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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犯罪在消防领域的法定分类

【摘要】: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故意犯罪分为直接故意犯罪和间接故意 犯罪。因此,放任这一意志因素不是间接故意犯罪所独有,直接故意犯罪中也可能存在放任的意志因素。而间接故意犯罪则不同,只有发生了某些特定危害结果才能认定构成间接故意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故意犯罪分为直接故意犯罪和间接故意 犯罪。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从而构成犯罪的是直接故意犯罪。具体来说,犯罪的直接故意通常表现为以下两种形式:一是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引起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必然性,并希望这个结果发生。二是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引起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可能性,并希望这个结果的发生。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间接故意犯罪。认识因素方面,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意志因素方面,行为人为了追求某种其他结果的发生,而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

但是,如果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这种情况是直接故意犯罪还是间接故意犯罪?对此,理论上有针锋相对的两种看法。一是间接故意论,认为判断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只能以意志因素的“希望”或“放任”为根据,而不能以认识因素“可能”或“必然”为根据。二是直接故意论,行为人虽然不是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明知结果的必然发生而放任的,仍是直接故意。

笔者认为,故意犯罪中的意志因素是为了与过失犯罪相区别的,并不是用来区别直接故意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因此,放任这一意志因素不是间接故意犯罪所独有,直接故意犯罪中也可能存在放任的意志因素。要区别直接故意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必须将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结合起来看,意志因素以认识因素为前提,但是,反过来它又限制认识因素的内容。如果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必然导致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而仍然置之不理,那就不能说他对结果发生或不发生是抱着放任的态度了。在结果发生的唯一可能性之下,行为人为了追求其他目的的实现,而仍然实施其他目的行为,这表明了行为人主观意志的自觉性,这与希望的心态下行为人积极追求某种结果的发生而实施危害行为的故意心态并无本质区别。另外,从听任的本意来看,放任是对结果发生与不发生两种态度都允许、不反对的心态。这表明,放任其前提应该是存在着结果发生的两种可能,即发生或不发生某种危害结果情况[12]。因此如果对结果的发生是必然性的,没有发生与不发生的可能,也就不可能有放任的心态。笔者认为在明知结果必然发生的情况下,不可能产生放任的犯罪意志,而只能是希望的犯罪意志,因此也只能是直接故意犯罪。

综上所述,直接故意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的构成因素有以下几点不同:

1. 认识因素不同

直接故意犯罪行为人既可以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也可能是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可能发生危害结果;而间接故意犯罪中行为人只能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认识到了危害结果发生的必然性不能构成间接故意犯罪。

2. 意志因素不同

直接故意犯罪中行为人所抱有的心理是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在这种心理支配下,行为人往往会不择手段、想方设法地克服困难、排除障碍,以达到犯罪目的。间接故意犯罪中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则抱有放任的态度,对结果的发生既不反对,也不追求,在这种心理支配下,行为人一般既不会想方设法达到危害结果的发生,同时也不会想办法避免危害发生。

3. 直接故意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对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要求不同

直接故意犯罪中,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危害行为,危害结果是否发生都不影响定罪。而间接故意犯罪则不同,只有发生了某些特定危害结果才能认定构成间接故意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