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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罪主观方面: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表现

【摘要】:爆炸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例如,某铁路通信段转岗职工詹某因下岗对领导不满,于2005年2月4日9时5分,向五楼段长办公室内泼汽油后用打火机引爆,爆炸造成室内人员4死1伤。本案詹某的行为是典型的直接故意的爆炸行为,他既认识到了自己的爆炸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也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爆炸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引起爆炸,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是出于过失而引起爆炸,因而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就不构成爆炸罪,而应该构成过失爆炸罪。

爆炸罪的故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但是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大多出于直接故意。

例如,某铁路通信段转岗职工詹某因下岗对领导不满,于2005年2月4日9时5分,向五楼段长办公室内泼汽油后用打火机引爆,爆炸造成室内人员4死1伤。本案詹某的行为是典型的直接故意的爆炸行为,他既认识到了自己的爆炸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也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当然,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可能是出于间接故意而实施爆炸行为。

例如,甲外出务工后,与外地一女青年勾搭成奸,逼其妻离婚未成,便产生了谋杀妻子的念头。他私下买来了炸药,自制爆炸装置。一天,他以与妻子一起外出采购物品为名,诱骗妻子一同到某百货公司。正当妻子专心选购物品时,他悄悄地引燃了炸药,以致发生爆炸,当场炸死其妻子和营业员,还炸伤多名顾客,并炸毁大量货物。甲的爆炸行为是针对特定的个人,但是对于爆炸行为可能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即造成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和财产损毁来说,他主观上虽然预见危害的结果但采取了放任的态度,即间接故意。

爆炸罪的犯罪动机多种多样,如出于报复、嫉妒、怨恨、诬陷等,犯罪动机如何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