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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领域刑事犯罪:玩忽职守罪主体

【摘要】: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为上述人员不存在职务,不符合玩忽职守罪是职务犯罪的特征。将玩忽职守罪的主体限制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集中力量惩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玩忽职守犯罪行为,确保国家机关的工作效率。王某等人的行为完全符合玩忽职守罪的客观方面特征。

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就是说,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成为玩忽职守罪的主体,并单独构成玩忽职守罪。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根据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和各级司法机关,因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我国消防部门是属于应急管理系统的国家机关,因此消防部门中依法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成为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

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这些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的人员如果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应可以成为玩忽职守罪的主体,并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都不能成为玩忽职守罪的主体。如果这些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玩忽职守,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应按刑法有关章节中关于该玩忽职守行为的具体规定定罪处罚。如果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以《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定罪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造成较大损失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以《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或者违法发放贷款罪定罪量刑。

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并不是只要在国家机关中工作的人员,其行为玩忽职守并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就构成玩忽职守罪。在国家机关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才可能成为玩忽职守罪的主体,不是依法从事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主体。国家机关中的司机、工人、厨师、清扫人员等从事生产、经营、服务性的人员都不能构成玩忽职守罪。比如,消防部门中的保安人员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而耽误了消防部门的灭火工作,虽然造成了严重后果,但是也不能构成玩忽职守罪。因为上述人员不存在职务,不符合玩忽职守罪是职务犯罪的特征。只有依法从事公务即拥有相应职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具有玩忽职守的基本条件,才能构成玩忽职 守罪。

1979年《刑法》规定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凡是从事公务的人员都可以构成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1997年《刑法》修正时,有一部分学者提出,根据我国的情况,一些私人企业、事业单位、中外合作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中的工作人员也有可能玩忽职守,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也应该以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因此建议将玩忽职守罪的主体修正为“国家工作人员,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和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使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扩大;然而,有一些学者持相反意见,他们主张将玩忽职守罪的主体缩小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最终立法机关修正刑法时采纳了后一部分学者的主张,其主要目的是考虑到玩忽职守罪是渎职罪的一种,是职务犯罪的一种,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不宜将主体范围扩大。将玩忽职守罪的主体限制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集中力量惩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玩忽职守犯罪行为,确保国家机关的工作效率。对于其他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的玩忽职守行为按照法律规定的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现实生活中,很多重大的火灾事件都是由于部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的,但是对这些直接责任人员是否都以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要分别对待。

例如,2014年12月15日零时26分,某县某歌厅发生一起重大火灾事故,造成12人死亡,28人受伤,过火面积123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957.64万元。起火直接原因是该歌厅在吧台处放置了具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属性的空气清新剂,歌厅管理人员及其员工缺乏对空气清新剂化学危险性的认知,将其靠近电暖器放置,直接导致了空气清新剂的爆炸燃烧。火灾发生时,吧台内共放置了60瓶18升的空气清新剂,存放量较大,爆炸起火后的1分钟内接连发生多次爆炸燃烧,造成火势迅速蔓延。间接原因是县公安消防部门审批把关不严、日常监管不力,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履行审批、监管职责不到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审核把关不严,县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法律法规不到位和办事处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等等。最终,县文化局副局长王某,综合服务科科长赵某,县公安局副局长赵某,区派出所副所长牛某,时任县消防大队大队长于某、代大队长职某均因玩忽职守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这起火灾事件中,玩忽职守行为是决定性的诱因。王某等人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违反职务规定,履职尽责严重不到位、监督执法不作为,对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王某等人的行为完全符合玩忽职守罪的客观方面特征。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从事公务的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才构成玩忽职守罪。如果王某等人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不是从事公务的人员,他们不认真履行的职责不是职权职责,而是一般的企业负责人的职责,那么对于王某等人就不能以玩忽职守罪定罪量刑,而是根据刑法规定按照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