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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讼程序的制度充实:民事诉讼听审请求权研究结果

【摘要】:如上所述,非讼程序具有其特殊的程序价值追求,即以快速实现当事人的实体权益为目标。因此,我国立法者在设计非讼诉讼制度时,应做好听审请求权与程序效率价值之间的平衡。具体而言,我国立法者应从以下几方面对非程序关系人的听审请求权予以保障。其次,非讼程序应当保障程序关系人的陈述权。再次,非讼程序应当赋予法院以释明义务。

如上所述,非讼程序具有其特殊的程序价值追求,即以快速实现当事人的实体权益为目标。因此,我国立法者在设计非讼诉讼制度时,应做好听审请求权与程序效率价值之间的平衡。如果出现听审请求权保障与程序效率价值冲突的情形,立法者应在不损及程序效率价值的前提下尽可能地贯彻听审请求权保障原则。具体而言,我国立法者应从以下几方面对非程序关系人的听审请求权予以保障。

首先,非讼程序应当保障程序关系人的知悉权。虽然非讼程序并不奉行对席和口头主义裁判案件,但是,对于一些裁判的重要事项,当事人也应当具有发言的机会,而为了保障当事人陈述的有效性和针对性,非讼案件的审判法官也应当将他方当事人的意见告知当事人。同时,法院也应将案件的审理结果告知程序关系人,以使其在对审理结果不满的情形下能够及时利用其它途径救济其合法权利。此外,立法者还应赋予程序相关人阅览卷宗的权利,因为这是其事后审查非讼案件审判法官之裁判行为妥当性与否的唯一路径。

其次,非讼程序应当保障程序关系人的陈述权。在非讼程序中,法院对于案件的审理适用职权主义,因此法院并不需要将双方当事人传唤到庭,但是由于非讼程序的处理结果也会影响到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实体权益,因此,法院必须为程序关系人提供陈述意见的机会,且需要认真听取并审酌当事人陈述的意见。当然,为了保障非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方式完全可以由法院视具体案情予以自由裁量,换言之,这种陈述意见的方式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再次,非讼程序应当赋予法院以释明义务。为了保障程序相关人能够充分行使陈述权,还应赋予法院在相关人事实陈述补充分以及其与程序相关人存在法律意见相左情形下的释明义务,以使相关人可以及时调整自己的攻击防御策略,保障陈述权行使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只有这样,才能预防突袭性裁判行为的产生。这一点即便是在注重效率价值的非讼程序中同样需要得到贯彻。

最后,非讼程序应赋予法院以审酌义务。这种审酌义务具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法官应当认真听取并斟酌程序相关人对裁判重要事项所发表的意见;二是,法官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对程序相关人的意见予以列明,并就其采纳或不采纳当事人意见的理由予以公开。