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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领域刑事犯罪:伪劣产品罪主体分析

【摘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主体是生产者、销售者。就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而言,认定单位犯罪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1. 单位犯罪主体范围的界定我国《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当然,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中对自然人的处罚是一样的,一般不会出现上述情况。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主体是生产者、销售者。实践中,一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只要实施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均能构成本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犯罪总是必须通过自然人的行为去实施的,这样,对于已经实施的犯罪,如何认定是单位犯罪而不仅仅是自然人犯罪,就成了司法实践中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单位犯罪在司法认定上的难处也源于刑法理论界对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有何区别或者说在单位犯罪本质属性的认识上还存在着相当大的分歧,如单位犯罪是否应限定在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范围内,是否应包括其工作人员或代理人员的行为;犯罪目的是否仅限于本单位的非法利益,是否能包括合法利益;是否必须以单位名义实施;其行为是否限于单位的业务或职务范围内等。就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而言,认定单位犯罪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 单位犯罪主体范围的界定

我国《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公司和私营合伙企业实施的犯罪行为,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 必须是为本单位牟取非法利益

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不同就在于单位犯罪必须是为单位牟取非法利益。如果盗用单位名义为个人牟取非法利益,就不是单位犯罪,而是个人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当然,就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而言,这里的非法利益是指通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即通过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非法活动牟取非法利益。

3. 必须是在单位同意、授权或命令下实施

单位犯罪必须是在单位同意、授权或命令下实施的。某一行为只有体现单位的意志,才能让单位承担这一行为的法律后果,没有单位意志,就不能归责于单位。至于单位犯罪的具体实施人员并不做限制,既可以是单位的决策人员、一般工作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代理人。当然,一般工作人员、代理人必须得到单位的有权组织或个人的授权,其实施的行为才能体现单位的意志,否则,其行为不能视为单位行为。

4.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由于刑法中就少数犯罪规定的对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判处的最高法定刑不同,比较而言,对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的刑罚较自然人犯罪判处的刑罚要轻。因此,有些犯罪分子为规避法律的严厉制裁,在实施犯罪行为以前,采用欺骗等手段设立公司、企业,而后以该公司、企业名义实施犯罪活动,其犯罪心理是即使案发被追究刑事责任,所受到的刑事处罚也并不重。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这种情况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当然,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中对自然人的处罚是一样的,一般不会出现上述情况。但是,如果确实存在以上情况,尽管两者处罚一样,也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