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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法官司法责任—民事诉讼听审请求权研究成果

【摘要】:在此情形下,我们也可以将侵犯当事人听审请求权的行为作为法官承担司法责任的一种具体事由。当然,为保障法院能够独立自主地行使裁判权,并为其提供必要的自由裁量空间,并不能将所有侵犯当事人听审请求权的行为,均纳入司法责任的规制范围。

在英美法系国家,侵犯当事人听审请求权属于司法追责的一种情形,即法院如果不当限制或剥夺了当事人参与诉讼并发表意见的机会,将违反司法裁判的行为规范,并可以对其作出司法惩戒。虽然我国目前也建有司法责任追究机制,但其主要侧重于错案追究,即对裁判结果错误的法官才追究司法责任,而没有将严重的程序瑕疵行为纳入其规制的范围。也就是说,我国的司法责任追究机制是一种以结果为导向的责任追究方式。但问题在于,裁判结果的准确性与否往往很难进行客观化的判断,即存在认定上的困难。因此,有学者主张,我国的司法责任追究机制应由结果导向转变为行为导向,将不端的司法裁判行为作为追究司法责任的衡量标准。[40]对此观点,本书非常赞同,因为它更加符合司法的运行规律,且更具有可操作性。在此情形下,我们也可以将侵犯当事人听审请求权的行为作为法官承担司法责任的一种具体事由。这样一来,法官在裁判案件的过程中便不会在对当事人的听审请求权保障“置若罔闻”,而会更积极地履行相应的保障义务,从而大大提升听审请求权的约束性。

当然,为保障法院能够独立自主地行使裁判权,并为其提供必要的自由裁量空间,并不能将所有侵犯当事人听审请求权的行为,均纳入司法责任的规制范围。考虑到规范司法行为与保持法官独立两种目的之间的协调,这种关于听审请求权侵犯而引发的司法责任应限制在严重程序瑕疵的范围,譬如,根本没有给予当事人参与诉讼程序并表达意见的机会、未履行释明义务造成突袭裁判、裁判理由说理明显存在逻辑前后不一致等情形,并且法官对这种程序瑕疵具有主观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对于那些因为法官疏忽而造成遗漏当事人陈述、将当事人归入其他诉讼的案卷、裁判文书出现文字错误或表述错误等轻微程序瑕疵,则不应成为司法责任的追究理由。如此安排,既不会影响法官正常的司法裁判活动,也不致衍生出司法机关肆意侵犯听审请求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