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是故意犯罪的认识因素的特征。个别情况下法律将时间、地点规定为犯罪的特殊要件,在这种情况下,对时间、地点以及手段的认识也是故意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至于故意犯罪的认识要素是仅包括违法性认识,或者仅包括社会危害性认识,还是必须两者兼有?......
2023-08-15
除了法律上将故意犯罪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以外,理论上也从各种不同角度对故意犯罪进行了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偶然故意犯罪和预谋故意犯罪
根据犯罪故意形成时间的长短,可以分为偶然故意犯罪和预谋故意犯罪。偶然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并非预谋而是出于一时起意实施危害行为的犯罪心理。预谋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经过深思熟虑和反复思考之后着手实施的犯罪行为。由于预谋故意犯罪犯意形成的时间比较长,因此一般情况下预谋故意犯罪的主观恶性比偶然故意犯罪大。
2. 危险故意犯罪和实害故意犯罪
危险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某种法益足以发生危害结果的危险,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险发生的故意犯罪。实害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某种法益发生实际损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故意犯罪。
小 结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必须是明知的。行为人必须是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不论行为人明知的是危害结果必然发生,还是可能发生,只要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就构成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的认识因素以“明知”为标准,同时认识因素也成为故意犯罪的最先考虑因素,有了好的起点便能对整个刑事法律起到良好的带头作用,也会使刑法更具有衡平性。刑事法律的判定里,“明知”同样可以作为罪与非罪的评判基础出现,找出具有“明知”的犯罪以及不具有“明知”的犯罪,这在刑事立法中是有很高的水平要求的,要在初始阶段找出需要惩治的犯罪。并且,“明知”在司法实践中也是对我国司法工作人员能否把控好法律对犯罪的惩罚尺度,能否把握好程序的公正性的很大考验。如果对上述所说稍微处置不当,则会使整个法律出现不可想象的漏洞,也会让人民对法律的信任度降低。从这里可以看出,认定好“明知”,对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实际意义具有深远的影响。
【注释】
[1]陈国柱:《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之比较》,载《青海社会科学》,1997年第4期。
[2]李心鉴:《刑法中违法性错误与故意的关系》,载《政治与法律》,1990年第5期。
[3]陈兴良:《主观恶性论》,载《中国社会科学》,1992年第2期。
[4]刘艳红:《间接故意犯罪的认定》,载《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6期。
[5]姜伟:《论间接故意》,载《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5年第2期。
[6]张璐:《浅析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的界限》,载《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30期。
[7]方加亮:《试论刑法中的放任》,载《天中学刊》,2003年第4期。
[8]刘艳红:《间接故意犯罪的认定》,载《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6期。
[9]石慧,周铭川:《论间接故意中的放任》,载《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7年第1期。
[10]贾宇:《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新探讨》,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96年第2期。
[11]杜澎:《间接故意犯罪形态论》,载《法学家》,2000年第2期。
[12]刘艳红:《间接故意犯罪的认定》,载《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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