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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领域刑事犯罪概论:爆炸罪与其他犯罪竞合

【摘要】:在前面论述爆炸罪的构成特征时,已经将爆炸罪和故意杀人罪等的竞合情况进行了分析。在司法实践中,爆炸罪还可能和其他犯罪发生竞合情况而不易定罪量刑。这种情况下,爆炸罪是和盗窃罪的预备犯或者中止犯发生竞合。甲的行为就是爆炸罪和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竞合。以爆炸方式故意杀死特定个人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而不以本罪论处。

在前面论述爆炸罪的构成特征时,已经将爆炸罪和故意杀人罪等的竞合情况进行了分析。在司法实践中,爆炸罪还可能和其他犯罪发生竞合情况而不易定罪量刑。

1. 爆炸罪和盗窃罪(预备或者中止)的竞合

行为人出于盗窃的意图而实施爆炸行为,虽明知爆炸会危及公共安全而放任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但行为人最终没有实施盗窃行为。这种情况下,爆炸罪是和盗窃罪的预备犯或者中止犯发生竞合。这些行为通常具有下列特征:一是行为人只实施爆炸行为,没有实施盗窃行为,或者这个行为是爆炸罪的实行行为,是盗窃罪的预备行为。二是行为人具有盗窃的直接故意和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行为人往往是在盗窃的意图支配下实施爆炸行为的。三是爆炸行为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危害到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四是行为人实施的爆炸行为既触犯爆炸罪,也触犯了盗窃罪。

例如,行为人采用爆炸的方式偷鱼,行为人明知道爆炸有可能危害到其他在鱼塘里工作的人而放任不管,实施了爆炸行为,结果炸死1人,炸伤3人,行为人见状逃跑。其行为就构成爆炸罪和盗窃罪(中止)的竞合。

2. 爆炸罪和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竞合

这种情况是指行为人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采用爆炸的方式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等生产经营工具、设施而触犯爆炸罪和破坏生产经营罪。这些行为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二是行为人具有破坏生产经营的直接故意和危及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三是行为人仅实施了一个爆炸行为。四是爆炸行为既侵犯了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也侵犯了公共安全。

例如,甲因与车间主任不和,为泄私愤,携带炸药进入车间打算炸毁生产设备,最终不仅生产设备、厂房被炸毁,还炸死2名工人。甲的行为就是爆炸罪和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竞合。

上述列举的爆炸罪和盗窃罪(预备或者中止)、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竞合,属于想象竞合犯的范畴,根据刑法规定,对于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是择一重罪处罚,也就是选择法律规定的法定刑比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小 结

总的来说,爆炸罪是指故意以爆炸的方法杀伤不特定多数人或损害重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侵害客体为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用引爆爆炸物或者其他方法制造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以爆炸方式故意杀死特定个人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而不以本罪论处。爆炸行为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基本方式。如直接点燃爆炸引发爆炸,就是积极的作为方式,而行为人负有防止爆炸发生的特定义务,并且有能力履行这种特定的义务而不履行,以致发爆炸,就构成不作为爆炸犯罪。

作为典型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之一和恐怖活动的主要手段之一,在恐怖主义呈蔓延之势的当代社会,爆炸罪越来越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由于目前刑法中的某些基础理论还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导致我们对爆炸罪的认识还存在一定的偏差,我们应着重探讨爆炸罪认定中存在的一些疑难复杂问题,但因为囿于理论功底和实践经验,这些探讨还是停留在相对浅显的层面,某些自认为有创新之处的观点也是较为生涩的。笔者认为,研究者应沿着这些思考的路径,继续在刑法学的研究之路上不懈地跋涉,以期获得对爆炸罪更深入、更透彻的认识。

【注释】

[1]江星苒:《浅议新闻犯罪》,载《前沿》,2012年1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