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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领域刑事犯罪概论:危险物品肇事罪主体

【摘要】:危险物品肇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在现实发生的多起恶性火灾中,很多就是行为人在运输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过程中,违反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造成重大后果。本案中,被告人就是在运输易燃性物质的过程中,违反有关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对其应当定危险物品肇事罪。

危险物品肇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从司法实践中案件情况看,主要是从事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职工,他们在工作中负有遵守、执行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职责,如果违反规定并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当然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不排除其他人也可能构成本罪,其他主体虽然不是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职工,但是如果使用、储存、运输危险物品中,违反了危险物品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要定危险物品肇事罪。《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以下简称《铁路法》)第六十条规定,自然人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违反《铁路法》的规定,携带危险品上车或者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要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定罪处罚。

在现实发生的多起恶性火灾中,很多就是行为人在运输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过程中,违反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造成重大后果。

例如,被告人驾驶不符合烟花爆竹运输条件的平板货车,拉载鞭炮从湖南省运往内蒙古自治区。2016年1月18日21时19分左右,车辆行驶至济菏高速公路东平路段时发生燃烧。接警后,东平县公安局、消防大队出动50余名警力、20名消防战士进行现场处置,展开灭火救援,至 1月19日凌晨4时左右,大火被扑灭。事故致车上鞭炮被烧尽,货车报废,高速公路路面损坏,高速公路中断通车达7个多小时。本案中,被告人就是在运输易燃性物质的过程中,违反有关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对其应当定危险物品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