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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领域刑事犯罪:爆炸罪的结果加重

【摘要】:爆炸行为和严重后果发生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爆炸行为人对严重后果承担较重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如果过失引起爆炸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则构成过失爆炸罪,而不是构成爆炸罪的结果加重犯。

上面论述的主要是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是爆炸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无须实际危害后果发生的危险犯。如果行为人实施的爆炸行为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等实际严重危害结果,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应处以较危险犯更重的法定刑。这种因故意实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而加重法定刑的情况,就是爆炸罪的结果加重犯。对于爆炸罪的结果加重犯的认定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后果的发生,必须是爆炸行为造成的,而且也只有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实际出现,才能成立爆炸罪的结果加重犯。爆炸行为和严重后果发生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爆炸行为人对严重后果承担较重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这里的致人重伤、死亡,就被害人的人数而言,并不以实际伤亡多人为必要。因为,不特定多数人作为公共安全的体现,法律规定仅仅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客观可能性来说,并非以客观结果而言。而从实际造成的客观结果看,被害人不论人数多少,当然都是特定的。

例如,甲纠集其他几名被告,采用爆炸的手段报复仇人乙,将炸药包安放在室外靠近乙卧室的墙上,点燃了导火索,结果将卧室墙壁炸开了一个大洞,当场炸死乙,并将乙上小学的女儿炸成重伤,周围居民住宅也在不同程度上遭到破坏。此案中虽然炸死炸伤各一人,可以说是特定的,但是行为人在人口稠密的居民区实施爆炸,其行为具有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是客观存在的。

(2)造成严重后果的爆炸行为,在行为人实施该行为时是出于故意的。如果过失引起爆炸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则构成过失爆炸罪,而不是构成爆炸罪的结果加重犯。因为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只是过失爆炸罪成立所必需的条件,而不是法定加重刑加重所必需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