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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领域刑事犯罪的本质分析

【摘要】:在日本刑法中,所谓过失犯罪,是指不认识也不容忍构成要件的结果,由于不注意,即由于违反注意义务引起结果的犯罪。因此,从我国刑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心理态度和行为的结合是过失犯罪的本质。另外,把过失犯罪的本质理解为不希望结果发生或者未能避免结果发生,这是从现象上的理解。所以,注意义务是过失犯罪中最重要的中心范畴,对注意义务的违反是过失犯罪的本质。

过失犯罪是应当认识并能认识犯罪结果发生的事实,由于疏忽而没有认识,或者有所认识但是轻信可以避免,致使结果发生的犯罪。过失犯罪在意识方面表现在行为人对法律或者道德常识所要求的注意义务忽视或者违反,意志方面表现在行为人不希望结果发生,具有不意误犯和事与愿违的特征。

但是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过失,仅对其主观认识和意志态度做出评价是不够的,还必须考虑行为人的意志态度是否转化为违反注意义务并对社会造成危害的行为。也就是说,过失犯罪的本质不是行为人是否从主观上出于疏忽或者懈怠而使其行为结果未能预见或者未加注意,关键在于其违反注意义务并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21]。从这个意义上讲,违反了注意义务是认识过失犯罪的关键,也是过失犯罪的本质。

把过失犯罪的本质界定为违反注意义务是德、日刑法理论中的通行见解。在日本刑法中,所谓过失犯罪,是指不认识也不容忍构成要件的结果,由于不注意,即由于违反注意义务引起结果的犯罪。日本刑法学家大塚仁曾经明确指出,对于过失来说,本质性的东西不是使他人负伤的结果,而是懈怠了社会生活上必要的注意这种行为的性质[22]。德国法院判例曾经指出,过失就是行为人没有注意到行为时客观情况和行为人个人的知识能力所应履行的义务,因而没有预见到结果的发生,如果多加注意就能预见的情形;或者行为人虽认为可能发生结果,但却否定其可能性,并相信不致发生结果的情形。

我国刑法中对过失犯罪的定义: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这一定义中的“应当预见”“没有预见”“已经预见”“轻信能够避免”等用语,都充分表明了行为人是缺乏高度的责任心和足够慎重的态度,也就是“欠缺意识的紧张和注意力的集中而表现出来的对法的秩序不关心的态度”,是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的核心。因为在具有犯罪过失心理的场合,行为人实施行为是为了追求另外的某种正当的或非正当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追求构成该过失犯罪的危害结果。如果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足够慎重的态度,就不至于在行为时认识不到可能发生的危害社会的后果,或者在认识到结果后仍然轻信能够避免发生[23]。因此,从我国刑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心理态度和行为的结合是过失犯罪的本质。

把过失犯罪的本质理解为违反注意义务还需要注意几个问题,过失犯罪的本质不仅表现在行为人对危害后果的心理态度上,还表现在行为特征上,也就是说行为人是在不注意的主观心理态度的基础上,实施了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因此,不从心理态度与行为的结合上进行分析,就不能准确地把握过失犯罪的本质。另外,把过失犯罪的本质理解为不希望结果发生或者未能避免结果发生,这是从现象上的理解。其实,危害结果之所以发生,是因为行为人违反了注意义务,也就是未履行结果预见义务;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是未履行结果回避义务。而且,可以依据注意义务的有无以及是否违反将疏忽大意过失与犯罪故意做出区分,犯罪故意是明知故犯,已经有了预见,谈不上注意义务的问题,而只有疏忽大意的过失才是有注意义务而没有预见。至于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也可以注意义务作为标准。过于自信过失犯罪中,行为人已经尽了预见义务,不希望结果发生,但是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最后结果发生是未履行或充分履行结果回避义务所导致的;而间接故意犯罪中,行为人对结果发生持放任态度,谈不上履行结果回避义务的问题。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只有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违反注意义务的心理事实,客观上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要求的注意义务,其行为才具有违法性,而这种违法性行为只有造成危害社会结果时才构成犯罪并受到刑法惩罚。所以,注意义务是过失犯罪中最重要的中心范畴,对注意义务的违反是过失犯罪的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