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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诉讼程序制度充实调研成果

【摘要】:(一)代表人诉讼的制度充实首先,就受通知权的保障而言,建议增加对当事人的送达方式,譬如法院可以通过电视、网络、报纸等多种媒介对诉讼系属信息予以公开,并通过网络在线征集当事人的信息。但与此同时,还应注意防范因过度程序保障而产生诉讼拖沓的问题。示范诉讼启动后,让律师负责通知其代理案件中未参加示范诉讼的当事人,使其及时获取这一信息,若其对该程序启动有异议,可声明退出;反之,其需受示范判决的拘束。

(一)代表人诉讼的制度充实

首先,就受通知权的保障而言,建议增加对当事人的送达方式,譬如法院可以通过电视、网络、报纸等多种媒介对诉讼系属信息予以公开,并通过网络在线征集当事人的信息。其次,代表人诉讼在加入制的基础上,引入退出机制,即为当事人提供二次选择的机会,其时间节点放置在代表人与对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或者法院作出裁判前为宜。最后,法律应明确代表人的选任条件,尤其要凸显其代表性和典型性,具体而言,其应具有充分、公正地维护被代表人利益的能力,其提出的诉讼请求和主张应具有代表性。

(二)示范性诉讼的制度充实

在示范诉讼中,即便未参加示范诉讼的当事人没有亲自行使举证、辩论的诉讼权力,也要受到示范判决结果(对共同问题的认定)的拘束,这种旨在追求纠纷一次性解决的程序安排,极有可能引发公正与效力之间的冲突。为缓解此种冲突,通过一定的制度设计为未参加示范诉讼当事人提供程序保障,就显得很有必要。但与此同时,还应注意防范因过度程序保障而产生诉讼拖沓的问题。一个典型的反例是,德国法允许所有平行诉讼的当事人作为附带传唤人参加示范诉讼的审理,使得几乎所有潜在的原告都毫无例外地参加了诉讼,以致案件的审理负担过重,诉讼进程也变得异常拖沓。[29]

为避免类似现象继续上演,我国在对未参加示范诉讼事人提供听审请求权保障的同时,应在程序公正与诉讼效率之间谋求平衡。在这种思路上,我国“东方电子案”中的相关做法值得推广。首先,事前的知悉权保障。示范诉讼启动后,让律师负责通知其代理案件中未参加示范诉讼的当事人,使其及时获取这一信息,若其对该程序启动有异议,可声明退出;反之,其需受示范判决的拘束。其次,事后的救济权保障。在示范判决作出后,未参加示范诉讼的当事人如发现示范诉讼的原告与被告存在通谋行为,或原告忽视了对示范诉讼具有显著意义的事实或证据而侵犯其未合法权益时,既可在判决生效前向受诉法院提出异议,也可以在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30]

从根本上讲,示范诉讼程序的设计理念,就是在程序公正和纠纷解决效率之间谋求一种衡平。因此,我国在证券群体纠纷领域建立示范诉讼制度时,既要为示范判决效力的扩张提供具体的制度支持,以实现证券群体纠纷的一次性解决;同时也要为未参加示范诉讼当事人设置最低限度的程序保障,以防止因示范诉讼当事人的不当行为而使其权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