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消防领域刑事犯罪概论:爆炸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解析

消防领域刑事犯罪概论:爆炸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解析

【摘要】:划分既遂和未遂的界限应以是否符合法定构成要件为标准。如果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应按《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作为爆炸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罚。至于爆炸罪的未遂,从立法精神来看,不存在实行终了的未遂。所以,行为人只要实施爆炸行为完毕,即使其主观认识错误,由于客观原因没有发生爆炸的后果,行为人也是爆炸罪既遂。

划分既遂和未遂的界限应以是否符合法定构成要件为标准。根据刑法的规定,爆炸罪是危险犯,即只要行为人实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就已经是具备爆炸罪全部构成要件,即为既遂。如果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应按《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作为爆炸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罚。至于爆炸罪的未遂,从立法精神来看,不存在实行终了的未遂。因为爆炸行为已经实行终了,在一定条件下就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安全,无论是否引起严重后果,都是既遂。爆炸罪未遂只能发生在爆炸行为尚未实行终了的阶段,比如刚着手引爆或者在引爆过程中,被人发现夺下炸药,使爆炸未能得逞。这种情况属于未实行终了的爆炸未遂。

但是,如果行为人主观认识错误,而又实施完爆炸行为,但是由于炸药潮湿、雷管失效等客观方面的原因没有引起爆炸物爆炸的,究竟是既遂还是未遂呢?对于这个问题,学术界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是未遂,因为这种爆炸行为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也不可能达到行为人的预期目的;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刑法规定的爆炸罪是危险犯,不以危害后果的发生作为爆炸罪的要件,因此,只要行为人实施完刑法分则规定的爆炸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成立既遂,爆炸罪只有爆炸行为未实施终了的未遂,没有爆炸行为实施终了的未遂。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根据刑法规定,如果因炸药潮湿、雷管失效等客观原因而没有引起的爆炸物爆炸,是行为人主观上的认识错误造成的,是违背行为人意志的原因,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未遂的特征,但是,作为实施爆炸行为的行为人而言,只要其已经实施完毕爆炸行为,就已经充分地表明了主观上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也就是说,通常行为人是追求实际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只是根据原因是否属于违背其意志而决定是既遂还是未遂,是不全面的。实际上,爆炸物是否爆炸,是否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并不是爆炸罪的法定构成要件,而是否构成结果加重犯才是处罚轻重的依据。所以,行为人只要实施爆炸行为完毕,即使其主观认识错误,由于客观原因没有发生爆炸的后果,行为人也是爆炸罪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