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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的客体及其社会影响

【摘要】:同时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罪是结果犯罪,必须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能构成本罪。因此现在理论界的通说是认为滥用职权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正当性和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而且侵犯了国家和人民的人身、财产等合法利益。

关于滥用职权罪的客体,理论界上存在着不同认识,有学者认为滥用职权罪侵害的是简单客体——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而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不过是滥用职权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客观表现形式。而有学者认为滥用职权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正当性和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而且侵犯了国家和人民的人身、财产等合法利益。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是指实现国家基本职能的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滥用职权罪作为渎职犯罪的一种,必然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正当性。同时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罪是结果犯罪,必须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能构成本罪。也就是说,虽然只要行为人一实施滥用职权的行为就侵犯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正当性和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但是这种行为并不必然构成滥用职权罪,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本罪。因此现在理论界的通说是认为滥用职权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正当性和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而且侵犯了国家和人民的人身、财产等合法利益。

滥用职权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但根据滥用职权罪的本质特征可知,本罪侵犯的两个客体中,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是主要客体,国家和公民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是次要客体。同时,滥用职权罪侵犯的次要客体中既可能是其中的数种,也可以是其中的一种,即不是必然的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公共财产安全等客体中的每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