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责任事故罪,根据我国刑事立法文献记载,学者们认为首次立法草案是1963年刑法草案修正案。据此,本条中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有关国家、行业标准确定。在客观要件中增加了对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的情形。......
2023-08-15
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概念是对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形形色色的消防责任事故犯罪的本质概括,它提示了消防责任事故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区别消防责任事故罪与非罪,消防责任事故罪与其他犯罪的指导。《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笔者根据此规定对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概念加以分析。
关于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概念,刑法理论界有比较一致的表述,认为“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但是,也有个别学者在界定本罪时,认为“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安全的行为”。
上述两种对消防责任事故罪概念的界限,都是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做出的,都有法律依据,而第二种表述,不仅指出了消防责任事故罪是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而且指出了消防责任事故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增加了“危害公共安全”这一因素。但是,仔细推敲起来,增加“危害公共安全” 这一因素似乎没有必要。因为,一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从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无一不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危害公共安全是此类犯罪行为应有之义。因此,“危害公共安全”不能起到区分本罪与非罪,本罪与其他犯罪的作用,反而有失概念表述的简要性。有鉴于此,笔者认为,消防责任事故罪的概念可以表述为: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管理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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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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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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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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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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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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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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