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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领域犯罪界限探讨

【摘要】:玩忽职守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而消防责任事故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除了玩忽职守罪以外,消防责任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以过失形式构成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也是酿成火灾事件的主要原因,因此要注意区分玩忽职守罪与消防责任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以过失形式构成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之间的界限。

例如,2006年5月19日,广东省汕头市某公司因电气线路短路引发了火灾,加之该建筑物中间设有天井,导致火灾蔓延迅速,人员无法逃生,造成死亡13人,受伤1人,直接财产损失67.4万元。胡某为广东汕头市案发镇规划建设办公室主任,连某为广东汕头市案发镇安全生产办公室副主任,张某为广东汕头市案发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副所长。案发镇兴建的建筑物大部分未办理规划、建设、消防等审批手续,火灾隐患严重,随意搭建临时建筑,防火间距严重不足。案发公司消防设施严重不足,疏散楼梯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安全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上锁,缺少火灾事故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在窗口安装防盗网。北楼每层仅有1个室内消火栓,水压、水量达不到规范要求。但案发镇相关部门并不履行职责,对这些情况视而不见。胡某等三人,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应职责之内的火灾隐患毫无意识,懒惰怠政,涉嫌玩忽职守罪,依法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玩忽职守罪与消防责任事故罪等在主客观方面都有相同之处:主观方面的罪过形式都是过失;客观方面都要求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但两种犯罪的区别在于:①主体不同。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消防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单位中负有消防责任的人员,不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②行为发生的场合不同。玩忽职守罪发生在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中,而消防责任事故罪中的行为发生在消防安全管理方面,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则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③客体不同。玩忽职守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而消防责任事故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例如,谭某等是某商场的直接主管人员,在商场装修过程中,对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的意见拒绝执行,结果造成严重火灾事故,经济损失达到991万元的严重后果,这些符合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构成特征。而吕某等经济民警属于受雇于该商场的管理人员,但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吕某等人违反值班工作制度,值班时聚在一起喝酒、聊天,未按规定巡逻,以至未能及时发现火情,使大火蔓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特征,应定重大责任事故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