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消防领域刑事犯罪因素简介

消防领域刑事犯罪因素简介

【摘要】: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是故意犯罪的认识因素的特征。个别情况下法律将时间、地点规定为犯罪的特殊要件,在这种情况下,对时间、地点以及手段的认识也是故意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至于故意犯罪的认识要素是仅包括违法性认识,或者仅包括社会危害性认识,还是必须两者兼有?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是故意犯罪的认识因素的特征。具体如何理解故意犯罪中的“明知”内容,要分不同情况分析:

(一)一般情况下的明知

在一般情况下,故意犯罪的明知内容有不同的学说,笔者认为故意犯罪中应当认识的因素包括:①行为的性质,是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的性质,对行为性质的认识是故意犯罪中首先需要认识的内容,如果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没有认识,那么就根本不存在故意犯罪。②行为的客体,在一定程度上决定某一行为是否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或者发生何种危害结果,因此也是故意犯罪的认识因素。③行为的结果,是指危害社会的结果,这是故意犯罪认识的核心内容。只有认识到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才有可能构成故意犯罪。④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如果行为人虽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也认识到了某种危害结果,但是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与这种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同样也不能构成故意犯罪。⑤其他法定事实,如时间、地点、手段等。个别情况下法律将时间、地点规定为犯罪的特殊要件,在这种情况下,对时间、地点以及手段的认识也是故意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

除此以外,对于行为人的违法性认识是否是故意犯罪的必备要件,成为我国学者长期以来争论不休的话题,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

1. 违法性认识否定说

在这种学说中具体包括事实性认识唯一说和社会危害性认识说两种观点:①事实性认识唯一说。在该学说看来,违法性认识和社会危害性认识都与故意的成立与否无关,只有犯罪构成事实才应当成为故意唯一明知内容,行为人只要对行为的事实情况有认识,并且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而危害了社会,即使误认了社会危害性,也仍然构成故意犯罪[2]。②社会危害性认识说。该学说把否定违法性认识肯定社会危害性认识作为故意的认识内容。其主要理由有:首先,从我国刑法的规定来看,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即只要求对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明确的认识,并没有规定要求对行为的违法性有明确的认识。其次,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只要对行为有社会危害性,即对构成犯罪的事实有了认识,也就意味着对其行为的违法性有了认识。所以,在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有无故意时,通常只需查明他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具有认识,就足以说明他对行为的违法性有认识,而不需要另外特别地去查明他对行为的违法性是否有认识。再次,如果把认识因素要求为明知刑事违法性,要求行为人明确知道其行为和结果触犯刑法哪一条文,应怎样定罪量刑,这就不现实、不合理,一般公民难以做到,甚至也难以确定地查明行为人是否真的具备或可能具备这种认识,而且也容易使有些人钻空子,借口不懂法律来实施犯罪并逃避罪责。

2. 违法性认识必要说

这种学说看来,违法性认识是故意成立的必要要件,但具体观点又存在着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要成立犯罪的故意,行为人不仅应认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同时也应该包括认识行为的违法性。第二种观点主张故意的认识因素只能是违法性认识,而不应是社会危害性认识。这些学者认为社会危害性不能成为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理由在于:首先,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是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行为的有关情况主观的认识,而不是社会对其行为所作的价值判断。因此,所谓社会危害性,就是指行为危害社会的特性,即行为对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造成这样那样损害的事实特征。可见,社会危害性不仅是一种事实判断,也是站在国家立场对行为做出的政治法律评价,因而社会危害性并非法律规范上的概念。其次,社会危害性认识这一概念的模糊与不确定性,有违罪刑法定主义的主旨。最后,犯罪故意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具有社会危害性认识,抹杀了犯罪故意和一般违法故意的界限。

对于故意犯罪行为人是否要求对社会危害性或者行为违法性有认识这一问题,笔者认为,我国刑事司法一向贯彻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在认定犯罪和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仅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要求支配其客观行为的主观心理具有恶性或者反社会性,这就要求行为人在实施故意犯罪的时候对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或者违法性具有认识。

至于故意犯罪的认识要素是仅包括违法性认识,或者仅包括社会危害性认识,还是必须两者兼有?上述几种观点各执一词,都有道理却都不全面,笔者认为故意犯罪中的认识因素既不是仅包括社会危害性,也不是仅包括违法性认识,更不是要求两者同时具有,而是两者具有其一即可,这个观点是最近一些学者所提出的所谓“择一说”。行为人在主观上无论是具有社会危害性认识,还是具有违法性认识,都可以成立故意犯罪。因为只要行为人在实施故意犯罪行为的时候,主观上认识到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或者违法性,就足以表明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反社会的主观恶性,在这种主观恶性的支配下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当予以惩罚,这完全符合我国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

(二)特定情况下的明知

除了一般情况下的明知,我国刑法还规定了特殊故意犯罪,要求犯罪人明知某种情况才能构成犯罪。这种情况的故意犯罪包括窝赃罪、销赃罪、重婚罪、破坏军婚罪等。比如窝赃罪,行为人不仅要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性质、行为客体、行为的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还要认识行为人代为保存的是犯罪所得的财物。如果行为人不明知其为犯罪所得的财物而代为保存,那么行为人就没有主观恶性,也就不能构成窝 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