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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领域刑事犯罪:伪劣产品罪简介

【摘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行为。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实践中应根据行为人所实施的具体行为分别确定为生产伪劣产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或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商品的生产和销售对于推动国民经济和对外贸易的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提高的生活水平,有着重要意义。然而,近几年来,由于对商品质量缺乏有效的监督,部分消费者法治观念淡薄,执法部门监管力度不足,又加之地方保护主义和暴利的诱惑,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浊流四处蔓延,愈演愈烈,已成为一大社会公害。据统计,2011年伪劣产品被查获的货值达到53.3亿元,2012年、2013年、2014年,同比增长率更是高达20%。这些只是已经查出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未能查出的案件更居多数。目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活动呈现范围越来越大、数量越来越多,作案形式趋向多样化,作案手段趋向隐蔽化,犯罪主体趋向复杂化等特点。

伪劣产品充斥市场,严重损害了国家的利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成为社会的一大公害,成为侵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毒瘤,必须运用刑法提供的重要法律武器,同这类犯罪行为进行坚决斗争。更为可怕的是,市场上出现了大量的伪劣消防器材。质量不过关的消火栓、灭火器随处可见,这些伪劣的消防器材比一般的产品更加危害人民群众的人身和健康安全以及公私财产的安全。据统计,由于伪劣消防器材而导致建筑消防设施不能完整使用的占三分之一。2001年山东省公安厅消防局曾经对济南、青岛、烟台、淄博、德州等五个城市的消防器材销售商进行了抽查,共检查销售单位35家,从17家单位抽取样品38个批次。其中,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产品15个批次,有衬里消防水带产品15个批次,室内消火栓产品8个批次。经检验,有14个批次的产品合格,合格率仅为36.8%,其中消防水带6个批次合格,合格率仅为40%;灭火器6个批次合格,合格率为40%;室内消火栓2个批次合格,合格率20%。受检产品涉及21家生产企业,仅有5家企业的受检产品全部合格,合格率为23.8%。这些数据表明在我们周围使用的消防器材中存在着很多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消防器材,这些器材在消防工作中不仅起不到防火、灭火的作用,严重的还会加大火灾的损害后果 程度。

我国政府一向重视产品质量问题,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切实保护广大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策。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国家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的法律、法规,如1985年9月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进行了最新的修正;1988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进行了修正;1993年2月2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所制定的针对特定产品生产、销售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条例,《产品质量法》于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进行了修正。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行为。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实践中应根据行为人所实施的具体行为分别确定为生产伪劣产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或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