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是故意犯罪的认识因素的特征。个别情况下法律将时间、地点规定为犯罪的特殊要件,在这种情况下,对时间、地点以及手段的认识也是故意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至于故意犯罪的认识要素是仅包括违法性认识,或者仅包括社会危害性认识,还是必须两者兼有?......
2023-08-15
过失犯罪是应当认识并能认识犯罪结果发生的事实,由于疏忽而没有认识,或者有所认识但是轻信可以避免,致使结果发生的犯罪。过失犯罪在意识方面表现在行为人对法律或者道德、常识所要求的注意义务忽视或者违反,意志方面表现在行为人不希望结果发生,具有不意误犯和事与愿违的特征。
但是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过失,仅对其主观认识和意志态度做出评价是不够的,还必须考虑行为人的意志态度是否转化为违反注意义务并对社会造成危害的行为。也就是说,过失犯罪的本质不是行为人是否从主观上出于疏忽或者懈怠而使其行为结果未能预见或者未加注意,关键在于其违反注意义务并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21]。从这个意义上讲,违反了注意义务是认识过失犯罪的关键,也是过失犯罪的本质。
把过失犯罪的本质界定为违反注意义务是德、日刑法理论中的通行见解。在日本刑法中,所谓过失犯罪,是指不认识也不容忍构成要件的结果,由于不注意,即由于违反注意义务引起结果的犯罪。日本刑法学家大塚仁曾经明确指出,对于过失来说,本质性的东西不是使他人负伤的结果,而是懈怠了社会生活上必要的注意这种行为的性质[22]。德国法院判例曾经指出,过失就是行为人没有注意到行为时客观情况和行为人个人的知识能力所应履行的义务,因而没有预见到结果的发生,如果多加注意就能预见的情形;或者行为人虽认为可能发生结果,但却否定其可能性,并相信不致发生结果的情形。
我国刑法中对过失犯罪的定义: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这一定义中的“应当预见”“没有预见”“已经预见”“轻信能够避免”等用语,都充分表明了行为人是缺乏高度的责任心和足够慎重的态度,也就是“欠缺意识的紧张和注意力的集中而表现出来的对法的秩序不关心的态度”,是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的核心。因为在具有犯罪过失心理的场合,行为人实施行为是为了追求另外的某种正当的或非正当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追求构成该过失犯罪的危害结果。如果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足够慎重的态度,就不至于在行为时认识不到可能发生的危害社会的后果,或者在认识到结果后仍然轻信能够避免发生[23]。因此,从我国刑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心理态度和行为的结合是过失犯罪的本质。
把过失犯罪的本质理解为违反注意义务还需要注意几个问题,过失犯罪的本质不仅表现在行为人对危害后果的心理态度上,还表现在行为特征上,也就是说行为人是在不注意的主观心理态度的基础上,实施了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因此,不从心理态度与行为的结合上进行分析,就不能准确地把握过失犯罪的本质。另外,把过失犯罪的本质理解为不希望结果发生或者未能避免结果发生,这是从现象上的理解。其实,危害结果之所以发生,是因为行为人违反了注意义务,也就是未履行结果预见义务;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是未履行结果回避义务。而且,可以依据注意义务的有无以及是否违反将疏忽大意过失与犯罪故意做出区分,犯罪故意是明知故犯,已经有了预见,谈不上注意义务的问题,而只有疏忽大意的过失才是有注意义务而没有预见。至于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也可以注意义务作为标准。过于自信过失犯罪中,行为人已经尽了预见义务,不希望结果发生,但是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最后结果发生是未履行或充分履行结果回避义务所导致的;而间接故意犯罪中,行为人对结果发生持放任态度,谈不上履行结果回避义务的问题。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只有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违反注意义务的心理事实,客观上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要求的注意义务,其行为才具有违法性,而这种违法性行为只有造成危害社会结果时才构成犯罪并受到刑法惩罚。所以,注意义务是过失犯罪中最重要的中心范畴,对注意义务的违反是过失犯罪的本质。
有关消防领域刑事犯罪概论的文章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是故意犯罪的认识因素的特征。个别情况下法律将时间、地点规定为犯罪的特殊要件,在这种情况下,对时间、地点以及手段的认识也是故意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至于故意犯罪的认识要素是仅包括违法性认识,或者仅包括社会危害性认识,还是必须两者兼有?......
2023-08-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先后两部刑法都对故意犯罪的概念做了同样的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在故意犯罪中,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统一的,行为人的行为目的就是危害结果的发生。由此可见,故意犯罪的犯罪主体还包括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而过失犯罪的犯罪主体则只能是已满16周岁的自然人。......
2023-08-15
偶然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并非预谋而是出于一时起意实施危害行为的犯罪心理。预谋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经过深思熟虑和反复思考之后着手实施的犯罪行为。实害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某种法益发生实际损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故意犯罪。[8]刘艳红:《间接故意犯罪的认定》,载《武汉大学学报》,2003年第6期。......
2023-08-15
关于过失危险犯罪的客体,笔者认为,所侵犯的客体只能是公共安全。过失危险犯罪的构成要求行为人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要求出现严重危险的结果,并要求行为人的违反规章的行为与危险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过失危险犯罪中的危险之所以没有发生实际危害结果,是因为第三者的及时介入或者其他意外的原因。关于过失危险犯罪的客观构成方面,有的学者提出为了限制过失危险行为的犯罪化,......
2023-08-15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主体是生产者、销售者。就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而言,认定单位犯罪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1. 单位犯罪主体范围的界定我国《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当然,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中对自然人的处罚是一样的,一般不会出现上述情况。......
2023-08-15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加的罪名。随着司法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犯罪打击力度的加大,大量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案件呈现出来。......
2023-08-15
故意犯罪中的意志因素,是指行为人在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的基础上,决意实施这种行为的主观心理态度。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故意在意志方面的特征,因此一般将故意的意志因素分为希望意志和放任意志两种形式。二是同意说,认为这种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为法律所禁止的结果,并同意这一结果发生的行为。......
2023-08-15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滥用职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可见要从以下方面分析滥用职权罪的客观方面特征。......
2023-08-15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