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天津市流动人口发展报告:流动人口特征

天津市流动人口发展报告:流动人口特征

【摘要】:(一)农村权益显著降低流动家庭在天津的落户意愿调查数据表明,如没有户籍制度限制的情况下,天津市流动人口超过半数愿意落户天津。农业户籍的流动人口,是否落户天津,显著受天津市户籍权益和原居地户籍所捆绑权益的对比变化影响。(二)夫妻共同流动是家庭流动主要形式天津市流动人口中,65.60%与配偶共同流动,仅34.40%流动过程中不与配偶同流。

(一)农村权益显著降低流动家庭在天津的落户意愿

调查数据表明,如没有户籍制度限制的情况下,天津市流动人口超过半数愿意落户天津。农业户籍的流动人口,是否落户天津,显著受天津市户籍权益和原居地户籍所捆绑权益的对比变化影响。因此,在户籍地有宅基地的流动人口愿意将户口迁至天津市的比例为55.90%,不愿意迁移户口的比例为23.30%;对应在户籍地没有宅基地的情况下,流动人口愿意将户口迁移至天津市的比例上升至64.90%,而不愿意迁户口的比例下降至16.20%。另外,流动人口在户籍地老家有承包地,且愿意迁移户口的比例为56.60%,没有承包地的流动人口愿意迁移户口的比例为60.70%(见表1.2.8)。考虑户籍地村集体分红情况,有集体分红的流动人口中,有41.30%愿意迁入户口,不愿意迁移户口的比例比有宅基地和承包地的比例都高,为33.80%;相对应而言,没有村集体分红的流动人口中,58.90%愿意迁移户口,仅20.80%不愿意迁移户口。在户籍地有宅基地或承包地的流动人口愿意迁移户口的比例均超过50.00%,表明户籍地、宅基地是农业户籍流动人口考虑是否在流入地落户的重要限制性因素。相对于宅基地和承包地,集体分红更能带来当前经济收入的增加,因此,农村户口所捆绑的集体分红权益,会降低流动人口落户流入地的意愿。

表1.2.8 天津市不同家庭类型流动人口的迁移意愿 单位:%

数据来源:2017年天津市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数据。

(二)夫妻共同流动是家庭流动主要形式

天津市流动人口中,65.60%与配偶共同流动,仅34.40%流动过程中不与配偶同流。在流动人口的首次流动中,40.10%是独自流动,其余则是与他人共同流动。流动人口在首次流动过程中,27.90%是与子女一起流动,13.50%携父母共同流动,10.70%的流动人口与亲属共同流动,3.30%与同学一起流动,12.90%与同乡共同流动(表1.2.9)。

表1.2.9 天津市流动人口初次流动规模 单位:%

数据来源:2017年天津市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数据。

初次流动与配偶共同流动的流动人口中,仅有39.30%带子女一同流动,对应其余的60.70%流动夫妇,其未成年子女成为留守儿童。值得关注的是,有6.00%的流动人口在初次流动时选择与子女共同流动,若流动时子女还在学龄阶段,则为子女能在城市获得更好的受教育机会是一个重要的原因。目前,在城市生活的年轻夫妇忙于工作事务,生活中很难安排时间陪护未成年的子女,年幼的孩子往往只能由孩子的祖辈代为照看,形成广泛的隔代照护情况,并不利于流动人口子女的教育与成长。年轻的流动人口夫妇受限于经济收入,以及非正规就业多、工作时间长,不便于安排等多方面的原因,很少能安排父辈随同自己到流入城市来帮忙照顾未成年的子女。数据显示,在子女随同流动的流动夫妇中,仅有5.30%的家庭让孩子的祖辈随同流动,并为家庭提供照顾小孩的服务。

流动人口在初次流动时,家庭化流动趋势明显,但在选择随同流动的家庭成员时,会在综合权衡个人收入和家庭支出的情况后选择随同流动的家庭成员。家庭化流动有助于提高流动人口在城市的生活完整性和质量,有利于流动人口在城市工作和生活的稳定,流入地城市有必要从多方面对流动人口的家庭化流动给予关怀和帮助,如在住房、子女教育等方面给予政策上的倾斜支持和经济上的适当照顾。

(作者:史佳颖 天津外国语大学讲师、博士;李竞博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博士后;高瑗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讲师、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