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因此,应当以失火罪论处,而不能定重大责任事故罪。“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是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方面上的两种表现,具备其中之一即符合本罪要求,但不排除同时具有这两种行为表现的情况。......
2023-08-15
爆炸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公私财物或人身实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爆炸行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必须具有引爆爆炸物的行为
从实践来看,行为人使用的爆炸物品是多种多样的。所谓爆炸物品,指的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至于爆炸物来源以及获得的方式,法律并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也就是说,爆炸物无论是军用的、民用的、自制的,还是盗窃、抢夺、抢劫或者通过合法手段,或其他非法手段获得的,都不影响爆炸罪的成立。当然,如果行为人以非法手段获取爆炸物而触犯其他罪名的,要具体分析。如果没有触犯其他罪名,也应该作为决定刑罚轻重所必须考虑的情节。
实施爆炸的方式方法很多:有的在室内安装炸药包,在室内或者室外引爆;有的将爆炸物直接投入室内爆炸;有的利用技术手段,使锅炉、设备发生爆炸;有的使用液化气或者其他方法爆炸。实施爆炸地点主要是在人群集中或者财产集中的公共场所、交通线等处,如将爆炸物放在船只、飞机、汽车、火车上定时爆炸,在商场、车站、影剧院、街道、群众集会地方制造爆炸事件。
概括起来,爆炸行为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基本方式。如直接点燃爆炸物品引发爆炸,就是积极的作为方式,而行为人负有防止爆炸发生特定义务,并且有能力履行这种特定的义务而不履行,以致引发爆炸,就构成不作为爆炸犯罪。
例如,锅炉检修员陆某在上班时间检修锅炉时,发现锅炉气压过高即将引发爆炸,但是由于陆某一直对单位的领导不满,因此,在他有义务并且有能力排除爆炸危险的情况下没有排除危险,结果导致锅炉爆炸,炸死炸伤多人,陆某的行为就是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爆炸犯罪。
2. 爆炸行为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所谓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是指行为人实施的爆炸行为,由于主观和客观方面的原因,如行为人自动中止爆炸犯罪,炸药的破坏性没有行为人主观想象的那么大,炸药受潮失效,没有将爆炸物投掷到所要求的位置,爆炸物被他人发现而被拆除等,实际上并未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但如果排除这些原因,是可能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的。无论哪种原因存在,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爆炸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构成爆炸罪。爆炸罪的成立并不要求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实际后果。
理论上认为爆炸罪不是结果犯,而是属于危险犯的范畴。爆炸行为只要是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就构成爆炸罪,而不论是否实际发生了严重后果。对于尚未发生严重后果,危害到公共安全的认定,必须结合实施爆炸行为的地点、时间等环境条件以及行为人使用的爆炸物品的性质、破坏能力等综合条件予以考察,不能将只要有爆炸行为而不论场合、地点,都作为爆炸罪认定[1]。
例如,被告人李某是一名矿工,因为与女友分手所以对女友产生了仇恨心理,他利用春节放假期间,将采矿剩下的炸药收集组装成一个小炸药包。一天,他将女友骗至矿工住宅地下面的一个山坡处,企图以爆炸炸药来要挟其女友和他复合,最终因为女友的苦苦哀求,李某放弃行为。这个行为中,李某虽然企图使用爆炸手段伤害女友,但是从他实施行为的地点环境看,行为并不会危害到公共安全,所以李某的行为不能定爆炸罪。
爆炸行为指向的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物。某些爆炸行为,行为人主观上是指向特定的人或者物,但发生在人群密集或者财物集中的公共场所,客观上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也可以爆炸罪论处。因为在这种场合用爆炸的方法杀人、毁物,对这种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不可能没有预见,有预见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就是一种故意犯罪。
如果行为实施的爆炸行为是指向特定的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财物,并且有意识地把破坏的范围限制在不危害公共安全的范围,客观上也未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则不应定爆炸罪,而应根据实际情况,构成什么罪就定什么罪。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用爆炸的方法炸坍江、河、湖泊、水库的堤坝,造成水流失控,泛滥成灾,危害公共安全,则应定决水罪。因为本法已对决水罪做了专门规定,而且爆炸只是决水的一种手段,正如用爆炸的方法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煤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和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应分别定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而不应定爆炸罪一样。
有关消防领域刑事犯罪概论的文章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因此,应当以失火罪论处,而不能定重大责任事故罪。“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是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客观方面上的两种表现,具备其中之一即符合本罪要求,但不排除同时具有这两种行为表现的情况。......
2023-08-15
爆炸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例如,某铁路通信段转岗职工詹某因下岗对领导不满,于2005年2月4日9时5分,向五楼段长办公室内泼汽油后用打火机引爆,爆炸造成室内人员4死1伤。本案詹某的行为是典型的直接故意的爆炸行为,他既认识到了自己的爆炸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也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2023-08-15
放火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放火,即用引起公私财物燃烧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放火,也称纵火,是指使用各种导火材料,点燃目的物,或者利用既存的火种,引起公私财物的燃烧,制造火灾的行为。在这三个条件已经具备的情况下,及时将火种撤离或者扑灭,目的物仍可以独立继续燃烧,放火行为就被视为实行终了。至于目的物在脱离导火材料后是否能够继续燃烧,并不影响对已经着手的认定。......
2023-08-15
物质性损失一般是指人身伤亡和公私财物的重大损失,是确认玩忽职守罪行为的重要依据;非物质性损失是指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声誉等。许多玩忽职守罪的危害后果得以发生,并不是行为人所实施的玩忽职守行为所必然导致的。与玩忽职守罪因果关系偶然性相适应,许多玩忽职守罪因果关系呈......
2023-08-15
过失爆炸罪与爆炸罪都是以爆炸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过失爆炸罪是出于过失,而爆炸罪是由故意构成,这点是过失爆炸罪和爆炸罪的首要区别。再次,主体要件的责任年龄不同,爆炸罪行为人年满14周岁就可以负刑事责任,过失爆炸罪行为人年满16周岁才能负刑事责任。此外,如果由于过失而引起爆炸后果的危险本来能够及时补救或者消除,但故意不实施应当实施的行为,放任爆炸后果的发生,就应当构成爆炸罪,而不是过失爆炸罪。......
2023-08-15
失火罪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行为引起火灾发生,并且已经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从我国刑法的规定来看,失火罪客观方面应当具备以下基本的条件:1. 行为人必须有失火行为行为人用火不当,引起公私财产燃烧。行为人的吸烟行为与火灾没有因果关系,缺乏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因而对王某不能以失火罪论处。因此,应当构成失火罪。......
2023-08-15
周甲的两次爆炸,使周乙的家具等财物遭到损坏,造成经济损失3 5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周甲的行为已构成犯罪没有异议,但对周甲是构成爆炸罪,还是构成故意杀人罪存在分歧。上述案例所涉及的情况就是爆炸罪与故意杀人罪等具体侵犯人身、财产的犯罪的竞合。③被告人周甲实施爆炸的结果,只是危及周乙父子的生命,没有危及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
2023-08-15
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从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以上四个方面是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必备因素。下面,笔者就利用不作为犯罪的上述理论对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客观方面加以分析。根据《消防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023-08-15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