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此同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活动还严重损害了企业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活动必须予以严厉打击。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伪劣产品不是指广义上的伪劣产品。如果伪劣产品具有危害安全性,生产、销售此类伪劣产品则不适用本罪的规定,而要视具体情况适用《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论处。......
2023-08-15
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中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即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罪中的伪劣产品当然包括消防领域内的伪劣产品。我们应该从以下三方面来认定消防产品是否 合格。
1. 是否符合消防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消防产品现有消防车等21大类,共89个品种、348个规格型号。现有消防产品质量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197项。根据标准化法关于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因此,消防产品的标准均为强制性标准。根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须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做型式检验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的消防产品,包括除上述348个规格型号消防产品外的其他各类消防产品。
2. 是否符合资格认证制度
我国已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产品有消防车等12种产品;实行型式认可制度的消防产品有蛋白、氟蛋白泡沫灭火剂等39种产品;实行强制检验制度的消防产品有消防安全标志等105种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和型式认可制度的消防产品应持有相关证书及检验报告,证书应通过年检。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和型式认可制度目录以外的所有消防产品均实行强制检验制度,应持有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型式检验报告。
3. 是否符合强制检验制度
在购买或使用消防产品时,先要看好有没有质量认证书和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和质量认证书上还要加盖消防质量公章。还要看产品的质量和产品手续是否健全。检验报告一定是在三年以内的,超过三年的,在原则上产品不允许再生产。当我们在购买消防产品时,按照上述分类管理要求,厂商或销售商提供不出相应的手续和产品质检报告,则可能是假冒伪劣产品。最简单的方法就是上互联网查找企业是否在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备案,如果没有备案企业的产品,那肯定是不合格产品。在此警告生产和销售消防伪劣产品的不法经营者,消防安全无小事,伪劣产品一旦流入市场,那就好比埋下了定时炸弹,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危害极大。因此,让我们共同关注消防产品的质量问题,共同监督,让消防产品在火灾中发挥最大效能。
小 结
总的来说,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五万元以上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行为是生产、销售行为。作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主体,依据刑法的规定,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本类犯罪的犯罪客体为复杂客体,因行为人所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品种、性质、用途不同,其所侵犯的具体复杂客体有所不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为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对其生产、销售的伪劣商品在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明知。所谓明知,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已经确实知道生产、销售的物品属于伪劣商品或者根据客观证据、情形证明行为人确实可能知道其所生产、销售的物品是伪劣商品而不是其他物品的情况。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在客观方面最显著的特征是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
伪劣产品的主观方面难题主要集中在“明知”方面,笔者认为对明知的证明标准应当相对宽松,或者建立一套较为符合司法实践的进行推定的证明标准,或者在这一要件的证明责任上,实行举证倒置,改由行为人自身证明“不知”。这也是鉴于行为人客观违法行为带来的不利后果。伪劣产品客观方面的问题主要集中于“销售金额”方面。笔者认为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应当将目光放得更远一些,将该构成要件与刑法同章节罪名、不同章节罪名进行全面地比较和研究,对其做更深层次的理解,应当充分权衡作为兜底性罪名的补充立法的指引作用,应当得到更多的重视,立法应及时跟进,推动社会秩序的发展。因此,对于销售金额的数额设置、条文表述应进行适当调整,适应社会的发展,引导社会不断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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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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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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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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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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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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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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