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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义务的性质及其在消防领域刑事犯罪中的作用

【摘要】:注意义务是一种法律义务,行为人违反了这种义务,发生危害结果的,就构成过失犯罪,所以必须从这个前提出发来认识注意义务的性质问题。因此,注意义务实际上为过失犯罪和行为人之间架起了一个桥梁,也框定了行为人在刑法上进行选择的行为模式。刑法以注意义务为核心来界定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并进而确定过失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注意义务是一种法律义务,行为人违反了这种义务,发生危害结果的,就构成过失犯罪,所以必须从这个前提出发来认识注意义务的性质问题。一般认为,注意义务有以下特性:

1. 注意义务是沟通行为人与过失犯罪的桥梁

没有注意义务,未违反注意义务,就谈不上过失行为,更谈不上行为人过失犯罪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比如,失火罪中就要求一般人要有注意防止发生火灾的义务,但是行为人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火灾的危害后果,也没有避免危害后果的发生,最后发生了危害后果,行为人构成失火罪。如果行为人没有注意防火的义务,就不可能构成失火罪。我国台湾地区学者由此提出,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因为违背了日常社会活动中客观必要的注意义务,在不情愿的心态下,使得法益遭到破坏或存在危险。因此,注意义务实际上为过失犯罪和行为人之间架起了一个桥梁,也框定了行为人在刑法上进行选择的行为模式。刑法以注意义务为核心来界定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并进而确定过失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注意义务实际上是处理人与行为的关系,并通过调整人与行为的关系来调整人与人的 关系[10]

2. 注意义务的来源具有广泛性

无论注意义务的根据是什么,一旦它在特定案件中成为约束行为者的责任,注意义务就成了法律义务,就成为行为人采取行为时应当遵循的模式。

3. 注意义务具有可履行性

注意义务的基本内容是预见结果发生或回避结果发生,这是法律约束行为人行为的基本要求,这一要求的实现有一个基本前提,即行为人本身能够满足该要求。如果对某一个人注意要求过高,特定业务行为人受限于当前的科学技术水平无法注意,则该注意对于普通人而言就难以成为一项注意义务。而行为人基于行为当时的情况,履行了一般人所应履行的具体的结果预见义务或结果回避义务,纵使具体的危害仍然发生了,也不能要求行为人负过失责任。

4. 注意义务不能给行为人带来利益

义务的履行可能为权利主体带来利益,但是,义务主体并不能从履行义务的自身行为中直接获得利益,只能从其他义务主体也履行义务的相应行为中获得利益。例如驾驶员在道路上行驶有环顾四周、观察行人的注意义务,但是该注意义务的履行并不能直接为驾驶员带来利益,驾驶员可能会因为履行注意义务而放慢行驶速度,从这点上看,驾驶员反而可能因此承担时间上甚至是经济上的损失。但是驾驶员要获得利益必须依赖其他注意义务的主体也履行注意义务,来防止发生道路堵塞或交通事故[11]。由于注意义务的履行本身并不能给行为人带来利益,所以在违反注意义务谋取行为人自身利益时,注意义务的履行可能和行为人的意愿发生冲突[12]

5. 注意义务可能被履行也可能不被履行

我国有学者曾经提出,由于刑事上的义务可能与行为人自身的意愿发生冲突,所以当行为人意图通过违反刑事义务来获取利益时,刑事义务就可能不被履行。

6. 注意义务不被履行,义务人应承担一定的后果

需要义务人说出理由,在义务人完全不能说明理由的时候或其理由不具备合理性时,注意义务的不履行就成为行为人承担过失犯罪刑事责任的一个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