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加的罪名。随着司法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犯罪打击力度的加大,大量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案件呈现出来。......
2023-08-15
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商品的生产和销售对于推动国民经济和对外贸易的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提高的生活水平,有着重要意义。然而,近几年来,由于对商品质量缺乏有效的监督,部分消费者法治观念淡薄,执法部门监管力度不足,又加之地方保护主义和暴利的诱惑,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浊流四处蔓延,愈演愈烈,已成为一大社会公害。据统计,2011年伪劣产品被查获的货值达到53.3亿元,2012年、2013年、2014年,同比增长率更是高达20%。这些只是已经查出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未能查出的案件更居多数。目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活动呈现范围越来越大、数量越来越多,作案形式趋向多样化,作案手段趋向隐蔽化,犯罪主体趋向复杂化等特点。
伪劣产品充斥市场,严重损害了国家的利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成为社会的一大公害,成为侵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毒瘤,必须运用刑法提供的重要法律武器,同这类犯罪行为进行坚决斗争。更为可怕的是,市场上出现了大量的伪劣消防器材。质量不过关的消火栓、灭火器随处可见,这些伪劣的消防器材比一般的产品更加危害人民群众的人身和健康安全以及公私财产的安全。据统计,由于伪劣消防器材而导致建筑消防设施不能完整使用的占三分之一。2001年山东省公安厅消防局曾经对济南、青岛、烟台、淄博、德州等五个城市的消防器材销售商进行了抽查,共检查销售单位35家,从17家单位抽取样品38个批次。其中,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产品15个批次,有衬里消防水带产品15个批次,室内消火栓产品8个批次。经检验,有14个批次的产品合格,合格率仅为36.8%,其中消防水带6个批次合格,合格率仅为40%;灭火器6个批次合格,合格率为40%;室内消火栓2个批次合格,合格率20%。受检产品涉及21家生产企业,仅有5家企业的受检产品全部合格,合格率为23.8%。这些数据表明在我们周围使用的消防器材中存在着很多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消防器材,这些器材在消防工作中不仅起不到防火、灭火的作用,严重的还会加大火灾的损害后果 程度。
我国政府一向重视产品质量问题,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切实保护广大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策。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国家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的法律、法规,如1985年9月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进行了最新的修正;1988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进行了修正;1993年2月2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所制定的针对特定产品生产、销售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条例,《产品质量法》于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进行了修正。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行为。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实践中应根据行为人所实施的具体行为分别确定为生产伪劣产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或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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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5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主体是生产者、销售者。就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而言,认定单位犯罪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1. 单位犯罪主体范围的界定我国《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当然,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中对自然人的处罚是一样的,一般不会出现上述情况。......
2023-08-15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所规定的玩忽职守罪,源于1979年《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规定的玩忽职守罪。......
2023-08-15
过失爆炸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引起爆炸,危害公共安全,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的行为。以不作为方式完成的,过失爆炸罪,行为人必须负有特定的义务。如果爆炸不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引起的,而是由于自然原因或者其他不能预见、不可抗拒的原因引起的,则不成立过失爆炸罪。......
2023-08-15
与此同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活动还严重损害了企业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活动必须予以严厉打击。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伪劣产品不是指广义上的伪劣产品。如果伪劣产品具有危害安全性,生产、销售此类伪劣产品则不适用本罪的规定,而要视具体情况适用《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论处。......
2023-08-15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是故意犯罪的认识因素的特征。个别情况下法律将时间、地点规定为犯罪的特殊要件,在这种情况下,对时间、地点以及手段的认识也是故意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至于故意犯罪的认识要素是仅包括违法性认识,或者仅包括社会危害性认识,还是必须两者兼有?......
2023-08-15
重大责任事故罪,根据我国刑事立法文献记载,学者们认为首次立法草案是1963年刑法草案修正案。据此,本条中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有关国家、行业标准确定。在客观要件中增加了对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的情形。......
2023-08-15
过失爆炸罪与爆炸罪都是以爆炸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过失爆炸罪是出于过失,而爆炸罪是由故意构成,这点是过失爆炸罪和爆炸罪的首要区别。再次,主体要件的责任年龄不同,爆炸罪行为人年满14周岁就可以负刑事责任,过失爆炸罪行为人年满16周岁才能负刑事责任。此外,如果由于过失而引起爆炸后果的危险本来能够及时补救或者消除,但故意不实施应当实施的行为,放任爆炸后果的发生,就应当构成爆炸罪,而不是过失爆炸罪。......
2023-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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