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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领域刑事犯罪:玩忽职守罪简介

【摘要】: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所规定的玩忽职守罪,源于1979年《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规定的玩忽职守罪。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一些消防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认真地履行防火、灭火的职责,致使发生重大的火灾事件,为有效地灭火、将火灾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必须严惩消防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的行为。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所规定的玩忽职守罪,源于1979年《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规定的玩忽职守罪。1979年《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此,1986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法纪检察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1987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正确认定和处理玩忽职守罪的若干意见(试行)》(已废止)规定,“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997年《刑法》修正过程中,考虑到玩忽职守罪的规定过于笼统,处罚也较轻,于是将十几年来民事、经济、行政法律中“依照”“比照” 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文改为刑法的具体条款,对玩忽职守罪进行了分解,将7种特殊的玩忽职守行为分离出来,并单设罪名单独规定了法定刑;明确规定故意滥用职权行为不再定为玩忽职守行为,以便于更好地惩治玩忽职守罪行为。同时区分了玩忽职守罪行为所造成的不同后果,对法定刑进行了修正,一般的规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严重的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玩忽职守罪的,一般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严重的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正确认定和处理玩忽职守罪的若干意见(试行)》(已废止)中将玩忽职守行为归纳为13个方面64种,有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基本建设和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方面,购销业务活动方面,外贸工作方面,信贷工作方面,仓储管理方面,财会工作方面,民政管理方面,文教、医药卫生方面,邮电管理方面,工商税收海关、审计管理方面,司法工作方面及其他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