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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领域刑事犯罪概论: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罪

【摘要】:实践证明,该决定有力地打击了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行为,以及其他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行为。在此基础上,立法机关经过反复修正,现行刑法明确规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近年来,一些生产、销售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以及其他类似这些具有危险性产品的单位或个人,为牟取暴利,无视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大肆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或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严重危害了广大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很多火灾的发生就是由于群众使用了伪劣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等。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是指违反国家质量管理法规,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等。一方面,与其他工业产品一样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另一方面,由于其特殊的性质,具有一种潜在的对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性。上述产品的生产、销售需要受到严格的监督控制。为此,国家、行业甚至企业自身,制定了一系列该类产品的生产安全标准,以确实保证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等的使用安全。然而,一些厂家无视国家对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以及其他类似这些具有危险性产品的生产质量管理规定,大肆生产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严重危害广大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现实生活中,电视机或电冰箱起火、高压锅爆炸、热水器煤气、啤酒瓶爆炸等事故时有发生。

为了维护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惩治生产与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行为,我国在1979年《刑法》的基础上,于1993年颁布了《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已废止)。实践证明,该决定有力地打击了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行为,以及其他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行为。总结惩治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行为的立法与司法经验,1996年8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惩治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规定纳入《刑法分则修正草案》。该《草案》第七条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在此基础上,立法机关经过反复修正,现行刑法明确规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