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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领域犯罪概论:爆炸罪与相关犯罪界限

【摘要】:爆炸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故意毁坏财物罪侵犯的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因此,行为人使用爆炸的方法毁坏特定的公私财产不危及公共安全的,其结果也没有同时危害到公共安全,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大量公私财产的,则不构成爆炸罪,应该按照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1. 爆炸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其使用的爆炸方法和造成公私财产损毁的后果,都有相同之处。但是两者也有明显不同,主要表现在:一是侵犯的客体不同。爆炸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故意毁坏财物罪侵犯的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二是侵犯的对象范围不同。故意毁坏财物罪毁坏的是特定的公私财产,而爆炸罪侵犯的是不特定多数人或者多数单位的公私财产;而且故意毁坏财物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公私财物,不涉及人身,而爆炸罪既可以是公私财产,也可以是人身。因此,行为人使用爆炸的方法毁坏特定的公私财产不危及公共安全的,其结果也没有同时危害到公共安全,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大量公私财产的,则不构成爆炸罪,应该按照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三是主观故意内容不同。爆炸罪的主观故意内容必须是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内容,即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主观内容,是故意毁损某些特定的公私财物,而不是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

2. 爆炸罪与使用爆炸方法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等犯罪的界限

使用爆炸方法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等犯罪与爆炸罪在行为方式、侵犯客体、危害后果等方面的犯罪构成要件上有很多相同之处。但是,由于刑法中对使用爆炸方法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行为有专门规定,因此,如果行为人实施这些行为的,应按照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分别以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论处。

爆炸罪与使用爆炸方法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易燃易爆设备等犯罪属于法条竞合,爆炸罪和这些具体的法条规定之间存在交叉重合,根据法条竞合犯的特征,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只有一个法条可以适用,而排除其他法条的适用,通常的适用原则是特殊法优于一般法,或者重法优于轻法,这要根据具体案情分析定罪。

3. 爆炸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界限

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爆炸罪中行为人使用的爆炸物品虽然属于危险物品,但是两种犯罪之间存在重大的区别:一是爆炸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危险物品肇事罪只能由过失构成。

例如,某县工厂非法生产硝氨炸药。因设备陈旧,厂房也不符合炸药生产规定,又没有安全措施,该县公安局曾几次正式通知他们停止生产。但该工厂拒不执行,继续生产,以致在生产中发生爆炸,造成6人当场被炸死、整个厂房(10间房子)被夷为平地的严重后果,本案中被告人对发生重大危险后果的主观态度是过失,所以属于危险物品肇事罪。

二是两罪发生的场合不同。爆炸罪发生的场合一般无特定要求,可以发生在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也可以发生在其他任何场合。而危险物品肇事罪必须发生在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因违反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管理的规定,发生重大事故。因此,爆炸行为如果发生在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那就要具体查明是否违反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管理的规章制度,如果是由于违法规章制度而引起的爆炸结果,那就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相反则可能构成爆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