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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领域刑事犯罪:生产销售不合安全标准产品罪

【摘要】: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的自然人主体须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的单位可以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第二种观点认为,这种情况应认定为单位犯罪。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的行为人是为生产造成伪劣产品而设立的,因此行为人设立企业的行为不合法,是无效的,应当认为行为人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而设立的企业实施犯罪的是自然人犯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的自然人主体须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的单位可以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行为人是为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而设立企业的,如果行为人所生产、销售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是否应认定为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第一种观点认为,这种情节应认定为自然人犯罪。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设立的企业所体现的意志是自然人的意志,自然人进行企业登记仅仅是自然人为了掩护其非法目的而采用的一种手段。行为人在名义上是兴办企业,实质是违法犯罪,因此,对行为人应按自然人犯罪处理。第二种观点认为,这种情况应认定为单位犯罪。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自然人设立企业,自然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已转化为单位的违法犯罪,因此,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而设立的企业实施本罪的是单位犯罪。从民法角度看,行为人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而设立企业的设立行为应是无效的民事行为。由于企业设立行为是法律行为,因此设立企业行为必须适法,即符合法律规定,行为人的设立行为不仅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如企业有名称、地点、自有资金等,而且要符合实质要件,依法经营。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的行为人是为生产造成伪劣产品而设立的,因此行为人设立企业的行为不合法,是无效的,应当认为行为人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而设立的企业实施犯罪的是自然人犯罪。这种看法与1999年6月25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是一致的,即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 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