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物品肇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在现实发生的多起恶性火灾中,很多就是行为人在运输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过程中,违反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造成重大后果。本案中,被告人就是在运输易燃性物质的过程中,违反有关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对其应当定危险物品肇事罪。......
2023-08-15
危险物品肇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危险物品的过程中,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 行为人必须有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也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由于危险物品本身所固有的高度危险性,在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一旦使用、管理不当,就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是指违反作为保障危险物品的生产、运输、储存和使用安全的各种规章制度规定的注意义务。管理规定,既包括违反国家颁布的各种与危险物品安全生产、运输、储存和使用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上级管理机关制定的危险物品生产、运输、储存和使用的安全规章制度。
为了保障安全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上述危险物品,国家有关部门陆续颁发了一系列有关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如《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关于搬运危险性物品的几项办法》(已废止)和《关于加强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等。上述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就危险物品的范围、种类以及其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等都做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在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这一客观特征时,必须严格依照有关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才能做出正确的认定。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就有可能构成本罪,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如果行为人没有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即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也不构成本罪。
2. 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必须是发生在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上述危险物品的过程中
生产危险物品,是指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如制造雷管、炸药等;储存危险物品,是指从事危险物品的保管放置工作;运输危险物品,是指从事把危险物品由甲地运往乙地的运输搬送工作;使用危险物品,是指将危险物品用于实际的生产与生活中,如使用敌敌畏杀虫等。
虽然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在不同过程中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主要有以下具体情形:在生产方面,表现为不按规定要求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如厂房、生产设备不符合防火、防爆规定而擅自生产爆炸易燃物品;在储存方面,表现为不按规定设人管理,不设置相应的防爆、泄压、防火、防雷、灭火、防晒、调温、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如不依性能分类等安全规定存放货物;在运输方面,表现为违反有关规定将客货混装,不按规定分运、分卸,不限速行驶,货物的容器和包装不符合安全规定,不按规定选送押运员或押运员擅离职守;在使用方面,表现为不按规定的剂量、范围、方法使用或者不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等。行为人只有在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危险物品的过程中违反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才能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在其他场合发生与危险物品有关的重大事故,则不构成本罪。
危险物品肇事罪的构成必须是行为发生在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即与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有直接关系。如果事故的发生与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危险物品没有关系的,不构成本罪。所谓“必须发生在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是指事故必须发生在该时间段内,如果是在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结束之后违反的规章制度,那就是与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危险物品无关的行为,自然也就谈不上构成本罪;“与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有直接联系”,是指必须是因为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危险物品的需要而实施的行为,如果超出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的需要而实施的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则与构成本罪无关。上述两点必须同时具有才符合“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必须发生在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过程中,与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有直接联系”的条件要求,两者之中有一点不符合,均不能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
此外,在认定危险物品肇事罪中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概念时,笔者认为还应该注意澄清以下几个问题:
(1)危险品肇事罪中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活动时仅限于合法进行的,还是同时也包括非法进行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活动?对于这个问题,我国刑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从我国有关危险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中可以看出,这些规定是具有普遍适用性的,任何人只要是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都应该遵守这些规定,而不管他们从事的这些活动是法律、法规允许的,还是法律、法规禁止的[2]。而且从违反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而进行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活动对社会公共安全的危害程度,并不因为是合法活动还是违法活动而有所不同。因此,不管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活动是否是依法进行的,对发生了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一律按照危险物品肇事罪追究责任。
但是,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非法从事某种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活动可能会构成刑法规定的某些特定的犯罪,如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应构成非法制造、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构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应构成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携带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应构成非法携带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但是,同时上述行为人在非法生产、储存、运输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品进行活动时,如果由于违反了有关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发生了重大事故,造成了严重后果,那就又会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那么,对于行为人是按照一罪处罚还是数罪并罚,如果按照一罪处罚,那么应该定什么罪呢?笔者认为,前一类犯罪,刑法惩罚的是违反国家有关禁止从事某种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活动本身,而不考虑生产、储存、运输危险物品是否违反有关保障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安全的管理规定的情况;后一种犯罪,刑法惩罚的是违反有关保障危险物品安全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的管理规定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而不考虑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活动是否为国家法律、法规所禁止。因此,两者是不同的危害行为构成的犯罪,即便为同一行为人在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活动中所实施,也属于行为人基于两个不同的犯罪而实施了两个性质不同的行为,同时两者之间并不存在刑法理论中所涉及的牵连关系、连续关系或者吸收关系等,而应当按照数罪并罚。
(2)危险物品肇事罪中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活动是仅限于民用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活动,还是同时包括军用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活动?
从客观上讲,不管危险物品是民用还是军用,在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中违反有关危险物品的规定,同样会危害公共安全,危害社会的严重程度也没有任何区别。因此,对于在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民用或军用危险物质过程中,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按照危险物品肇事罪定罪处罚。但是,如果军人在使用属于危险物品的武器装备时,违反武器装备的使用规定,情节严重,因而发生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以武器装备肇事罪定罪处罚,而不是危险物品肇事罪。
(3)危险物品肇事罪中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是仅限于在生产、作业活动或者业务活动中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还是包括一般人的日常生活的需要而生产、储存、运输、使用?
从实践上看,虽然由于违反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而发生的重大事故主要是发生在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作业活动中。但是,不可否认,一般人为满足日常生活的需要而生产、使用、储存、运输危险物品的行为还是存在的。从我国对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来看,对于危险物品肇事罪中的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活动不应该进行限制解释,也就是说,不管是在生产、作业活动中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危险物品,还是出于满足普通生活的需要而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危险物品,都属于本罪中的客观方面的特征。虽然对于普通人或者从事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质的专业人员,只要违反了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发生了重大事故,造成了重大后果,都要按照危险物品肇事罪定罪处罚,但是两者在量刑方面应该有所区别,因为专业人员应具有比一般人更多的注意义务。
(4)对保障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危险物品活动安全的劳动安全设施的管理、维护活动,是否属于危险物品肇事罪中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活动?
相关危险物品管理法规中规定的必须安装劳动安全设施而不装备,或者已经装备但是不符合规定的劳动安全设施不更换或不维修的情况,实际上就是违反危险物品管理法规的行为,而且劳动安全设施的管理、维护与保障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密切相关,因此,对保障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危险物品活动安全的劳动安全设施的管理、维护活动,也属于危险物品肇事罪中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活动。
(5)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活动是否只能在法律不禁止的场所进行?在法律禁止的公共场所进行的,能否构成本罪?
这个问题应该分不同的情况研究,如果行为需要经过公共场所,当法律允许该行为在公共场所进行,只是由于行为人违反危险物品的规定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重大后果的,应当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定罪处罚;当法律禁止该行为在公共场所进行,在已经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应以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在由于违反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应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定罪 处罚。
3. 必须因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
这是构成本罪的结果条件。如果行为人在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危险物品过程中,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未造成任何后果,或者造成的后果不严重的,则不构成本罪。如果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如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则以其他犯罪论处。所谓重大事故或严重后果,是指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在具体司法解释尚未出台的情况下,笔者认为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其他重大事故指定的一般标准,即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达到一定数额标准的。
4. 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必须是由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所引起的,即两者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这是确定行为人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如果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不是由于行为人在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危险物品过程中,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造成的,则不构成本罪[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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