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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5
(一)消防责任事故罪侵犯的客体
消防责任事故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消防安全。消防责任事故罪危害了公共安全这是没有异议的,但是,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什么?理论界则有不同看法,归纳起来,大体有如下几种看法:一是认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消防监督制度和公共安全;二是认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三是认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消防安全;四是认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消防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其中,第一种观点是理论的通说。但笔者赞同上述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第一、二种观点认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这是准确的。本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的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它当然侵犯了公共安全,但是,公共安全只能是本罪侵犯的同类客体,而不是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种犯罪所直接侵犯的某一具体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关系,也就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关系的某个具体部分,而同类客体则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也就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同类客体是以直接客体为基础归纳出来的,揭示了某一类犯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的共性,同类客体是由各种具体社会关系组成。公共安全作为同类客体,也是由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公共卫生安全、航空安全、工程安全、工矿企事业生产安全等组成,因此,泛泛地认为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共安全就不够准确,直接客体应当是消防安全。这样界定有助于正确把握本罪的本质,能够准确揭示出本罪与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本质区别。至于第四种观点,公共安全中已经包括了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必单独列出,并且,笔者在前面也已经提到,一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从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无一不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危害公共安全是此类犯罪行为体中应有之义。况且,公共安全也不适合做本罪的直接客体,至于具体理由,前已叙述,在此笔者不再赘述。
(二)消防安全的具体内容及其意义
火灾是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危害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经常性灾祸之一。每年发生的火灾事故,使大量国家财产和人民财产毁于一旦,造成不少人员伤亡,严重破坏了我国经济建设。因此,加强消防工作,提高消防管理的效率,就关系到能否杜绝火险隐患,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安定环境。
我国政府历来十分重视消防工作。早在1952年3月4日,周恩来总理就签署发布了《关于严防森林火灾的指示》,随后成立了以防火为任务的消防组织和警察队伍。1957年11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消防监督条例》,把消防工作正式纳入法制轨道,为开展消防监督工作,奠定了法律基础。随着社会的发展,消防监督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遇到了许多新问题,《消防监督条例》规定的内容,已经不能适应形势的要求。为了加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批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消防条例》)。《消防条例》取代了《消防监督条例》,是1998年《消防法》实施以前,我国当时最完善、最规范的一部消防基本法规。《消防条例》共七章三十二条,分别规定了总则、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火灾扑救、消防监督、奖励与惩罚、附则。总则明确规定了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强调消防工作的火灾预防和监督,防患于未然。为贯彻这一方针,《消防条例》从第四条到第十五条,根据不同部门和行业的具体情况,全面规定了它们在火灾预防中的责任和义务,比如,《消防条例》第八条规定,“新建的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在安全地点,并报经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对原有的严重影响消防安全的单位,其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解决”。第十一条规定,“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必须保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畅通无阻,建立并严格执行用火用电与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制度,加强检查和值班巡逻,确保安全”。第十四条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实行防火责任制度。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有责任动员和组织居民做好防火工作”。为了加强消防工作,监督各部门、各单位的火灾预防情况,《消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消防监督机构,负责消防监督工作”。各级消防监督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①依法对各部门、各单位和居民住宅的消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②进行消防宣传教育,监督有关单位消除火险隐患。③审查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的有关消防安全的办法和技术标准。④监督检查建设项目在设计和施工中执行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情况,参加竣工验收。⑤监督检查城市建设中的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督促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部门维护、改善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等。同时,各级消防监督机构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隐患。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消防法》,之后分别于2008年10月28日、2019年4月23日对此法进行了修订,该法继续贯彻消防工作的“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对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火灾预防责任规定的更加具体详细,对城市总体规划,对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对建筑工程、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对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对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共聚集的场所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对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群众性活动和消防产品的质量等,都从火灾预防方面做了规定。比如,《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再比如,《消防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消防法》在第六章法律责任中对各种违反消防法,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消防责任的行为,规定了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罚款、警告、拘留乃至追究刑事责任。
从1957年的《消防监督条例》到1984年的《消防条例》,再到1998年的《消防法》以及我国的《森林法》《草原法》《城市规划法》中的有关消防管理的规定,我国的消防管理法律逐步建立并不断发展。除了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外,国务院以及公安部等国家部委先后制定、颁布了一系列行政法规和部委规章。国务院制定、批准的有关消防管理或者涉及消防管理的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已废止)、《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公安部等国家部委制定的规章有:《消防监督程序规定》《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废止)、《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已废止)、《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已废止)、《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纺织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造纸行业原料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船舶修理防火防爆安全管理规定》(已废止)、《烟草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国家海洋局码头防火管理规定》《铁路消防管理办法》《运输船舶消防管理规定》(已废止)、《乡镇企业消防管理规定》《商业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上述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的有机结合,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消防管理法律体系。
《消防法》规定,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但是,现实生活中,一些单位和个人片面地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安全意识不强,对消防监督机构的整改要求置之不理,拒绝执行,因而发生火灾,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危害了消防安全。
例如,2016年1月24日夜里,北京市某村村民自建房发生火灾,造成8人死亡、5人受伤,过火面积150平方米,直接财产损失25.3万元,起火原因为未燃尽的煤灰引燃垃圾桶内可燃物。出租人擅自改变合同约定,将库房用于住宿,形成违规的住宿与储存合用场所。村委会工作人员、属地公安派出所检查中发现该场所存在宿舍库房合用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要求并下发了“整改通知书”,但当事人拒不执行,最终导致已经发现并被明确指出的火灾隐患未能及时消除,直至火灾事故发生。起火房屋实际承租人王某因未执行消防监督机构对涉案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后提出的整改措施,犯消防责任事故罪,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起火房屋出租人梁某,因未执行消防监督机构对涉案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后提出的整改措施,犯消防责任事故罪,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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