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例如,某铁路通信段转岗职工詹某因下岗对领导不满,于2005年2月4日9时5分,向五楼段长办公室内泼汽油后用打火机引爆,爆炸造成室内人员4死1伤。本案詹某的行为是典型的直接故意的爆炸行为,他既认识到了自己的爆炸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也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2023-08-15
爆炸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爆炸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可以包括四种情况:一是危及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二是危及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三是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四是既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时又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对于爆炸罪的对象表述,从我国目前的大多数的著作、教科书中来看,与立法的规定不完全相同。在很多的教科书中不包括“河流、水源、森林、农场、谷场、牧场”这些对象。从司法实践中可以看出,爆炸罪主要针对的对象是工厂、矿山、油田、港口、仓库、住宅、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所以通常情况下,爆炸罪既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时又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至于河流和水源是否是本罪的犯罪对象,笔者认为,法律中没有禁止就意味着河流和水源也有可能成为爆炸罪的对象,一概地将河流和水源排除在爆炸罪的犯罪对象之外是不妥当的。
爆炸罪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这点是爆炸罪区别于以爆炸方式实施的侵犯财产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的重要特征。如果行为人针对特定的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实施爆炸行为,没有也不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即不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就不构成爆炸罪。但是,即使行为人的爆炸行为事先有特定的侵犯对象,而在实施过程由于爆炸行为本身的特点等原因,致使爆炸行为危害或者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构成爆炸罪。
例如,周甲是江西省吉水县某村村民。2000年5月,周甲在村山场砍伐一棵松树,被村委会罚款200元,周甲认为是村支书周乙有意整他,因而对周乙心存不满。2003年4月5日,村支书周乙带领镇政府干部到周甲家中宣传计划生育,不允许他再生第三胎。4月6日下午1时左右,周甲在家中想自己这一生只能有两个女儿,不可能再生育儿子,家中从此“绝后”,心中越想越恼火,并把这一切都归罪于村支书周乙,心中怨恨难消,即产生了报复的念头。随后,周甲在家中用原先采石剩下的六管炸药制成两个炸药包,于当日下午2时20分左右,窜至周乙家院内。周甲从窗外窥视周乙正在午睡,便将窗户玻璃砸碎,点燃用四管炸药制成的炸药包,扔进周乙家院内。周乙惊醒后,迅速从前厅跑进另一间卧室,叫醒正在熟睡的儿子,一起躲进屋内。周甲见未炸着周乙,又点燃了用两管炸药制成的炸药包,从前厅窗户扔进房内,结果仍未炸着周乙。后在群众的协助下,周乙将周甲扭送公安派出所。周甲的两次爆炸,使周乙的家具等财物遭到损坏,造成经济损失3 5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周甲的行为已构成犯罪没有异议,但对周甲是构成爆炸罪,还是构成故意杀人罪存在分歧。一种意见认为,周甲在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在客观方面采用了爆炸的方法,其行为使周乙周围的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受到了威胁,已构成爆炸罪。另一种意见认为,周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
上述案例所涉及的情况就是爆炸罪与故意杀人罪等具体侵犯人身、财产的犯罪的竞合。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出于杀人意图,放任其所采用的爆炸方法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结果而实施爆炸行为,结果危及了公共安全并且也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构成了爆炸罪和故意杀人罪罪名。这种竞合属于刑法中的想象竞合情况,主要特征有以下几点:一是行为人仅实施了爆炸行为一个行为。二是行为人具有杀人的直接故意和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三是爆炸行为危及了公共安全,危害到了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同时也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四是该爆炸行为既触犯了爆炸罪罪名,也触犯了故意杀人罪罪名。对于这种想象竞合犯,刑法的处罚原则是择一重罪定罪处罚,我国爆炸罪的处罚重于具体的侵犯生命权和财产权的犯罪,因此,对于这种情况一般以爆炸罪定罪处罚。
笔者同意周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的意见,理由如下:爆炸罪是指故意使用爆炸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与故意杀人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其爆炸行为是否危及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受到威胁。如果行为人虽使用爆炸的方法杀人,但其行为并没有危及公共安全,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如果危及公共安全,则应认定为爆炸罪。从本案来看,①被告人周甲的主观故意是要用爆炸的方法将被害人周乙杀死,而不是要危害公共安全。当他见到扔进的第一个炸药包未将被害人杀死,接着又扔进第二个炸药包,欲置被害人于死地。其故意杀人的目的是明确的,仅仅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 ②周甲爆炸的对象是特定的被害人周乙,而不是指向不特定多数人。他制作的两个炸药包都是投入被害人的房内,并没有投掷在公共场所。③被告人周甲实施爆炸的结果,只是危及周乙父子的生命,没有危及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他的爆炸行为虽然损坏了被害人的家具等财物,造成了3 500元的损失,但还未达到危害大量公私财产安全的程度。因此,对周甲的行为应定故意杀人(未遂)罪。
需要说明的是,周甲的爆炸行为,损坏了被害人周乙的财物,情节严重,又构成了刑法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但由于周甲是出于一个犯意,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却触犯了故意杀人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两个罪名,在刑法理论上属于想象竞合犯,故只按其中一个重罪即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
此外,爆炸罪侵害的对象一般是工厂、矿场、港口、仓库、住宅、农场、牧场、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以及不特定的人、畜。如果用爆炸的方法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飞机等交通工具;或者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等交通设备,虽然使用的是爆炸的方法,也危害了公共安全,但由于破坏的是特定的危险对象,所以应当分别以破坏交通工具罪或破坏交通设备罪定罪处罚。
有关消防领域刑事犯罪概论的文章
爆炸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例如,某铁路通信段转岗职工詹某因下岗对领导不满,于2005年2月4日9时5分,向五楼段长办公室内泼汽油后用打火机引爆,爆炸造成室内人员4死1伤。本案詹某的行为是典型的直接故意的爆炸行为,他既认识到了自己的爆炸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也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2023-08-15
关键词死亡赔偿金近亲属抚养关系2018年春节前夕,常年在外打工的李飞带着老婆和刚满月的儿子高高兴兴地回老家看望母亲李爱英。肇事司机态度挺好,认罪认罚,并愿意积极赔偿损失。所以,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家属一直主动找被害人的丈夫协商,争取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目前案件已经转到检察院审查起诉。说罢就把赔偿协议和转账记录递给李飞看。......
2023-07-06
过失爆炸罪与爆炸罪都是以爆炸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过失爆炸罪是出于过失,而爆炸罪是由故意构成,这点是过失爆炸罪和爆炸罪的首要区别。再次,主体要件的责任年龄不同,爆炸罪行为人年满14周岁就可以负刑事责任,过失爆炸罪行为人年满16周岁才能负刑事责任。此外,如果由于过失而引起爆炸后果的危险本来能够及时补救或者消除,但故意不实施应当实施的行为,放任爆炸后果的发生,就应当构成爆炸罪,而不是过失爆炸罪。......
2023-08-15
爆炸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故意毁坏财物罪侵犯的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因此,行为人使用爆炸的方法毁坏特定的公私财产不危及公共安全的,其结果也没有同时危害到公共安全,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大量公私财产的,则不构成爆炸罪,应该按照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2023-08-15
爆炸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公私财物或人身实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爆炸罪的成立并不要求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实际后果。一天,他将女友骗至矿工住宅地下面的一个山坡处,企图以爆炸炸药来要挟其女友和他复合,最终因为女友的苦苦哀求,李某放弃行为。这个行为中,李某虽然企图使用爆炸手段伤害女友,但是从他实施行为的地点环境看,行为并不会危害到公共安全,所以李某的行为不能定爆炸罪。......
2023-08-15
一般来说,过失爆炸罪主要是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由于违反有关安全使用的注意义务,过失造成爆炸后果的行为。因此,区别过失爆炸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关键,应当要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法律所要求的特定的职业身份和特定的职业地位。如果行为人虽然身处法律规定的特定生产领域,但是,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与该特定的生产、作业活动没有直接关系,则应当构成过失爆炸罪,反之则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2023-08-15
过失爆炸罪和危险物品肇事罪都是引起火灾的主要原因,两者在主观上和客观造成的严重后果上相同,但从构成要件上说,两种犯罪的主要区别是:首先,两者的主体不完全相同。过失爆炸罪的行为对象,法律没有特殊的限制,可以是因过失行为引起的任何爆炸物品的爆炸,而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对象,必须是法律规定的特殊危险物品。......
2023-08-15
爆炸行为和严重后果发生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爆炸行为人对严重后果承担较重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如果过失引起爆炸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则构成过失爆炸罪,而不是构成爆炸罪的结果加重犯。......
2023-08-15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