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是故意犯罪的认识因素的特征。个别情况下法律将时间、地点规定为犯罪的特殊要件,在这种情况下,对时间、地点以及手段的认识也是故意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至于故意犯罪的认识要素是仅包括违法性认识,或者仅包括社会危害性认识,还是必须两者兼有?......
2023-08-15
故意犯罪历来都是我国刑法严惩的对象,因而故意犯罪很早就在立法上有所反映,并且经历了从粗疏到完备的演变过程。
在中国古代刑法中,最初故意犯罪简称为“故”,《尚书》中有“非眚维终,不可不杀”之说,眚是过失,非眚就是故意,可见当时是通过与过失犯罪的比较来界定故意犯罪的,并且当时人们就已经认识到了故意犯罪要比过失犯罪严重,要加重惩罚。
到了秦汉时期,法律对“故意”的规定更为规范化。秦律中对故意犯罪称为“端”或“端为”,并且规定对于故意犯罪要从重处罚。汉朝区分故意和过失,已经上升到法律原则,汉律中有“故”“误”之分,故就是故意犯罪,误指的是过失犯罪。
晋朝的张斐对故意做了理论上的概括,指出:“其知而犯之谓之故”,即明知其行为可能造成某种危害后果而为之,是故意犯罪。到唐朝,唐律基本采用了张斐的这个理论,以“知”为标准,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都划入故意的范畴。自唐朝以后,历代刑律关于故意犯罪的立法基本上都沿袭了唐律对故意犯罪的规定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先后两部刑法都对故意犯罪的概念做了同样的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我国刑法同时规定了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两种犯罪,相对于过失犯罪来说,故意犯罪是主观恶性较大的犯罪,也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故意犯罪在我国刑法分则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各种犯罪是以故意犯罪为基础,以过失犯罪为例外补充的。
为了准确界定故意犯罪的概念,有必要将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进行比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犯罪社会危害性的比较
故意犯罪中行为人的行为是由明显的危害社会的意志所支配的,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主要是表现在主观上和行为本身之中,而不是主要表现在行为的客观效果上。一个行为不论其在客观上是否造成了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其本身就具有社会危害性。而过失犯罪就不同,过失行为不是由明显的危害社会的意志所支配,所以过失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主要不表现在行为人的主观上,而是主要表现在行为的客观效果上,只有当行为真正造成了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时,其社会危害性才能达到构成犯罪的 程度。
2. 犯罪客体方面的比较
犯罪客体分为物质性犯罪客体与非物质性犯罪客体,物质性的犯罪客体主要指的是被侵犯的维持生存的活动的各种形式的社会关系,主要包括“生产关系和人基于生存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比如生命权、财产权等。非物质性的犯罪客体则主要体现的是“上层建筑”的社会关系,主要包括人格权和名誉权等。物质性的犯罪客体通常具有可感知性和可计量性,而非物质性的犯罪客体则通常不具有可感知性和可计量性[1]。
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在侵犯的犯罪客体方面有不同,故意犯罪侵犯的客体既可以是物质性的犯罪客体,也可以是非物质性的犯罪客体,而过失犯罪侵犯的犯罪客体只能是物质性的犯罪客体。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只有造成了严重的危害社会的结果的过失行为才能构成犯罪,但通过前文对物质性犯罪客体和非物质性犯罪客体的分析可知,由于非物质性的犯罪客体不具有可感知性和可计量性,因此非物质性犯罪客体受到犯罪行为侵犯的危害结果不易计算,因而也就没有办法确定过失犯罪是否构成犯罪。只有物质性犯罪客体受到侵害时能够直接地感知和计算出危害结果的严重程度,从而判断过失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程度。所以说过失犯罪的犯罪客体只能是物质性犯罪客体,而故意犯罪由于没有对危害结果的特别要求,因此故意犯罪的犯罪客体既可以是物质性犯罪客体,也可以是非物质性犯罪客体。
3. 犯罪客观方面的比较
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在犯罪客观方面也有截然不同的表现。在故意犯罪中,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统一的,行为人的行为目的就是危害结果的发生。而过失犯罪则不同,过失犯罪中的行为目的并不是实际发生的危害结果,实际危害结果的发生出乎行为人的意愿。另外,危害结果对过失犯罪和故意犯罪的意义不同,发生危害结果不是故意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但是却是构成过失犯罪的一个必备要件,过失犯罪是结果犯,只有实际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才能构成过失犯罪。也正是由于对危害结果的特殊要求,使得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停顿状态。而故意犯罪不同,故意犯罪行为人受犯罪目的的支配,行为开始前就会为犯罪行为的实施而准备工具、创造条件,进行犯罪预备;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还可能出现由于外界影响而使犯罪未得逞的犯罪未遂状态和由于行为人自动放弃追求犯罪目的的犯罪中止状态。
4. 犯罪主体方面的比较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由此可见,故意犯罪的犯罪主体还包括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而过失犯罪的犯罪主体则只能是已满16周岁的自然人。
5. 犯罪主观方面的比较
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主要区别所在,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主观方面都是由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构成。在认识因素方面,故意犯罪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的认识表现为“明知”,而过失犯罪人对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认识表现则是“应当预见” 和“已经预见”。在意志因素方面,故意犯罪的意志表现是希望(积极追求)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而过失犯罪的意志则表现为疏忽大意或者轻信能够避免。
有关消防领域刑事犯罪概论的文章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是故意犯罪的认识因素的特征。个别情况下法律将时间、地点规定为犯罪的特殊要件,在这种情况下,对时间、地点以及手段的认识也是故意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至于故意犯罪的认识要素是仅包括违法性认识,或者仅包括社会危害性认识,还是必须两者兼有?......
2023-08-15
放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我国刑法理论对放火罪的客体没有多少争议,因为在通说观点理解的危害公共安全含义中,本身就包含人身和财产这两个方面的内容。我国刑法规定放火罪的目的是保护公共安全,并未明文限定放火罪的对象只能是公共财产或他人的财物。因而,对王某的行为应以放火罪论处。......
2023-08-15
构成过失犯罪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一是犯罪的主体,即已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在少数过失犯罪中,单位也可以成为其主体。过失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在行为人违反刑事义务,实施了某种行为,造成刑法禁止发生的危害结果。......
2023-08-15
偶然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并非预谋而是出于一时起意实施危害行为的犯罪心理。预谋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经过深思熟虑和反复思考之后着手实施的犯罪行为。实害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某种法益发生实际损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故意犯罪。[8]刘艳红:《间接故意犯罪的认定》,载《武汉大学学报》,2003年第6期。......
2023-08-15
关于过失危险犯罪的客体,笔者认为,所侵犯的客体只能是公共安全。过失危险犯罪的构成要求行为人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要求出现严重危险的结果,并要求行为人的违反规章的行为与危险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过失危险犯罪中的危险之所以没有发生实际危害结果,是因为第三者的及时介入或者其他意外的原因。关于过失危险犯罪的客观构成方面,有的学者提出为了限制过失危险行为的犯罪化,......
2023-08-15
在日本刑法中,所谓过失犯罪,是指不认识也不容忍构成要件的结果,由于不注意,即由于违反注意义务引起结果的犯罪。因此,从我国刑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心理态度和行为的结合是过失犯罪的本质。另外,把过失犯罪的本质理解为不希望结果发生或者未能避免结果发生,这是从现象上的理解。所以,注意义务是过失犯罪中最重要的中心范畴,对注意义务的违反是过失犯罪的本质。......
2023-08-15
日本曾有判例赞成这种观点:“过失犯罪成立,是由于行为者对于行为之结果虽然可能认识,且应予认识,然因违背注意义务,且欠缺注意而未予认识,以致使其结果发生。”但是,同意第一种学说的学者实际上却并没有将注意义务限定于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上的意思。这表明持该学说观点的学者也是赞同把结果预见义务和结果回避义务包括在注意义务的内容中的。预见义务和回避义务统一于注意义务之中,它们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2023-08-15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加的罪名。随着司法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犯罪打击力度的加大,大量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案件呈现出来。......
2023-08-15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