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生产、销售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其他类似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广大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经当地人民法院审理,刘某提供的产品不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生产,不督促进行质量检测,发现质量问题时又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构成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2023-08-15
1. 行为人的认识因素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的行为人的认识因素是行为人明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会产生危害后果。
首先,行为人明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对消费者具有现实的危害性。也就是说,行为人需要知道所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具有危险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会致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的观点有以下三个:一是主观说,这种观点认为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主要看行为人的个人知识、经验;二是客观说,这种观点认为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主要看社会公众所了解的知识,如果社会公众都知道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对消费者具有现实的危害性,可以推知行为人也有这种认识;三是折中说,这种观点认为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要结合公众认识水平和行为人的认识水平。笔者认为客观说更可取。
其次,行为人明知所生产、销售的产品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判断行为人明知所生产的产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从以下几方面考虑:其一,要看行为人所生产的产品是否经过检验,如果行为人所生产的产品未经检验,可以认为行为人明知所生产的产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其二,要看行为人是否明知所生产的产品经检验不合格。如果行为人明知所生产的产品经检验不合格,行为人为明知所生产的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同时,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所销售的产品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要依据经销者的进货渠道、销售价格、经销经验进行判断。
最后,行为人明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具有违法性。国外对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是否包括对行为的违法性认识有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为违法性意识不必要说;第二种观点为违法性意识必要说;第三种观点为责任说。从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在一般情况下只要行为人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认识,也就意味着其对行为的违法性有认识。因此,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行为具有违法性,只需要考察行为人是否明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如果行为人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认识,就是对行为的违法性“明知”。
2. 行为人的意志因素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构成,即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而予以生产、销售。由于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使用危险性大,破坏性强,一旦发生爆炸、漏电、燃烧等会给人的生命、健康、财产造成很大的损失,因此,国家对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规定了严格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生产者对此是十分清楚的,但仍然生产,其行为故意是显而易见的。至于其对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则既可能是放任心理,也可能是过失心理。如果行为人由于过失或者根本不知情而销售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的,则不构成本罪。
小 结
简而言之,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是指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客体为双重客体,即国家对生产、销售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等的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生命权。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等必须达到安全标准,否则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任何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是故意犯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是一个在理论界研究较少的罪名,但是本罪名的确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的立法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的产生具有一定的必然性,是经济繁荣带来的一种现象,是工商企业活动中无法避免的一种社会事实。刑法作为处罚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罪的重要手段,对预防此类犯罪的发生起着举足轻重的 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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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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