火灾,造成15人死亡、22人受伤,烧毁电视机、音像设备、灯光设备、装修装饰物等物品,直接财产损失近11万元。2009年1月31日23时57分42秒,当地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曾某(酒吧员工)报警称酒吧发生火灾,立即调度5辆消防车、25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救援,火灾于2月1日零时20分被完全扑灭。火灾发生后,认定起火时间为2009年1月31日23时56分许,起火部位位于酒吧前10桌上方顶棚处,起火原因为酒吧内顾客燃放烟花引燃顶棚处的吸音棉引发火灾。该起火灾事故中,26名事故责任人受到责任追究,其中16名事故责任人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名受到党纪、政纪处分。酒吧法人代表郑某、燃放烟花的李某等7名人员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十二:

2009年2月9日,某工地因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造成1名消防救援人员牺牲,6名消防救援人员受伤,工程主体建筑的外墙装饰、保温材料及楼内的部分装饰和设备不同程度过火,直接经济损失总计 16 383万元(其中直接财产损失15 072.2万元)。经现场勘验和调查询问,认定火灾系建设工程办公室负责人委托他人联系的有关人员在施工现场燃放的礼花焰火落至工程主体建筑顶部,引燃可燃材料所致。本案中,相关人员就是在使用危险物品的过程中,违反有关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

案例二十三:

2010年4月24日0时,某数码广场裙楼发生火灾,烧毁计算机、手机、数码设备及配件、耗材等电子产品,过火面积约1.5万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9 800万元。经调查,起火原因为某广告公司气焊操作人员胡某、陈某在切割建筑西面北端外墙的广告牌时,违章焊割作业,掉落的高温焊渣引燃二层平台上的可燃物成灾,造成裙楼一至六层过火。火灾处理:火灾发生后,公安机关对李某(广告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陈某等六人实施了刑事拘留,并冻结广告公司资金58.6万元。经查,动火施工前,广告公司未建立动火消防安全制度,单位内部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气焊操作人员胡某、陈某均无证上岗,其行为严重违反了消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其中,李某等5人已被批捕。

案例二十四:

2010年8月28日,某售楼处因楼盘展示沙盘内电气线路接触不良过热引燃可燃物引发火灾,造成12人死亡,10人受伤,过火面积350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9万元。苏某系房地产公司营销副总经理。苏某直接参与装修改造方案设计,并负责销售中心的全面工作,是其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苏某违反消防法,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未建立消防安全制度,未制定灭火与应急疏散预案,也没有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营销部消防安全管理也十分混乱,沙盘底部堆放大量可燃物,造成沙盘起火后火势迅速蔓延,加之工作人员不具备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也没有人员组织有效的疏散,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案例二十五:

2010年11月15日,某公寓大楼因无证电焊工违章操作引发火灾,造成58人死亡,71人受伤。火灾原因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施工人员吴某,无证违规在起火建筑10层电梯前室北窗外凹档内,进行电焊作业过程中溅落的金属熔融物,引燃下方找平掉落的聚氨酯泡沫碎块、碎屑起火成灾。依照有关规定,对26名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8名责任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案例二十六:

2011年1月13日0时49分,某宾馆发生火灾,造成10人死亡,4人受伤,过火面积150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60.4万元。2011年1月12日晚,宾馆管理人李某和员工黄某、袁某在一楼大堂值班,另有3名服务员在一层夹层员工宿舍内睡觉。13日0时49分,黄某接到五层5028房间客人称房间内有烟味的电话,便乘电梯上到五层进行察看。黄某误以为是客人吸烟引起的,并没有仔细察看,便于0时52分乘电梯回到一层大堂。0时55分,李某、袁某突然发现通往二层的楼梯间有火往下掉落,袁某立即用前台固定电话拨打“119”报警。共4个消防中队的10辆消防车、72名消防救援人员前往扑救。2时10分,火灾被完全扑灭。经过综合分析认定火灾原因为电烤火炉引燃覆盖其上的棉质被套。宾馆的5名投资、经营者被追究刑事责任;辖区13名公职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案例二十七:

2011年1月17日23时15分,某批发市场发生火灾,造成14人死亡,过火面积约2 500平方米,83户商户、27户居民受灾,直接财产损失591.1万元。1990年,该批发市场所属公司将原占地面积300平方米的两层旧厂房私自改造成三层,后局部增加至五层(用于居住,面积100余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 810平方米。1月17日,批发市场一层因电气故障引发火灾。23时19分,当地消防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批发市场发生火灾的报警后,调集20个消防中队的70辆消防车、320余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火灾现场,1时58分,明火被基本扑灭。火灾责任及处理情况: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因消防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消防安全责任人杨某因消防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当地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14名责任人被湖北省人民政府追究行政责任。

案例二十八:

2011年6月30日15时35分,某商厦发生火灾,造成10人死亡,16人受伤,商厦一至五层全部过火,烧毁各类服装、床上用品和化妆品等,直接财产损失2 696.8万元。2011年6月30日15时35分左右,商厦一层服装专柜营业员张某听到类似电闸跳闸的声响,发现一层东南角中转库房内有烟冒出,于是用手机报火警。经过综合分析,认定火灾原因系商厦一层东南角中转库房内空调电源线短路,引燃周围可燃物所致。根据天津市政府对蓟县该商厦“6 · 30”重大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做出的批复,依法依纪对19名事故责任人和4个事故责任单位做出严肃处理。其中,8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9人给予行政处分。依照相关法律,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一审判处商厦实际控制人姚甲有期徒刑六年,法定代表人姚乙有期徒刑四年,商厦副总经理高甲、刘某、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商厦电工宗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分别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和涉嫌玩忽职守罪,对当地消防大队大队长杨甲、消防大队防火科参谋吕某刑事拘留。

案例二十九:

2011年7月12日9时25分,某橡塑制品公司生产车间发生火灾,造成15人死亡,过火面积3 450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1 179.4万元。起火建筑产权单位为甲公司,2010年10月甲公司将一部分建筑租赁给乙公司和丙公司,2010年11月,乙公司又将自己租赁的建筑一部分转租给起火橡塑制品公司。2011年7月12日9时许,该橡塑制品公司员工周某在车间大门附近在给电控盒盖贴膜时,听见坐在对面的员工张某喊“着火了”,立即站起来拿了一个灭火器到起火的泡沫堆灭火。同时厂长季某组织人员灭火和打电话报警。员工张某第一个拨打报警电话,报警时间为7月12日9时25分6秒。当地公安消防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调动47辆消防车、189名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扑救。11时30分明火被全部扑灭。经过综合分析认定,起火时间为2011年7月12日9时许,起火原因为起火点货垛上方的照明灯具电源导线短路,引燃下方聚苯乙烯泡沫片材及货垛纸箱等可燃物所致。火灾发生后,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王某(原案发橡塑制品公司法定代表人)等5人因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至五年不等。

案例三十:

2011年8月23日6时12分,某公司办公综合楼发生火灾,造成15人死亡,1人受伤,过火面积3 250平方米,烧毁、烧损该办公综合楼室内装修及物品,直接财产损失51万元。2011年8月23日6时12分,当班保安陈某在大门门岗处发现该厂办公综合楼二层起火;住在办公综合楼二层的霍某和其朋友韩某被外部响声吵醒后,发现二层办公室门口有火冒进来,于是从二层西侧窗户逃生,霍某于6时12分向110报警,此时火势已迅速扩大蔓延。8月23日6时18分,当地消防中队接到命令后,出动24辆消防车、128名消防救援人员赶到现场支援扑救火灾,9时10分许,火灾被扑灭。经过综合分析,认定火灾原因为办公综合楼二层中部楼梯北侧吊顶内的铁质电线槽内电线短路,产生的高温熔珠引燃可燃物所致。火灾发生后,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霍某(公司法人代表)等4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

案例三十一:

2011年10月10日5时许,某建设工地活动板房发生火灾,造成13人死亡,25人受伤。2011年10月10日5时许,工地烘衣房起火并蔓延至活动板房,5时41分,当地消防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立即调派县消防中队出动1辆指挥车、3辆水罐车、1辆抢险救援车,火灾于8时20分被扑灭,13时许现场搜救结束。经过综合分析,认定火灾原因为烘衣房电气设施故障、工装与碘钨灯距离过近碘钨灯烤燃工装等引发火灾。

案例三十二:

2014年11月16日18时36分,某食品有限公司北厂区生产车间内流水生产线南侧一名装箱工发现正对面的8号恒温库顶部起火,并迅速向车间蔓延。此次火灾事故共造成18人死亡,13人受伤,造成4 000平方米主厂房及主厂房内生产设备被损毁,直接财产损失440.9万元。公司厂房为非法建设,北厂区制冷系统供电线路敷设不规范、系统超负荷运转、线路老化,致使8号恒温库内,沿西墙敷设的冷风机供电线路接头处过热短路,引燃墙面聚氨酯泡沫保温材料。火焰烟雾从8号恒温库门窜出后,引燃了库门上方的氨管道聚氨酯泡沫保温材料、加工车间吊顶及房顶彩钢板(中间填充物为聚苯乙烯夹芯板)和车间西侧的包装纸箱,火势迅速蔓延。经综合分析,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对31名事故责任人和6个事故责任单位做出严肃处理。其中,8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9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人给予诫勉谈话。

案例三十三:

2015年8月12日22时51分46秒,某港口发生爆炸,事故造成165人遇难,8人失踪,798人受伤住院治疗;304幢建筑物、12 428辆商品汽车、7 533个集装箱受损。火灾责任及处理情况: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公安机关对24名相关企业人员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事故调查组另对123名责任人员提出了处理意见。

案例三十四:

2016年1月24日2时55分,某村民自建房发生火灾,造成8人死亡、5人受伤,过火面积150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25.3万元,起火原因为未燃尽的煤灰引燃垃圾筒内可燃物。火灾处理:起火房屋实际承租人王某因未执行消防监督机构对涉案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后提出的整改措施,犯消防责任事故罪,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起火房屋出租人梁某,因未执行消防监督机构对涉案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后提出的整改措施,犯消防责任事故罪,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案例三十五:

2016年2月15日2时40分,某大院居民房发生火灾,造成5人死亡,过火面积180平方米,烧毁房屋、家具、家电等物品,直接财产损失27.5万元,起火原因为生活用火不慎引燃周围可燃物。由于相关责任人已在火灾中死亡,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被诫勉谈话,并向市政府做出书面检讨;社区党支部书记黄某、主任李某受到通报批评,并向街道办做出书面检讨。

案例三十六:

2016年8月14日4时51分,某出租屋发生火灾,造成9人死亡,2人重伤,过火面积150平方米,烧损部分建筑结构、生产设备、半成品、成品以及物品,直接财产损失98.3万元,起火原因为某时装厂一层夹层东北角处电线短路引燃周围可燃物。火灾处理:公安机关对出租屋主陈某、承租经营者李某等3人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进行立案侦查;安全生产监管局依法对事故责任单位实施行政处罚;14人受到党纪 处分。

案例三十七:

2017年5月9日9时许,某隧道内一辆大巴车起火,造成13人死亡,大巴车完全烧损。经调查得知追尾发生后,大巴车并未立即起火,并发现起火位置位于大巴车驾驶座位。认定起火部位位于客车驾驶员座椅与第一排座椅之间靠窗侧地板处,起火物为汽油,引火源为明火。此次火灾原因查明后,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经查明,这是一起人为实施的放火案件,该车司机丛某实施了这起个人极端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并在作案中死亡。

案例三十八:

2018年4月24日0时30分许,某KTV发生火灾,造成18人死亡、5人受伤,过火面积65平方米,火灾原因为刑事放火。经调查,纵火嫌疑人刘某与经营者发生矛盾,将自己停放在一楼门厅处的一辆摩托车油管拔出,点燃流出的汽油后逃离现场,当时现场有4人目击整个纵火过程。由于汽油燃烧猛烈,摩托车迅速起火,并引燃停放在大厅内的另一辆电动车,摩托车、电动车的海绵坐垫、轮胎、汽油、电池等猛烈燃烧,火势封堵了疏散通道,释放出大量有毒高温烟气沿室内楼梯迅速向上蔓延,造成二楼、三楼被困人员无法逃生;加之该场所顾客大多饮酒,意识不清,行动能力迟缓,逃生自救能力差,致使出现大量人员伤亡。该起火灾纵火嫌疑人于当日10时50分被公安机关抓获。2018年9月,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某进行公开宣判,以放火罪判处刘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例三十九:

2018年6月1日17时30分许,某商贸城发生火灾,造成1人死亡,过火面积约5.1万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为9 210万元。经调查,该起火灾起火时间为2018年6月1日17时30分许,起火部位为该商贸城地下一层冷库3号库内,起火点位于3号库通道北侧中部香蕉堆垛处,起火原因为冷库3号库租户朱某自行拉接的自西向东第三根铁丝上的照明电源线短路引燃其下方的香蕉外包装纸箱蔓延成灾。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重大火灾责任事故。

案例四十:

2018年10月28日17时30分许,某公司仓库发生火灾。该起火灾造成仓库项目3号、4号、5号仓库建筑及库内存放的润滑油等物品被烧毁,过火面积为2.3万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8 944.95万元。经调查,该起火灾起火原因为仓库项目5号仓库501仓间西墙北数第3根与第4根立柱之间上方的视频监控系统电气线路发生故障,产生的高温电弧引燃线路绝缘材料,燃烧的绝缘材料掉落并引燃下方存放的润滑油纸箱和塑料薄膜包装物,随后蔓延成灾。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该公司的17名责任人员受到刑事处罚。

案例四十一:

2019年9月29日13时10分,某公司厂房发生烷烃爆燃事故,造成19人死亡,3人受伤,过火面积约1 100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2 380.4万元。经认定,该起事故起火原因为员工违规操作导致塑料桶起火,引燃周围可燃物发生爆燃。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实际控制人孙甲、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的员工孙乙3人,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股东葛某及文具厂法人林某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