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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领域刑事犯罪概论,失火罪的概念与规定

【摘要】:失火罪是与放火罪相对应的过失犯罪。②失火罪是指由于过失行为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刑法草案第22稿对放火、决水行为的规定比较烦琐,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了失火罪。所以,对日常生活中以及与违反特别的业务活动必须遵守的注意义务无关的过失造成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不能以失火罪论处。因此,只要法律另有规定的,就应当以相应的犯罪论处,不构成失火罪。

失火罪是与放火罪相对应的过失犯罪。我国刑法理论上,对于失火罪概念的表述几乎没有什么不同的观点,尽管在表述上有些出入。关于失火罪的概念主要以下几种观点:①失火罪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②失火罪是指由于过失行为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③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④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⑤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从上述几种概念的表述来看,它们并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区别。因而,笔者认为,所谓失火罪就是指因过失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失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过失犯罪中比较突出的罪刑之一,在我国社会实践中,由于过失行为引起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数量之多、数额之大,与我国社会生产日益现代化以及国民生活质量的日益提高的发展速度,呈现出正比例关系。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现阶段在行政管理层面,特别是基层管理层面,防止火灾发生的法律意识较为薄弱,导致国民在生活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对火灾的防范意识也相对薄弱,成为一个时期以来火灾频繁发生的重要原因。

对放火、决水等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和过失犯罪作为单独条款规定,最早见于1957年6月28日的刑法草案第22稿,以前的历次刑法草案都没有专门规定。刑法草案第22稿对放火、决水行为的规定比较烦琐,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了失火罪。基于第22稿的规定过于烦琐,1963年刑法草案第33稿,对于第22稿中放火、决水行为进行了删除、合并,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了放火、决水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以及失火、过失决水的处罚规定,这是刑法制定过程中第一次将放火、决水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和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规定在同一个条文中。1979年《刑法》的制定基本上参照了第33稿。1997年《刑法》对1979年《刑法》规定的失火罪没有做出变更。

多数国家的刑法只规定了单一的失火罪,而在日本刑法中,对失火罪的规定比较详尽,《日本刑法》第116条规定:“由于失火,烧损了第108条所规定的物或者系他人所有的第109条规定的物的人,处五十万日元以下的罚金。由于失火,烧损了第109条规定的物、系自己所有的或者第110条规定的物,由此使产生了公共危险的人,亦同。”《日本刑法》第117条规定:“第116条的行为是由于懈怠了业务上必要的注意义务(业务上失火罪),或者由于重大的过失时(重过失失火罪),处三年以下的禁锢或者一百五十万日元以下的罚金。”总体来说,其立法的规定包括使爆裂物爆炸罪、业务上失火罪、重过失失火罪等,正是因为其使爆裂物爆炸罪、业务上失火罪、重过失失火罪等与失火罪是属种关系,其失火罪的罪名涉及的范围很显然并没有局限。换言之,只要是因为过失而引起火灾发生的,都可能成立包括在失火罪罪名之中。这一点与我国刑法规定是不完全相同的,在我国刑法中,对于特别领域中的责任事故包括引发火灾构成犯罪的一般都有具体的规定,从立法精神上说,笔者认为这种特别规定的责任事故犯罪不包括《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失 火罪。

如何正确地认定失火罪,困难并不在于是否因为过失行为引起火灾发生以及是否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而在于如何理解我国刑法规定失火罪的立法精神,准确地确定失火罪发生的领域,正确地处罚失火犯罪行为。之所以提出这样的问题,就在于在社会实践活动中,众多的事故都可以表现为因过失而引起火灾,造成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在日本刑法理论上,基本上达成共识是“由于不正确使用火”而烧毁建筑物或者其他物品,发生对公众的生命、财产危险。笔者认为,我国刑法中的失火罪的立法精神在于:处罚在日常生活中以及与违反特别的业务活动必须遵守的注意义务无关,不注意用火安全而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所以,对日常生活中以及与违反特别的业务活动必须遵守的注意义务无关的过失造成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不能以失火罪论处。因此,只要法律另有规定的,就应当以相应的犯罪论处,不构成失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