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认社会生活习惯规则、道德规则等形式为注意义务的渊源,实质上是将注意义务限定在极其狭小的范围内,是不符合切实保护社会共同生活秩序的要求的[15]。对于习惯或常理上所要求的注意义务的存在范围应当合理限定。因此,要确定行为人是否担负注意义务,必须考虑危害结果的可预见性和可避免性,即人的注意能力问题。......
2023-08-15
注意义务是一种法律义务,行为人违反了这种义务,发生危害结果的,就构成过失犯罪,所以必须从这个前提出发来认识注意义务的性质问题。一般认为,注意义务有以下特性:
1. 注意义务是沟通行为人与过失犯罪的桥梁
没有注意义务,未违反注意义务,就谈不上过失行为,更谈不上行为人过失犯罪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比如,失火罪中就要求一般人要有注意防止发生火灾的义务,但是行为人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火灾的危害后果,也没有避免危害后果的发生,最后发生了危害后果,行为人构成失火罪。如果行为人没有注意防火的义务,就不可能构成失火罪。我国台湾地区学者由此提出,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因为违背了日常社会活动中客观必要的注意义务,在不情愿的心态下,使得法益遭到破坏或存在危险。因此,注意义务实际上为过失犯罪和行为人之间架起了一个桥梁,也框定了行为人在刑法上进行选择的行为模式。刑法以注意义务为核心来界定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并进而确定过失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注意义务实际上是处理人与行为的关系,并通过调整人与行为的关系来调整人与人的 关系[10]。
2. 注意义务的来源具有广泛性
无论注意义务的根据是什么,一旦它在特定案件中成为约束行为者的责任,注意义务就成了法律义务,就成为行为人采取行为时应当遵循的模式。
3. 注意义务具有可履行性
注意义务的基本内容是预见结果发生或回避结果发生,这是法律约束行为人行为的基本要求,这一要求的实现有一个基本前提,即行为人本身能够满足该要求。如果对某一个人注意要求过高,特定业务行为人受限于当前的科学技术水平无法注意,则该注意对于普通人而言就难以成为一项注意义务。而行为人基于行为当时的情况,履行了一般人所应履行的具体的结果预见义务或结果回避义务,纵使具体的危害仍然发生了,也不能要求行为人负过失责任。
4. 注意义务不能给行为人带来利益
义务的履行可能为权利主体带来利益,但是,义务主体并不能从履行义务的自身行为中直接获得利益,只能从其他义务主体也履行义务的相应行为中获得利益。例如驾驶员在道路上行驶有环顾四周、观察行人的注意义务,但是该注意义务的履行并不能直接为驾驶员带来利益,驾驶员可能会因为履行注意义务而放慢行驶速度,从这点上看,驾驶员反而可能因此承担时间上甚至是经济上的损失。但是驾驶员要获得利益必须依赖其他注意义务的主体也履行注意义务,来防止发生道路堵塞或交通事故[11]。由于注意义务的履行本身并不能给行为人带来利益,所以在违反注意义务谋取行为人自身利益时,注意义务的履行可能和行为人的意愿发生冲突[12]。
5. 注意义务可能被履行也可能不被履行
我国有学者曾经提出,由于刑事上的义务可能与行为人自身的意愿发生冲突,所以当行为人意图通过违反刑事义务来获取利益时,刑事义务就可能不被履行。
6. 注意义务不被履行,义务人应承担一定的后果
需要义务人说出理由,在义务人完全不能说明理由的时候或其理由不具备合理性时,注意义务的不履行就成为行为人承担过失犯罪刑事责任的一个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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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5
日本曾有判例赞成这种观点:“过失犯罪成立,是由于行为者对于行为之结果虽然可能认识,且应予认识,然因违背注意义务,且欠缺注意而未予认识,以致使其结果发生。”但是,同意第一种学说的学者实际上却并没有将注意义务限定于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上的意思。这表明持该学说观点的学者也是赞同把结果预见义务和结果回避义务包括在注意义务的内容中的。预见义务和回避义务统一于注意义务之中,它们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2023-08-15
所以,我国刑法规定的滥用职权罪的主观形式也只能是一种罪过形式。1997年《刑法》修正时,正是考虑到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在主观方面存在的显著区别,才单独规定滥用职权罪的。因此,将滥用职权罪的主观方面理解为故意是符合立法原意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023-08-15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是故意犯罪的认识因素的特征。个别情况下法律将时间、地点规定为犯罪的特殊要件,在这种情况下,对时间、地点以及手段的认识也是故意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至于故意犯罪的认识要素是仅包括违法性认识,或者仅包括社会危害性认识,还是必须两者兼有?......
2023-08-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先后两部刑法都对故意犯罪的概念做了同样的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在故意犯罪中,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统一的,行为人的行为目的就是危害结果的发生。由此可见,故意犯罪的犯罪主体还包括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而过失犯罪的犯罪主体则只能是已满16周岁的自然人。......
2023-08-15
玩忽职守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职责的勤政性原则,侵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玩忽职守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但根据玩忽职守罪的本质特征可知,本罪侵犯的两个客体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职责的勤政性原则和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是主要客体,国家和公民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是次要客体。但并不是所有的违反职责都要受到刑法处罚,更不是都要以玩忽职守罪来定罪处罚。......
2023-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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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5
关于过失危险犯罪的客体,笔者认为,所侵犯的客体只能是公共安全。过失危险犯罪的构成要求行为人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要求出现严重危险的结果,并要求行为人的违反规章的行为与危险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过失危险犯罪中的危险之所以没有发生实际危害结果,是因为第三者的及时介入或者其他意外的原因。关于过失危险犯罪的客观构成方面,有的学者提出为了限制过失危险行为的犯罪化,......
2023-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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