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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领域爆炸罪:严厉打击的公共安全犯罪!

【摘要】:1950年的刑法草案,是包含在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广义上的“破坏”行为中,在此后的历次草案中,也仍然没有对爆炸行为规定单独的犯罪。爆炸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一种严重犯罪,也是我国刑法严厉打击的对象。

在学术界对于爆炸罪的概念表述,主要有以下两种:第一种认为,爆炸罪,是指行为人故意用爆炸的方法,杀伤不特定多数人,破坏公共建筑或者其他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相似的表述还有,爆炸罪是指故意用爆炸的方法,杀伤不特定多数人,或者破坏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第二种认为,爆炸罪是指故意引起爆炸物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笔者认为,虽然上述的表达本质上没有区别,但是第一种表述方式更为科学,因为虽然我国刑法立法规定中没有要求构成爆炸罪必须造成“杀伤不特定多数人,或者破坏公私财产”的严重后果,只是以是否危害公共安全为构成犯罪的最低限度条件。但是,笔者认为,所谓概念就是要对法条解释,而不是法条的简单重复,“杀伤不特定多数人,或者破坏公私财产”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表现形式,在爆炸罪的概念中提出,可以使人更加明确本罪的构成特征。因此,所谓爆炸罪,是指行为人故意用爆炸的方法,杀伤不特定多数人、毁坏公共建筑或者重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979年以前的刑法草案修正案并没有对实践中常发的爆炸行为做出专门规定。1950年的刑法草案,是包含在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广义上的“破坏”行为中,在此后的历次草案中,也仍然没有对爆炸行为规定单独的犯罪。直到1979年《刑法》制定时,立法机关考虑到这一缺陷,在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对爆炸行为做出了专门的规定,并扩大了犯罪行为的对象,使规定更加完整。这次制定刑法,从立法的指导思想上看,爆炸方法是被认为与放火、决水有一定区别,但是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一种行为。1997年《刑法》修正时对爆炸罪没有做任何修正,完全吸收了1979年《刑法》的规定。

爆炸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一种严重犯罪,也是我国刑法严厉打击的对象。从1980年10月29日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罕见的北京火车站爆炸案后,全国相继发生了一系列恶性爆炸案件。近年来,爆炸犯罪更是有增无减。如2012年5月10日上午,云南巧家县某社区便民服务大厅发生爆炸,导致3人死亡、16人受伤;2017年6月15日下午,江苏省徐州市某幼儿园大门外东侧发生一起爆炸事件,造成8人死亡、65人受伤,犯罪嫌疑人许某当场被炸身亡;2018年12月5日下午,被告人卢某自制炸弹报复社会,导致一辆公交车发生爆炸,造成17人受伤。爆炸行为不仅有单独的爆炸威力,会使现场的人炸伤、炸死,同时爆炸行为是造成恶性火灾的主要原因,而且由于爆炸引起的火灾往往很难扑灭,这种火灾给广大消防救援人员的工作带来了挑战,因此惩治爆炸行为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