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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领域刑事犯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客体

【摘要】: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这点是本罪与过失致人死亡、过失伤害罪等侵犯人身权利犯罪区别的关键所在。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本罪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即能够引起重大事故的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物品,它包括:①爆炸性物品,是指受到火源、摩擦、撞击、振动等影响后,会在瞬间发生爆炸的物品,如雷管、导火线、导爆管、非电导爆系统等各种起爆器材,雷汞、雷银、三硝基间苯二酚铅等各种起爆药,硝基化合物类炸药、硝基胺类炸药、硝酸类炸药、高能混合炸药、爆破剂等各类炸药,以及烟火剂、民用信号弹、烟花爆竹等。②易燃性物品,主要是指化学易燃物品,如汽油、酒精、液化气、煤气、氢气、胶片以及其他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等。③放射性物品,是指通过原子核裂变时放出的射线,人接受大量的放射物质,会引起放射性损伤,甚至死亡的物质,如镭、铀、钴等放射性化学元素。④毒害性物品,是指只要小剂量进入人体后就能对人体的生理功能造成暂时或永久性损害,甚至死亡的物质,如甲胺磷、磷化铝、砒霜、五氯酚、氯化钾、氰化钠、氧化乐果、敌敌畏、敌百虫等。⑤腐蚀性物品,是指对人体、物质等有腐蚀性作用的物质,如硫酸、盐酸、硝酸等。

爆炸物、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都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它们可以造福人类,事实上其中的很大一部分已用于国防建设、经济建设和人民的日常生活,如爆炸性物品广泛用于筑路、采矿军工事业;易燃性物品多用于交通能源方面,放射性物品可用于发电和医疗卫生事业;毒害性物品广泛用于农业林业杀虫,腐蚀性物品是重要的化工原料。而且,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上述危险物品的使用范围将更加广阔,用途也将更加多样。但是,另一方面,由于上述危险物品本身所固有的危险属性,如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稍有不慎,便极为容易发生重大事故,损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因此,本条规定,对于违反危害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这点是本罪与过失致人死亡、过失伤害罪等侵犯人身权利犯罪区别的关键所在。行为人在生产、制造、储存和运输爆炸物及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时,由于过失造成了损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后果,是按照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定罪,还是按照危险物品肇事罪定罪,关键就在于要看行为人的行为是针对某个个人,还是危害到了公共安全,也就是说要看行为人的行为侵害的客体,如果仅仅危害到某个特定对象的人身安全,并且造成了重伤或死亡的后果,那就应该定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仅危害到个人的人身安全,还危害到了公共安全,那就要定为危险物品肇 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