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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领域刑事犯罪概论:过失爆炸罪简介

【摘要】:过失爆炸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引起爆炸,危害公共安全,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的行为。以不作为方式完成的,过失爆炸罪,行为人必须负有特定的义务。如果爆炸不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引起的,而是由于自然原因或者其他不能预见、不可抗拒的原因引起的,则不成立过失爆炸罪。

过失爆炸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引起爆炸,危害公共安全,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过失爆炸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其共同特点都是由于行为人在日常生活中不注意安全引起的。如在易燃易爆物品仓库中乱扔烟头,引起爆炸等。从行为方式看,过失爆炸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以不作为方式完成的,过失爆炸罪,行为人必须负有特定的义务。

构成过失爆炸罪,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行为人实施了过失引起爆炸的行为。如果爆炸不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引起的,而是由于自然原因或者其他不能预见、不可抗拒的原因引起的,则不成立过失爆炸罪。

例如,绍某是某市农机修造厂电焊工,一日马某在本厂废铁堆内找到一枚旧炮弹头,便拿到车间。经过初步探测,炮弹内的弹药已经失效,于是领导同意绍某用气焊切割弹头,但是意外的情况出现,弹头内竟然仍然含有未失效的炸药,受高温引起爆炸,将在场的工人王某炸死,马某和绍某本人被炸成重伤。本案中,绍某虽然客观上实施了引起弹头爆炸的行为,但是爆炸结果是不能预见、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的,而不是行为人的过失造成,因此不构成过失爆炸罪。

(2)过失引起爆炸的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3)爆炸行为必须已经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后果,即由于行为引发的爆炸,已经造成人员的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实际发生了危害公共安全后果。也就是说,只有引起爆炸发生的行为,没有造成人员的伤亡、重大财产的损失,或者损失并非重大的,均非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过失爆炸行为,不应该以过失爆炸罪定罪处罚。可见后果严重是构成过失爆炸罪的重要标志。

(4)过失引起爆炸的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所谓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指违反应当履行的注意义务,必须是造成严重后果发生的直接原因。这点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也就是说,过失爆炸罪要求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必须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爆炸行为引起的。如果两者之间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或者行为人的行为只是引起爆炸发生的条件之一,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