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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领域刑事犯罪:滥用职权罪要点

【摘要】: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滥用职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可见要从以下方面分析滥用职权罪的客观方面特征。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滥用职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1999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立案标准》)中将滥用职权行为解释为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可见要从以下方面分析滥用职权罪的客观方面特征。

1. 存在着滥用职权行为

所谓职权,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代表国家处理公共事务的职责和权力。至于滥用职权行为,其具体表现为:

(1)超越职权,即行为人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也就是行为人手中本没有此项权力,却超越其职权范围,擅自行使此项权力,违法地做出决定。对于一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来说,国家赋予的一定职责都是有范围界限的,不能允许其侵越其他机关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权限,处理本人权限范围之外的事项,否则必然会引起混乱。例如,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共同担负着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使命,但是他们在职权范围方面是有分工的,如国家检察机关擅自插手公安机关侦察的案件,或者公安机关对国家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进行干涉都是超越职权的行为。此外,除了这种超越部门界限的越权以外,一个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其自身的权力范围,行使同部门其他工作人员职权的行为,也属于超越职权行为。

(2)不正确行使职权,是指行为人违反规定处理公务,或者利用手中的权力随心所欲,滥施淫威,胡作非为,违法地处理公务。具体表现为违反规定,应该这样做而那样做,应该那样做而这样做,不应该做而做,应该做而不做等。这类行为有两个特点:一是行为人处理的事项性质都是行为人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二是行为人所做出的处理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处理结果具有实质上的违法性。

不正确行使职权与超越职权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所滥用的权力是否属于其依法所应有的权力,属于其应有的权利而滥用,属不正确行使权力;不属于其应有的权利而滥用,则属超越职权[1]。不正确行使权力,如果市场监督管理人员对合法经营者处以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即属于不正确行使职权;如果市场监督管理人员擅自决定对经营者强制纳税,则属于超越职权。

(3)不履行自己的职责,即表现为职务上的不作为。滥用职权罪是否可以由不作为构成,目前学术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主张只能由作为构成,这些学者认为即使应该做而不做的滥用职权行为,似乎是不作为,但实际上却是作为。另一种主张则认为,既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这部分学者主张擅权妄为、超越职权是对职权的滥用,应履行职责而拒不履行的不作为,也是对职权的滥用[2]

在刑法理论上,一般都把不作为犯罪分为纯正不作为犯罪与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两种。纯正不作为犯罪,是指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如我国刑法规定的遗弃罪,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等。不纯正不作为犯罪,是指以不作为形式而犯通常以作为形式实施的犯罪,即在大多数情况下由作为构成的犯罪而实际上却由不作为形式构成的犯罪,如故意杀人罪、放火罪等。笔者认为,滥用职权罪也属于这种不纯正不作为犯罪,即通常情况由作为构成,当其滥用权力拒不履行正当职责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时,便是以不作为形式构成的滥用职权罪。如果我们在刑法理论上不承认不纯正不作为犯罪可以构成滥用职权罪,就会导致实践中一些滥用手中权力,以拒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正当职责义务的形式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受不到法律的制裁。

在实践中,虽然滥用职权罪大多表现为利用职权积极实施其在职务上能够实施而不应当实施的行为,或者实施超越其职权的行为。但是,同样不可否认的是,掌握某种权力的人,完全有可能利用其手里的权力,通过不作为的方式,来达到和积极滥用职权行为一样的目的[3]。国家赋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力不是可以任意放弃的,它的内容既包括正确的行使权力,也包括行使权力。无论是滥用权力还是应该行使权力而不行使的行为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因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位上的不作为,也是滥用职权罪的客观方面的行为特征之一。

2. 行为人滥用职权的行为造成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

根据《立案标准》中关于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①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③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④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⑤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⑥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此外,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中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立案标准为:一是重大案件:①致人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二是特大案件:①致人死亡5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或者轻伤20人以上的;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3. 滥用职权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结果与危害行为之间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滥用职权罪在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要求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什么因果关系问题,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上都有不同看法。有的认为是必然、直接因果关系;有的认为是“或然”因果关系,既可能发生又可能不发生,只要有因果关系,发生了刑法规定的危害结果就应追究刑事责任。

滥用职权罪是结果型犯罪,不论其危害行为有多严重、有多恶劣,只要没有发生危害结果就不构成犯罪,只有发生了危害结果并达到一定程度时才构成犯罪。从《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对本罪构成的要求可以看出,滥用职权罪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关系不是必然的,而是“或然的”,滥用职权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也可能不发生危害结果,只有发生了严重的危害结果才构成犯罪。而且从司法实践上看,大部分被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明显是“或然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