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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门及师范院校对教师的主要任务明确

【摘要】:《标准》明确指出“教育行政部门”“师范院校”“学校”“教师个人”四个主体的主要任务,特别强调要将《标准》作为教师培养培训、教育管理、队伍建设、自身专业发展的基本依据,要发挥《标准》的引领和导向作用,高度重视教师职业特点,积极深化教师教育改革,努力提高教师培养培训质量,并提出具体的要求,总体内容是一致的。

《标准》明确指出“教育行政部门”“师范院校”“学校”“教师个人”四个主体的主要任务,特别强调要将《标准》作为教师培养培训、教育管理、队伍建设、自身专业发展的基本依据,要发挥《标准》的引领和导向作用,高度重视教师职业特点,积极深化教师教育改革,努力提高教师培养培训质量,并提出具体的要求,总体内容是一致的。细读几个“教师专业标准”,我们可以看出,无论从事普通教育还是特殊教育,要做一名合格的人民教师也是不容易的。因为“专业标准”提出的三个维度十四个领域的几十条基本要求,要全部达到也绝非易事。因此作为学校,要认真组织教师学习相应学段的《标准》,逐条对照检查自己是否完全达到,并据此指导教师制订专业发展规划,强化教师职业理想与职业道德教育,不断增强全体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还要积极开展校本研修,大力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不断健全教师岗位职责与考核评价制度,努力完善教师绩效管理机制。作为教师,也要积极认真学习《标准》,科学制定自己的专业发展规划,爱岗敬业,不断增强专业发展的意识,主动参加教师培训和自主研修,逐步提升专业水平;还要大胆开展教育教学实践,不断创新教育方式。从《标准》的前言和实施建议两个部分中的相关规定中可以看出,《标准》具有“评价”和“导向”两个功能:从“评价”角度看,它是中(小)学、特殊教育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规范,是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教师培养、准入、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从“导向”角度看,它是引领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教师专业发展的基本准则,因此《标准》是评价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依据,是评价教师教育教学管理的重要抓手,也是引领广大教师提高专业化水平的指南。

总之,《标准》是我国第一份关于中(小)学教师、特殊教育教师专业要求的政策文本,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颁布)规定的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和具体阐释,是一个合格中(小)学教师、特殊教育教师必须具备的基本专业素养,是对所有中(小)学、特殊教育教师的一般性、共同性要求。它的研制与颁布实施,在理论与实践层面明确了教师职业的理论与实践的基本要求,强化了教师职业的专业性,也指明了广大教育工作者的努力方向,对规范教师队伍建设、强化教师队伍质量保障体系、形成教师聘任(聘用)、考核、退出等管理制度、保障教师合法权益、提升教师的社会地位、促进教师队伍的专业化水平提高、促进教育改革发展、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社会氛围,将产生积极的作用。因此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并参照《标准》的具体内容加强专业修养,切实提高教育教学的专业化水平。

(本文系2016年度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教育学)规划项目(16NXJB18)“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发展研究”之阶段性研究成果。刊于《宁夏教育科研》2017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