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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领域刑事犯罪概述:放火罪客体是公共安全

【摘要】:放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我国刑法理论对放火罪的客体没有多少争议,因为在通说观点理解的危害公共安全含义中,本身就包含人身和财产这两个方面的内容。我国刑法规定放火罪的目的是保护公共安全,并未明文限定放火罪的对象只能是公共财产或他人的财物。因而,对王某的行为应以放火罪论处。

放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是否危害公共安全,是放火罪与用放火的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等罪相区别的主要标志。基于火具有蔓延燃烧的特点,针对特定财物的放火焚烧,不仅可能烧毁特定财物,而且也可能逐次蔓延燃烧至其他不特定多数物,对周围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造成严重威胁,这也是放火罪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所在。如果放火行为人能够将火势有效地控制在一定较小的范围内,没有也不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不成立放火罪。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可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

放火罪对公共安全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放火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二是放火危害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三是放火危及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四是放火同时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从司法实践来看,由于放火依附的附着物是物质(财物),所以,通常情况下,放火属于最后一种情况的比较常见,既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时又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根据放火焚烧的对象性质以及所处的环境,放火罪对该公共安全的危害程度有两种情况:一是已经危害公共安全,即放火行为给公共安全造成了实际的危害,导致了实际危害后果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不特定多数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的生命被剥夺、身体受到了伤害或者重大公私财产被损毁、灭失。二是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放火行为虽然未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和重大公私财产的毁灭,但行为人的行为已经使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受到了现实威胁。也就是说,公共安全遭受到的实际危害后果尽管未发生,但存在发生的危险。

例如,马某因赌博输钱,对赌友王某心怀不满,一晚在途经王某家时,见王某家没有人,随起放火之念头,当即取出随身携带的火柴,点燃堆放在楼里公共过道内的废纸堆。这时,恰好王某的女儿外出回家,发现火情,迅速将火扑灭,才未酿成火灾。马某的放火行为已使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的安全受到威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构成放火罪。

在国外刑法中,关于放火罪侵犯法益,在立法上曾有不同的规定。例如,日本旧刑法曾受法国刑法的影响,将放火罪规定为“对财产的犯罪”,在明治四十年刑法改正案时,考虑到放火罪对社会安宁的危害,遂将放火罪修正为日本现行刑法的规定,即将公共危险作为保护的第一法益,财产作为保护的第二法益。我国刑法理论对放火罪的客体没有多少争议,因为在通说观点理解的危害公共安全含义中,本身就包含人身和财产这两个方面的内容。

另外,关于放火罪的对象还有一个有争议的问题,那就是本罪的对象是否仅限于他人的财物?是否包括行为人自己的财物?对于这个问题,我国刑法上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理论上的通说认为,放火烧毁自己或家庭所有的房屋或者其他财物,只要足以引起火灾、危及公共安全,就应以放火罪论处。但是,也有学者曾经主张,放火烧毁自己或家庭所有的房屋或者其他财物,总是事出有因,行为人并非想以放火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因此,一般不以放火罪论处为宜,即使对引起火灾、危及公共安全的,以放火罪论处也要慎重。笔者认为,放火对于公共安全的危害,并不因为是针对他人的财物还是自己的财物而有所区别,从放火罪的立法精神来看,也并不存在这一区别。我国刑法规定放火罪的目的是保护公共安全,并未明文限定放火罪的对象只能是公共财产或他人的财物。放火烧毁自己的财物,如果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原则上也构成放火罪,只是在量刑上应与放火焚烧他人财物或者公共财产构成的放火罪加以区别。所以,不存在因放火焚烧的是属于自己或家庭所有的财物就不构成犯罪的问题[1]

例如,王某长期受丈夫的虐待、折磨,因而心灰意冷,觉得日子实在过不下去了,产生了烧毁自家房屋的念头,于是,有一天,她趁丈夫不在家的时候,点燃了自家的房屋,由于四邻八舍的房屋挨得比较近,再加上当天风力比较大,火势迅速蔓延,幸好发现及时,没有造成太大的损失。此案中,尽管王某放火烧的是自家的房屋,但考虑到当时的情势,她的行为已经使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受到了威胁。因而,对王某的行为应以放火罪论处。

这一问题也说明我国刑法对此没有明文规定的不完善之处。国外有些国家的立法,在这一方面的规定是有借鉴意义的。例如,《德国刑法典》第308条第1项规定:“前项所列之物属于自己所有的”,也构成放火罪,“但未发生公共危险的,不处罚。”上述立法例,显然都表明即使放火焚烧的是自己的财物,也可以构成放火罪。有区别的是,《德国刑法典》的规定表明,在放火焚烧自己财物时,如果造成火势蔓延而危及“礼拜集会用的建筑物”“居住用的建筑物、船舶或者房舍”“有时供人居住,纵火时适逢有人居住的场所”等属于他人的财物时,构成放火罪,没有表明是否要求对公共危险构成威胁。而《日本刑法典》的规定表明,放火焚烧属于自己的财物,只有在发生公共危险的情况下,才构成犯罪,并予以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