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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领域刑事犯罪概论:滥用职权罪主体解析

【摘要】:滥用职权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都不能成为滥用职权罪的主体。而如果刑法没有对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某种滥用职权行为做出具体规定,也就不能定罪处罚。

滥用职权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根据我国宪法和其他法律规定,我国国家机关具体是指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军事机关。在这些机关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我国消防部门是属于应急管理系统的国家机关,因此消防部门中依法从事消防公务的工作人员,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以构成滥用职权罪。

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这些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的人员如果在依法履行职务过程中滥用职权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可以成为滥用职权罪的主体,并以滥用职权罪处罚。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都不能成为滥用职权罪的主体。如果这些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并致使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应按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如果这些非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的行为,比如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等,就可能构成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还有可能会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用账外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等。而如果刑法没有对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某种滥用职权行为做出具体规定,也就不能定罪处罚。

另外,在界定滥用职权罪的主体时还要注意一个概念——公务。并非所有在国家机关中工作的人员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有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何谓“从事公务”?从词义上讲,公务泛指一切公共事务,包括国家性质的公务和集体性质的公务。国家公务是指国家在政治、经济、文教、卫生等各个领域中实施的组织领导监督管理活动。集体公务则是指在集体单位、群众性组织中的公共事务。

从我国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的公务只能是国家公务而不包括集体公务,只有从事国家公务的人员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的公务活动应该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是具有国家代表性,国家公务活动是代表国家而进行的管理活动,是国家权力的行使。二是具有专门的管理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的公务活动是体现国家对国家事务的管理,而不是一般性质的物质生产活动或社会服务活动,是具有公共管理性质的,能反映国家对社会的管理职能。三是具有职务性。从事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是具有一定的职务身份,被赋予了相应的管理权限。四是公务活动必须是权责统一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公务活动不仅是拥有了对公共事务的管理职权,同时也必须承担一定的职责,要正确地行使自己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