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故意以“假、劣”冒充“真、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因素。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对于自己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持希望 态度。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目的,一般情况下是为了牟取非法利润,破坏国家产品质量管理秩序和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本罪的结果,但不是本罪的目的。......
2023-08-15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工商行政的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被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社会关系则是人们在共同活动过程中所结成的以生产关系为基础的相互关系的总称。人们在共同活动中所结成的这种社会关系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础,所以,各种法律、制度均是为了保护这种社会关系,实质上是一定社会关系的法律化、制度化。而社会关系实质上又是权利或利益关系,是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利益约定关系。国家为了对生产、销售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生产、流通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近年来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通过这些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损害赔偿、法律责任等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产品质量监督制度。但是,一些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违法犯罪分子置法律于不顾,大肆进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国家对生产、销售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严重阻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与此同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活动还严重损害了企业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了打开销路,犯罪分子采用给高额“回扣”“好处费” 等推销手段挤占市场,往往使真货斗不过假货,好货斗不过劣货。这样,不仅生产真货的企业直接损失巨额利润,而且因为消费者无法辨别真假,使真正优质产品的声誉直线下降,有些中小企业就因受假冒伪劣活动的坑害,被迫破产倒闭。
伪劣产品的泛滥使广大消费者也承受了身体、精神、经济上的多重伤害。近几年来,大到厂矿工程电气设备,小到家庭民用电器、食品、药物等,均有伪劣产品出现。劣质商品致人死亡、伤残的恶性事故屡有发生。至于冰箱变“烤箱”“一双新鞋穿不了一个星期”之类的事情更是举不胜举,广大人民群众深受其害,苦不堪言。因此,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活动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伪劣产品的犯罪分子往往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或其他违法手段来销售伪劣产品,侵害了国家市场管理制度,破坏了市场管理秩序。因为伪劣产品不仅扰乱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而且破坏了市场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从司法实践来看,市场监管部门在市场管理的过程中,对销售领域中的伪劣产品进行监管,并且根据销售领域的线索又可以辐射到生产领域。因此,有些学者把市场管理秩序作为本罪侵害的直接客体,看来也不无道理。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伪劣产品,即假冒产品和劣质产品。所谓假冒产品,是指在材料名称、所含成分等方面名不符实,根本不具备其应有性能的产品。如用其他材料代替二氧化碳的灭火器、甲醇兑水而制成的假酒、不含有鸡蛋成分的蛋糕以及用淀粉和盐酸小檗碱合成的假人工牛黄等。所谓伪劣产品,是指质量低劣,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产品。如掺入滑石粉的面粉,掺进淘米水的牛奶及掺入砂子的劣质芝麻等。伪劣产品,从广义上而言,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的规定,这里的“产品”,应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但不包括建筑工程。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仍然属于产品的范围。根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伪劣产品包括:
(1)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致使产品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如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做出说明的除外;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以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等。
(2)伪造产地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
(3)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4)属于国家明令规定的淘汰产品的。
(5)伪造检验数据或者检验结论的。
(6)无检验合格证或无有关单位允许销售证明的。
(7)产品或其包装不符合要求的,如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没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没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限期使用的产品没有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日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没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但裸装的仪器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剧毒、危险、易碎、储运中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没有警示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或标明储运注意事 项的等。
(8)失效、变质的产品。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伪劣产品不是指广义上的伪劣产品。构成本罪犯罪对象的只能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等产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产品;不合格的产品;失效、变质的产品等。如果不是生产、销售上述实质上的伪劣商品,虽然属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但不构成本罪。
作为生产、销售伪劣罪的犯罪对象的伪劣产品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范围广、品种多。不只限于《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中所涉及的产品,它包括一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军工产品、家用电器、建筑材料、化学用品、农业生产材料、医疗机械等);二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经过用户、消费者使用,不具有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性质。如果伪劣产品具有危害安全性,生产、销售此类伪劣产品则不适用本罪的规定,而要视具体情况适用《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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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5
实践证明,该决定有力地打击了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行为,以及其他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行为。在此基础上,立法机关经过反复修正,现行刑法明确规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2023-08-15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行为。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实践中应根据行为人所实施的具体行为分别确定为生产伪劣产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或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2023-08-15
法院审理判定刘某、王某甲、王某乙分别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万元和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行为人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刑事责任。徐某、王某二人立即被采取强制措施,市公安局某分局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侦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构成犯罪的,要求销售数额在5万元以上。......
2023-08-15
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的自然人主体须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的单位可以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第二种观点认为,这种情况应认定为单位犯罪。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的行为人是为生产造成伪劣产品而设立的,因此行为人设立企业的行为不合法,是无效的,应当认为行为人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而设立的企业实施犯罪的是自然人犯罪。......
2023-08-15
小结总的来说,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五万元以上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行为是生产、销售行为。作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主体,依据刑法的规定,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为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对其生产、销售的伪劣商品在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明知。......
2023-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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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5
放火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放火,即用引起公私财物燃烧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放火,也称纵火,是指使用各种导火材料,点燃目的物,或者利用既存的火种,引起公私财物的燃烧,制造火灾的行为。在这三个条件已经具备的情况下,及时将火种撤离或者扑灭,目的物仍可以独立继续燃烧,放火行为就被视为实行终了。至于目的物在脱离导火材料后是否能够继续燃烧,并不影响对已经着手的认定。......
2023-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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