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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贫苦农民谋利益的金融机构:中国共产党金融思想研究

【摘要】:广东作为农民运动活跃的地区,也是中国共产党早期金融思想活跃的地区。在广东两次农民代表大会上,中国共产党都提出了建立农民自己的金融机构的主张,反映了广东中国共产党人金融思想的活跃性。

长期以来,因受封建主义、官僚资本家剥削压迫,中国农村经济十分凋敝,农民生活困苦。为了争取农民的利益,获取农民的政治资源,早在1922年12月,在《中国共产党对于目前实际问题之计划》中,中共中央提出“组织农民借贷机关”和实行低息借贷的建议,又在《广东农民章程》中,明确提出“办理农业银行”的思想。1923年,彭湃起草了《海丰总农会临时简章》,在《简章》中特别列出了“可设金融机关(以最低及长期)以利农民”的规定。这是中国共产党在领导革命中,基于争取农民革命力量的政治需要而提出的金融思想。

广东作为农民运动活跃的地区,也是中国共产党早期金融思想活跃的地区。在广东两次农民代表大会上,中国共产党都提出了建立农民自己的金融机构的主张,反映了广东中国共产党人金融思想的活跃性。1925—1926年广东省两次农民代表大会,中国共产党提出了创办农民银行(或信用合作社)的思想。第一次大会通过的经济问题决议案,号召农民作经济斗争,办农民银行(或叫信用合作社)。第二次大会通过了决议案,指出“信用合作社确能谋贫农间金融之流通而减轻其借贷之利息,以抵制地方土豪、地主等高利贷[4],阐述了创办信用合作社的必要性。

此外,毛泽东作为领导农民开展政治斗争和经济斗争的早期领导人之一,在广东、湖北、湖南领导农民运动中,在分析农民经济窘境的状况的同时,也提出了创办农民自己的借贷机构的思想。1927年年初,毛泽东表示醴陵“要成立地方银行,没收地主的金银财宝,存入地方银行。”在《对农民宣言》中还大声疾呼,各省应该将农民银行问题“列为专条,并规定以年利百分之五贷款与农民”,“努力设立农民银行等条件极低的贷款机关,以解决农民的资本缺乏问题”[5]

在“要创办农民自己的借贷机构”的思想的指导下,1926—1927年上半年,在农民运动活跃的地方——湖南、湖北、浙江等地纷纷成立了大大小小的农民自己的金融机构。它们或称为农民银行、平民银行,或称做信用合作社、生产合作社信用部。这些金融机构发行货币、筹集资金,发放贷款,解决农民生产、生活中的资金困难问题。这些金融机构,虽然规模不大,存在时间短暂,但是促进了北伐战争的胜利和南方各省农民革命运动的发展,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经营金融事业积累了经验,为以后土地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在农村革命根据地创办银行这样的现代金融机构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